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983刑初483號
黃驊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檢一部刑訴〔2020〕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李芝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在南大港碧桂園小區(qū)售樓處擔任銷售顧問期間,明知公司規(guī)定不能為業(yè)主代為繳納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楊某某以代為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和房屋契稅為名義騙取左某、張某某1等碧桂園業(yè)主,共計536241.16元。為了讓自己的行為不被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盜取了碧桂園售樓中心行政辦公室的公共維修基金收據,后期又偽造了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票據和交款POS機小票以蒙騙被害人。其違法所得用于網絡游戲充值及償還個人債務。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對其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四十四萬多元,沒有達到數額特別巨大;2.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3.楊某某沒有前科,認罪悔罪。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楊某某在南大港碧桂園小區(qū)售樓處擔任銷售顧問期間,明知公司規(guī)定不能為業(yè)主代為繳納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楊某某以代為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和房屋契稅為名義騙取碧桂園業(yè)主左某9223.82元、張某某128763.94元、姜某15585.64元、楊某127618元、孟某5589元、劉某19397元、魏某30388.91元、提某9596.07元、高某19480元、周某15340元、張某28483元、王某15911元、宋某9129元、郭某9365元、李某15589元、張某35911元、李某28134元、張某4、張寶欣18691.19元、牛某18578元、周某29397元、黃某9130元、賈某15589元、馮某15911元、楊某29113元、張某59784元、顧某32302元、馮某29365元、賈某27278元、張某611187元、李某39349元、鞏某19480元、劉某某537622元、董某8048元、劉某22606元、劉某310990元、錢某24444.59元、毛某8134元、王某26286元、吳某9784元、陳某17550元、高某28440元、張某某97278元、趙某某926400元共計44人、536241.16元錢。為了讓自己的行為不被發(fā)現,被告人楊某某盜取了碧桂園售樓中心行政辦公室的公共維修基金收據,后期又偽造了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票據和交款POS機小票以蒙騙被害人。其違法所得用于網絡游戲充值及償還個人債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左某、張某1、姜某、楊某1、孟某、劉某1、魏某、提某、高某1、周某1、張某2、王某1、宋某、郭某、李某1、張某3、李某2、張某4、牛某、周某2、黃某、賈某1、馮某1、楊某2、張某5、顧某、馮某2、賈某2、張某6、李某3、董某、劉某2、劉某3、錢某、毛某、王某2、吳某、陳某的陳述;證人張某7、何某、高某2的證言;書證:楊某某農行卡6228484038206839678的交易明細;楊某某建行卡6217000150021540554交易明細;楊某某廣發(fā)銀行卡62×××45交易明細;公安機關辦案說明;戶籍信息;毛某收據復印件,微信截圖;劉某1微信轉賬截圖;孟某微信轉賬截圖;錢某微信截圖;楊某1微信轉賬記錄,聊天截圖;姜某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張某某1微信截圖,轉賬截圖;左某微信聊天截圖,收據;李某3微信截圖,轉賬截圖;提某微信轉賬截圖,收據截圖;魏某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周某1微信轉賬截圖;張某2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王某1微信轉賬截圖,轉賬截圖;宋某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劉某3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劉某2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郭某微信轉賬截圖,收據復印件;李某1微信轉賬截圖,收據復印件;張某3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董某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李某2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收據截圖;張某4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牛某微信截圖;周某2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收據;黃某微信轉賬截圖;賈某1微信聊天截圖;馮某1微信聊天截圖,收據截圖;楊某2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截圖;吳某微信聊天截圖,轉賬憑證;高某2微信截圖;王某2微信截圖;張某5微信截圖,收據;顧某微信截圖;賈某2交款收據,微信轉賬截圖;馮某2微信截圖;張某6微信截圖;趙某某9微信聊天截圖;張某某9微信聊天記錄;高某1微信截圖;陳某微信轉賬截圖;鞏某1微信轉賬截圖;劉某某5微信轉賬截圖;楊某某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報警電話錄音、出警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職務便利身份,以幫助小區(qū)內業(yè)主代為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和房屋契稅為名義,先是盜取單位內公共維修基金收據,后又通過偽造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票據、POS機交款小票的手段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536241.1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四十四萬余元的辯護意見,經審查,本案被告人楊某某的詐騙數額,有被害人的陳述、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以及轉賬截圖予以證實,經計算共計人民幣536241.16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被告人楊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報警,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接受抓捕,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認罪悔罪,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酌情對被告人楊某某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因詐騙行為給各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536241.16元,其中左某9223.82元、張某某128763.94元、姜某15585.64元、楊某127618元、孟某5589元、劉某19397元、魏某30388.91元、提某9596.07元、高某某A9480元、周某15340元、張某28483元、王某15911元、宋某9129元、郭某9365元、李某15589元、張某35911元、李某28134元、張某4、張某某B18691.19元、牛某18578元、周某29397元、黃某9130元、賈某15589元、馮某15911元、楊某29113元、張某59784元、顧某32302元、馮某29365元、賈某27278元、張某611187元、李某39349元、鞏某19480元、劉某某537622元、董某8048元、劉某22606元、劉某310990元、錢某24444.59元、毛某8134元、王某26286元、吳某9784元、陳某17550元、高某28440元、張某某97278元、趙某某926400元應依法予以退賠。已扣押的被告人楊某某贓款1.9萬元,用于退賠被害人損失。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0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楊某某退賠被害人左某經濟損失9223.82元、張某某128763.94元、姜某15585.64元、楊某127618元、孟某5589元、劉某19397元、魏某30388.91元、提某9596.07元、高某19480元、周某15340元、張某28483元、王某15911元、宋某9129元、郭某9365元、李某15589元、張某35911元、李某28134元、張某4、張某某A18691.19元、牛某18578元、周某29397元、黃某9130元、賈某15589元、馮某15911元、楊某29113元、張某59784元、顧某32302元、馮某29365元、賈某2
7278元、張某611187元、李某39349元、鞏某19480元、劉某某537622元、董某8048元、劉某22606元、劉某310990元、錢某24444.59元、毛某8134元、王某26286元、吳某9784元、陳某17550元、高某28440元、張某某97278元、趙某某926400元,共計536241.16元。(除去已扣押的贓款1.9萬元,楊某某還應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517241.16元。)
罰金及退賠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建英
審 判 員 夏麗萍
人民陪審員 賈啟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