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1刑初186號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和檢公訴刑訴〔2020〕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小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及辯護人何磊、被害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本人做生意需要資金等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承諾給付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將被害人錢款侵吞。
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5月2日與孫某(另案處理)簽訂抵押合同,將其本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區(qū)哈密道128號的康達公寓×號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孫某(實際出資人劉某1、另案處理)借款270萬元,實際取得211.4萬元,被告人曹某某將其中170萬元用于償還其本人及曹某的個人債務。
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其他公司借款280萬元。其中270萬元用于償還向孫某的借款并注銷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記。2018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財險公司)簽訂《關于保證保險業(yè)務及債務清償安排之協(xié)議書》、《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康達公寓×號房屋抵押給平安財險公司,取得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向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簡稱華夏銀行廈門分行)借款324.6萬元,其中280萬元用于償還向其他公司的借款,余款被曹某某用于償還其本人及曹某的個人債務。
后因被害人王某向他人舉債無力償還,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將康達公寓×號房屋查封。
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6月13日將被告人曹某某抓獲。案發(fā)后,孫某、劉某1退還王某55萬元。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處,建議對被告人曹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被告人曹某某否認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提出,1.其與王某是民間借款,王某自愿借款給其,雙方簽訂有借款協(xié)議,約定利息,三年期限,不存在隱瞞真相。2.指控其詐騙283.2萬元不認可,曹某向梁某的借款是孫某轉走的,不是其操作的,其不應對孫某轉走曹某的借款承擔責任。3.王某是其的債主,其向王某借款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向王某轉款10余萬元,是歸還王某的錢,不是贈與和資助。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不構成詐騙罪,理由,1.主觀上,⑴曹某某沒有犯罪預謀。因王某急需50萬元找曹某某幫忙,曹某某找小額貸幫助王某借款形成后續(xù)一系列事情直至案發(fā),借款過程存在變數,不是曹某某預謀策劃而成,涉案人員劉某1、孫某為了貪圖利益而增大借款成本導致王某無力償還。曹某某向王某借款后,因曹某某的項目投資人戚萌的家人突患癌癥緊急籌錢,曹某某傾其所有。⑵曹某某沒有犯罪動機。曹某某與王某認識多年,2016年王某在曹某某的日料店工作,王某對曹某某很信任,答應借款給曹某某周轉。曹某某作為古玩鑒賞家及經營過五家日料餐廳、一家公司、一家博物館的商人,沒有理由詐騙王某的錢財。曹某某及王某在借款前咨詢過華明鎮(zhèn)信用社的人員,得知貸款后每月只需還一二萬,曹某某認為有還款能力并能夠承擔,即與王某協(xié)商。因王某向平安宅易貸申請借款,平安宅易貸人員未將每月還款額向王某解釋清楚,貸款后每月還款8萬余元,導致二人無力償還,王某以刑事報案是讓曹某某及早歸還借款。2.客觀上,曹某某沒有犯罪行為。雙方在借款之初因信任沒有寫借條,2018年12月,王某報案解決房子糾紛時,勸業(yè)場派出所民警認定屬于民事經濟糾紛,在現場曹某某給王某補寫借條,明確了還款日期和利息,王某簽字,足以說明王某清楚曹某某的債務情況,認可借款的事實。經調取曹某某和王某的轉賬記錄,曹某某先后給王某打款合計十幾萬元,曹某某供述,即使后期他全家每天只有100元的生活費也給王某發(fā)幾十元的紅包,如果曹某某有將借款據為己有的目的,則不會給王某錢。曹某某的古玩錢幣等物品的價值遠遠超過欠債,只不過古玩市場低迷,回款周期長,曹某某暫時還款出現困難。因曹某某與王某的借款合同上沒有借款用途一欄,借款后曹某某可以還之前的借款,也可以做其他用途,不存在欺騙之說。曹某某借款是歸還之前經營及購買古玩的借款,不是據為己有后大肆揮霍,且借款后一直還款,沒有躲避逃跑等行為,證實曹某某沒有詐騙的故意和意愿。3.本案是民事借貸關系,不是詐騙行為。事先曹某某和王某談妥貸款下來后,王某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投資,也簽有股份協(xié)議做保證。雙方是民間借貸產生的借款糾紛,借款期三年到2021年期滿,現借款未到期。曹某某被羈押前醞釀開辦咖喱快餐、簽訂錢幣鑒定合作協(xié)議、到保險公司兼職等行為,說明曹某某一直在積極籌款。曹某某的資產價值遠超負債,部分藏品在朋友或被小貸公司人員哄搶,需要曹某某追回。如果曹某某被判處刑罰,其家庭陷入貧困,王某的借款更是無法償還,被害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證。4.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只有王某單方陳述曹某某騙她,以及有利害關系且放高利貸人員的證詞,沒有書面證據佐證,無法做到確實充分。請求法庭公正判決。
公訴機關當庭答辯:1.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數額283.2萬元,以騙取王某在平安普惠公司貸款的總額324.6萬元減除被害人王某自用部分41.4萬元計算。2.曹某某對王某謊稱做生意等項目,此借款理由曹某某和王某供證一致,被害人王某基于對曹某某的信任同意借款,曹某某將借款均用于還本人及其姐的外債。3.曹某某向王某借款的二年前就開始對外借款,其中有向小額貸公司的高息借款,已經沒有還款能力,仍虛構還款能力進行大量借款,不斷誘騙王某處分房產,清償了其和其姐曹某的債務,擺脫了劉某1、孫某、梁某等人的催債,構成詐騙罪。4.曹某某向王某轉款多筆,其之前的供述是資助王某的生活費用,不應作為歸還借款。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9月間,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本人做生意需要資金等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承諾給付高額利息,騙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將被害人錢款侵吞。
具體事實如下:
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5月2日與孫某(另案處理)簽訂抵押合同,將其本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區(qū)哈密道128號的康達公寓×號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孫某(實際出資人劉某1、另案處理)借款270萬元,實際取得211.4萬元,后曹某某以借款為名,將其中170萬元用于償還其本人及曹某的個人債務。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王某向山東高速公司借款280萬元,其中270萬元用于償還向孫某的借款并注銷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記。之后曹某某為王某辦理了虛假的營業(yè)執(zhí)照,2018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與平安財險公司簽訂《關于保證保險業(yè)務及債務清償安排之協(xié)議書》、《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康達公寓B幢1523-1527號房屋抵押給平安財險公司,取得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向華夏銀行廈門分行借款324.6萬元。其中280萬元用于償還向山東高速公司的過橋資金,21.16萬元曹某某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余款用于償還曹某的債務。
綜上,被告人曹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等為由向王某借款共計191.16萬元,期間,被告人曹某某歸還被害人王某借款共計108609元。以上,被告人曹某某共詐騙王某180.2991元。后被害人王某無力償還平安普惠公司貸款。
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6月13日將被告人曹某某抓獲。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明:其跟曹某某原來是同事,當時曹某某是日料餐廳經理,其是服務員。天津市和平區(qū)哈密道128號康達公寓×號房屋的產權人是其,面積110.42平方米。2017年5月24日,由于其沒有工作,孩子需要撫養(yǎng),其以康達公寓這套房屋做抵押在平安普惠公司貸款50萬元,房本上的他項權顯示336.5萬元最高額抵押(一抵)。這筆貸款2018年5月到期,其還差37萬元還不上。2018年3月其找曹某某幫忙,曹某某看了房本,說幫其想辦法運作。之后曹某某說說其的房值好,能貸出來三四百萬,
還說其還了37萬元后,貸出來的錢他借用,他有銀元生意,給其看了銀元的照片,說用這錢去做銀元的生意,沒說具體借多少,他說要看能借出來多少錢。曹某某許諾用房子多貸出來的錢借給他用,期限三年,年息24%,每月返利息,每年返還100萬元本金。因為其也急用錢,同意了。后曹某某說他姐曹某有一個酒水公司,還說過不久他有一筆50萬元的回款,經營一個文化公司,收藏古董、玉墜之類的很值錢,如果去拍賣也能回錢。其沒工作不能辦貸款,曹某某讓其入股曹某的公司就是為了辦下貸款,這個入股曹某某代持,不用其出資,其沒回復。
2018年5月曹某某帶其見的孫某和劉某1,所有的話都是曹某某去說的,曹某某跟劉某1說想做銀行低息貸款220萬元,劉某1說220萬元有百分之三或千分之三的點費,后來約定劉某1個人借給其220萬元,期限三個月,及利息,劉某1拿了一份合同讓其簽。5月2日其和孫某到和平區(qū)房管局辦理了以其的康達公寓房屋抵押并登記,孫某成為房本上的第二抵押權人,抵押權270萬元。當天其確認農行卡入款270萬元,同日孫某支取58.6萬元,其只道其中的6.6萬元是第一個月的利息,2萬元是孫某的服務費,剩下的50萬元不知什么錢。2018年5月中旬,曹某某找其借款170萬元用于做生意。其給他轉款了。同年5月17日,其和孫某到和平區(qū)房管局將其抵押貸款50萬元的債務清償,是用劉某1借其的錢還的,房本上的一抵被涂銷了。2018年9月,曹某某說劉某1急于把錢抽回來,津塔有一家公司可以墊資280萬元,讓其去簽合同,曹某也去簽字了。其沒問為什么墊資金額是280萬元,也沒細想,因為特別信任曹某某就簽了,墊資到賬的那張中信銀行卡被孫某拿走了,當時不知道墊資款的去向,后來聽曹某某說用這筆錢將其借孫某的270萬元清償。2018年9月11日,其與孫某到和平區(qū)房管局辦理了抵押涂銷手續(xù)。
曹某某跟其說平安普惠公司有個經營貸,也是房屋抵押貸款,辦理這個貸款是為了把墊資的錢還上,而且本來曹某某也答應給其辦貸款,貸款的錢給他用三年。曹某某、孫某先在其的手機下載平安普惠公司的APP,當時平安普惠公司給其出了一個貸款324.6萬元的額度,其和曹某某準備全部貸出來,還給墊資公司280萬元,剩下的錢借給曹某某,當時曹某某答應全部的貸款利息由他還。曹某某告訴其辦理這個貸款需要購銷合同和營業(yè)執(zhí)照,需要其和曹某分別提供營業(yè)合同,并且其和曹某簽訂一個購銷合同,貸款的錢打到曹某的卡里,還說劉某1在工商局找熟人辦下來了營業(yè)執(zhí)照,曹某某給劉某1共2000元,其沒去辦營業(yè)執(zhí)照,購銷合同沒見過。2018年9月12日,其按約定到國際金融中心29層的平安普惠公司,工作人員(趙某)拿出好多合同讓其和曹某簽字,曹某也拿著一個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章,還和工作人員說其和她做生意,借錢為了做生意等,其當時沒吱聲,怕因為造假貸款被發(fā)現貸不了款。簽字后,工作人員說2018年9月14日放款,其和工作人員又去和平房管局用其房屋進了抵押(三抵)。2018年9月14日平安普惠公司向曹某的銀行卡賬戶內放款324.6萬元。放款的這張卡當時不在其手中,不知道324.6萬元的實際去向,后來其要求看流水,曹某某告訴其有280萬元的墊資款,還有44.6萬元讓梁某扣走了,沒說為什么扣款。這筆貸款實際上其用了37萬元,曹某某用了一部分,曹某用了一部分,曹某某說他只認170萬元。其答應借款給曹某某,是因為曹某某許諾給其24%的年息,每年歸還本金100萬元,三年300萬元,每月給其利息,但實際沒給過。貸款下來前曹某某說每月銀行貸款本息由他還,而貸款后,2018年10月14日,平安普惠公司打電話讓其還款12.3萬元,其聯系曹某某,他讓其先還三個月,還找一個叫馬某的人借給其6萬元,是曹某某談的,借一個月連本帶息64200元,曹某某說這錢算他的,其才愿意去借這個高息借款。第二期和第三期的銀行還款是其找父親等人借款還的,其還了三個月的貸款共262435.26元。2019年1月14日以后其無力清償債務,2019年3月其被平安普惠公司多次催收,稱收其房子。其欠銀行3080740.57元沒有能力還,曹某某讓其賣房租房住,后不接其電話了,發(fā)現被騙,報警。山東高速公司墊資280萬元后,劉某1、孫某劃走270萬元,其中對他倆扣款58.6萬元不認可,曾到公安東麗分局報案,再次報警是因為其在平安普惠公司的貸款逾期了,其房子要被拍賣。其報案曹某某詐騙,其太輕信曹某某了,以為借給他的錢是按照他說的用錢周轉生意。其報警曹某詐騙,是辦理平安普惠貸款時曹某簽字了,324.6萬元中梁某劃走一部分,是曹某的欠款,其不知道,其沒有入股曹某的公司。
其借給曹某某錢時不知道他的經濟狀況,曹某某以公司經營周轉找其借錢。其特別相信他,其要是知道用其的錢去還債,不會冒這么大的風險借給他錢。曹某某說貸款事全權代表其,從第一次跟劉某1談時曹某某就讓其別說話,從與劉某1見面談借款到辦理平安普惠公司的貸款,其基本上跟劉某1、孫某沒交流過,都是曹某某出面。事后其從曹某的公司強拉來20箱汾酒賣錢還貸款。曹某某、曹某、劉某1、孫某從其這扣走58.6萬元,以及梁某從貸款中扣走曹某的借款23萬余元,其不認可,扣款時其不知道曹某某和曹某用其的錢去還債,是后來曹某某告訴其錢被梁某扣了,入324.6萬元貸款的銀行卡其沒見到。曹某某借款時說他要做紅酒、藝術品收藏的生意,每月給其24%的利息,每年給其100萬元的本金,其就同意了。其和曹某某就上述約定事項沒有簽協(xié)議,其想讓他簽,他總說等等。
在貸款辦下來前,曹某找呂某借款35萬元,讓其跟呂某簽過一個擔保合同,后來呂某讓其還這筆錢,其還給呂某9萬元。2018年12月,呂某、田玉山等三個男子到其家要搶占其房子,其報警,勸業(yè)場派出所民警讓雙方協(xié)調。2019年1月,呂某等三人強行讓其簽了一個10年的租賃合同,用來抵扣曹某的35萬元債務,其當時很害怕就簽字搬出去了。為了還324.6萬元貸款的月供,馬某借給其6萬元。后來馬某起訴其還錢,2019年5月16日,和平法院執(zhí)行庭查封了其的康達公寓房屋。曹某某被抓后,其相繼收到劉某1、孫某退款58.6萬、梁某退款25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其是天津市遠景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業(yè)務經理。在王某借款之前,2016年或2017年曹某某就找其借過錢。2018年5月初,孫某帶著曹某某、王某到其位于東麗區(qū)的公司談借款,220萬元是曹某某和王某共同借款,都簽字了,曹某某說他借這個錢是和王某做生意,王某也認可。該借款是誰有抵押,其給誰放款,擔保方式是王某用位于和平區(qū)××平米左右的房子設置抵押給孫某。當時王某的房本上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是平安普惠公司的個人貸款30萬余元,曹某某和王某答應,如果借款成功會立即還平安普惠公司的貸款,讓孫某成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其當天在農行給孫某打款270萬元,孫某給王某的賬戶實際轉款220萬元。2018年8月,曹某某向其借款15萬元還30萬元,其同意,曹某某寫了借款30萬元,曹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了。當天其給曹某某轉賬30萬元,經孫某賬戶把這15萬元打回其使用的二舅張某4的建行賬戶,孫某知道借15萬元還30萬元的事。220萬元的借款利息是曹某某還的,到8月曹某某連利息都還不上了。曹某某想去外面借款把其的錢還上,其跟孫某說了津塔的山東高速公司可以墊資,孫某帶他們去的,溝通完就同意放款,后孫某把錢打給其了。其沒有去山東高速公司。
曹某某提過讓其找別的機構貸款,其說找找看。聽孫某說,梁某認識平安普惠公司的人可以做宅易貸。從山東高速公司借款后又去平安普惠公司做宅易貸,應該是宅易貸的利息低,都是曹某某的主意。宅易貸產品,其只知道房主需要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2018年9月,曹某某讓其給王某辦營業(yè)執(zhí)照,給其2000元。其找了朋友李某,并帶曹某某去的東麗區(qū)程林莊路萬新工商所,曹某某進營業(yè)廳辦理的,一會兒出來說辦完了,之后其給李某打電話感謝,微信給他轉款500元。王某沒去現場辦照,其不知道王某是否實際經營這個朝霞化妝品店。王某說她的事兒由曹某某全權辦理,一切手續(xù)都是曹某某辦的。在平安普惠公司做貸款業(yè)務時其去了,為了多認識人,問了業(yè)務員什么時候放款,梁某也在場,其和他沒有經濟往來。不知道曹某在宅易貸中是什么角色,曹某自己簽字,沒人強迫她。銀行貸款是還其錢后做的,王某貸下來的錢沒到其賬戶。給曹某某、王某墊資220萬元,抵押要進入270萬,因為做小貸的都這么做,多進抵押才能保證利潤。他們還款270萬元,分別是還220萬元本金,利息一個月6.6萬元,他們欠兩個月的,因沒按時還錢給其6.6萬元拖延還息的補償,曹某某在8月的向其借15萬元還30萬元,還有4.8萬元其不知情,事后孫某說是曹某某、曹某欠梁某的錢,一起從王某的錢里出了,孫某轉給梁某了。其和孫某是合作,其給孫某20%。事后王某到公安東麗分局報警,其收取這50萬元時沒有和王某溝通,這錢其愿意退給王某。
2.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曹某某說他和朋友王某需要錢,越多越好,能提供王某的房屋作抵押,其把曹某某和王某帶到劉某1的公司,曹某某,王某和劉某1談好了,以王某的房屋作抵押從劉某1處借款220萬元,簽了借款合同,約定月利息3%,借款期限三個月。轉天其和曹某某、王某到和平區(qū)房管局做了房屋抵押270萬元,當天下午放款,其轉款到王某的銀行卡270萬元,后取出50萬轉給劉某1。這筆借款是曹某某還利息,到了7月份第三次打息應該連本帶息還,但曹某某說還不上,要再打一次利息。2018年8月,曹某某說急用錢還別人的債,其讓他找劉某1,后劉某1告訴其,曹某某找他借款15萬元還30萬元,劉某1放款30萬元,通過其的銀行卡操作成30萬元的流水,其當天把退回的15萬轉到劉某1使用的張某4的建行賬戶內。后聽曹某某說王某愿意擔保這筆借15萬還30萬元。
當初曹某某到劉某1那是想做正規(guī)銀行低息貸款,但銀行貸款審核需要時間,還要審核資質,曹某某急需用錢就和劉某1簽220萬元的借款協(xié)議,實際曹某某還是要劉某1幫他聯系銀行放貸。這段時間劉某1也沒聯系來銀行放貸,后曹某某想把債務從劉某1處倒走,問其怎么辦。其和曹某某、梁某一起碰頭,曹某某表示辦下來貸款把劉某1和梁某的欠款都還了。曹某和梁某之間的借貸是其介紹的,梁某借給曹某20萬元無抵押,曹某一直沒還本金。梁某去找曹某時其也跟著去過,其沒罵曹某。曹某欠梁某本金加利息23.44萬元,曹某和梁某都認可的,曹某表示由他弟弟曹某某的朋友提供擔保,替曹某還上,就是用王某的抵押貸款還,曹某欠王某的錢他們自己解決。梁某找貸款機構給王某辦貸款,梁某找了平安普惠公司的人,說可以照顧貸款業(yè)務。去山東高速是劉某1的關系,就是為了把王某、曹某某欠錢轉出去,把抵押清了,最后在平安普惠公司辦宅易貸。曹某某讓曹某做宅易貸的交易對手,其和劉某1沒有強迫曹某去做宅易貸。曹某是宅易貸的收款人,曹某自己去辦的建行卡,手機號、網銀,這些東西扣在了山東高速公司,山東高速公司怕曹某收款后不還錢,就讓曹某簽字。其知道向平安普惠公司提供的假化妝品買賣協(xié)議、王某的收入證明、王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曹某某找劉某1做的。梁某聯系的一個女業(yè)務員,這個女業(yè)務員聯系的平安普惠公司業(yè)務員趙某,其給趙某發(fā)過一些王某的個人信息。王某辦理平安普惠宅易貸時,其去了。下戶時,王某的前夫不配合,其和梁某去王某家把她前夫叫出來,好讓平安普惠公司人員順利下戶。其這么做也是為了盡快促成這筆宅易貸,賺取中介費。這筆貸款共324.6萬元,平安普惠公司打入了曹某的建行卡賬戶,當時銀行卡、賬號密碼、網銀都在山東高速公司保管,沒過幾天,其得知山東高速公司已經把墊資的280萬元劃走了,其把這張卡取回來后,給曹某打電話,問她剩下的錢是不是還給梁某,曹某答應,告訴了密碼,其通過網銀把曹某欠梁某的債務23.44萬元劃給了梁某的朋友郭峙驛賬戶,之后其就把這張卡給了曹某某,卡里還剩20余萬元,不清楚曹某某怎么處理的。劉某1的220萬元還270萬元這筆款,包括220萬元劉某1的借款本金,30萬元曹某某借15萬元還30萬元,6.6萬元利息、6.6萬元罰息,4.8萬元還曹某欠梁某的款,這4.8萬元劉某1不知情,2萬元是其的好處費。
在辦理平安宅易貸之前,曹某某和其說,王某之前做過平安宅易貸,一開始欠平安普惠公司50萬元,現在還想用錢就找了他。曹某某說也想用錢,讓王某用房子多貸出來點兒給他當做合伙做生意。另外其看見曹某跟王某簽過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當時覺得曹某某說的理由是真實的。王某與其和劉某1接觸的時間很少,她每次都表示曹某某可以全權代表她,其才確定王某愿意給曹某某提供擔保。其剛認識曹某某時他有餐廳,曹某名下有資產。2015年、2017年曹某某、曹某通過其在從亞聯財、華夏信財的小額貸公司借款,月息1.8%至2%,曹某還用房子從廊坊銀行貸款500多萬,不知道他倆的錢去哪了,之前曹某某和曹某的借款都沒有逾期。王某報警后,其和劉某1退給王某共55萬元。
3.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其是亞聯財小額貸公司信貸員。曹某是其的債務人,2018年3、4月份經梁某介紹,曹某找其借過一筆20萬元的信用貸款,沒有抵押,利息年化36%,借款期限2個月。曹某借款后還了一個多月的利息就不還款了,2018年6月其和孫某到和平區(qū)西康路曹某租用的辦公室去過二三次,要求曹某還錢,其說話有些橫,沒有打罵等違法催收。曹某告訴其這筆借款是他弟弟曹某某使用。2018年7月,在曹某的辦公室,她叫來曹某某,曹某某表示他正和朋友搞酒行的項目,該項目建成后會有穩(wěn)定的收入,足可以還款20萬元的本息。2018年8月中旬,其給曹某打電話讓她還其本息,曹某讓其和曹某某交涉。其、曹某某、孫某、曹某在曹某的公司,這次見面曹某某提出他有個朋友王某的一套和平區(qū)的房子在孫某那抵押著,孫某、劉某1給的錢少,問其能不能把房子抵給別的地方,貸出來的錢夠還劉某1、孫某200多萬元本息和其本人20萬元本息。之后經孫某介紹見了王某,孫某說王某是在他那里抵押房子的,還說了曹某欠其錢。王某說她都聽曹總(曹某某)的,曹總說怎么辦她就怎么辦,王某沒問過其,曹某、曹某某欠其多錢,其覺得王某應該知道需要替曹某某、曹某還錢。
其找了平安普惠宅易貸業(yè)務員張某,給她發(fā)了王某的房本,讓她詢值,她當時出值三百多,后按照她說的在手機APP上傳王某房本的信息,人臉識別核實本人信息后,給出了一個300多萬元的貸款額,這個過程是其、孫某、曹某某、王某在王某家樓下完成的。其知道這個業(yè)務是經營貸,買賣合同是貸款的前提條件,貸款進入賣方的銀行卡賬戶。這筆貸款材料有假,是曹某某提供給其的,經其手轉給了張某,都是手機微信照片,其只要貸款下來能還其錢就行。面簽那天曹某某、曹某、其、孫某、劉某1去的平安普惠公司,曹某是自己去的,其沒有脅迫她,信貸員在審核時要詢問賣方和賣方是否有買賣商品的意愿,買賣合同是否真實有效,曹某當天回答愿意并簽字確認,她知道合同是假的,如果曹某不愿意,不可能貸出款。簽訂完后過了不久就放款了,曹某是王某辦貸款的受益人。王某的貸款下來當天,曹某的名字建行卡轉給其23.44萬元,其和曹某的債務消除了,誰轉的錢不知道。因為這筆貸款,王某的房屋背上了324.6萬元的抵押債務,主要是曹某某騙了王某,曹某明知是王某的房屋抵押貸款為她和曹某某還錢,還提供企業(yè)資質和對手賬戶。張某給其轉了6萬元辦貸款的返點,其轉給孫某4萬多,自得1萬多。在王某報案后,其得知王某沒有拿到一分錢貸款,其愿意將23.44萬元退還她。
4.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中旬,其和曹某某一直在還債,2018年夏天,其經孫某介紹找梁某借了20萬元,加上違約金共20多萬元,其還不上,梁某、孫某等人來其公司鬧。2018年9月,其和曹某某都欠孫某的錢,沒有能力還,孫某說其還不上錢就按照他說的辦,他想辦法還這個錢,讓其和曹某某配合他。其和曹某某沒辦法,只能配合孫某準備手續(xù),簽字之類,一起辦了王某的貸款。2018年9月孫某、梁某帶著其去津塔下面的建設銀行辦了銀行卡、手機卡,孫某要走了其的身份證、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章。過一個星期,孫某讓其去平安普惠公司,在那其見到王某,還有劉某1、孫某、梁某、曹某某等人。其和王某進屋。當時有一疊做貸款的材料,負責貸款的人問了其和王某的公司情況、問了王某的一些貸款情況,具體記不清了。實際上其不知道王某經營化妝品商店,其和王某沒有買賣協(xié)議上約定的生意。十天后孫某把身份證、建行卡等給其了。其還欠著梁某錢,但這件事后梁某不再來鬧了。其查了銀行卡,發(fā)現余額是零。聽曹某某說他們用王某的房子做了宅易貸借到的324.6萬元到其賬戶,但當時這張卡在孫某手里。由孫某操作向梁某轉賬234400元,是其欠梁某的債務,用王某貸款的錢還了其的欠款,不是其的本意,其去山東高速公司和平安普惠公司都是沒得選。王某的324.6萬元貸款下來后,曹某某是否轉給其錢記不清了,王某的貸款第一期是其幫忙湊的,還8萬元,每天給王某發(fā)紅包,第二個月逾期了。
其知道曹某某找王某借款170萬元,他讓其把公司股份讓到王某名下,有轉股協(xié)議,但沒辦成。其是2018年8、9月才開始接觸王某的,當時其急用錢,為了還戚萌的錢和各種利息,其找呂某借款20萬元,呂某提出需要有房產的人擔保,其問曹某某,他帶王某來了,跟王某一說她就同意了,其和王某都簽字了。20萬元的借款到期其還不上,2019年春節(jié)前,呂某找其要錢,后去王某家鬧,強迫王某簽了一個十年的租賃合同,把王某母子從房子里趕出來,王某報警。其給王某打了20萬元的借條,這是其欠呂某的錢。王某沒有使用這筆錢,是其和曹某某在使用。其沒有和王某提過入股分紅,不清楚曹某某是否說過。
曹某某因為餐廳經營不善,要用錢,并且想盡快再做項目,好像有個錢幣項目,當時王某要抵押借款,曹某某就跟王某說多借一些借給他用。其知道曹某某跟王某簽過一個借條,內容是三年以后把本金和利息一并還給王某,年息百分之多少記不清了,利息不低,而且曹某某說將環(huán)球融通公司的股份轉讓給王某,因為王某的原因沒過戶。曹某某當時經營特別困難,外面有債務,他為了維持正常運營向劉某1、孫某、梁某借了很多高息的錢,數額不清楚。在辦理平安宅易貸之前,其聽曹某某說想做項目缺錢,要找王某借錢。其找朋友戚萌借大幾十萬元給曹某某用了,曹某某用從王某借的錢還了戚萌,這個錢不是其用的,曹某某沒有房子,都是其出面借款寫借條。還給戚萌的錢有大幾十萬,都是找孫某借的高息,還有找王某借的錢,其向廊坊銀行借款570萬元沒還。其把剩下的幾十箱貨都給王某了,現在一無所有。
5.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系天津市東麗區(qū)萬新街市場監(jiān)管所副所長。2018年9月6日,王某向其在的市場監(jiān)管所申請了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當日市場監(jiān)管所依法依規(guī)發(fā)放了王某的個體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關于這個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注冊地址天津市東麗區(qū)南大橋村衛(wèi)康南里4條16號不存在的問題,根據規(guī)定,辦理執(zhí)照只做形式審查,不具體實際勘查。王某辦證前一兩天,劉某1打電話咨詢個體工商戶辦照是否可快速發(fā)放,其答復辦照的手續(xù)齊備、資料合法合規(guī)就可以辦。同年9月6日11時許劉某1打電話說給其添麻煩了,并微信轉給其500元,過了幾天其退給了劉某1。該筆業(yè)務是行政受理大廳的人員辦理的,其未打過招呼。王某辦照的監(jiān)控視頻只保留3個月,從工商戶登記檔案看是王某本人辦理,手續(xù)合法合規(guī)。
6.證人宮某的證言證明:系東麗區(qū)政府南大橋村居委會工作人員。王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地址天津市東麗區(qū)南大橋村衛(wèi)康南里4條16號不存在。
7.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和梁某因工作原因認識,和王某沒有見過面。2018年6月左右,梁某聯系其為王某辦理宅易貸房屋抵押貸款業(yè)務,抵押王某的康達公寓一套房子。當時房本上有個孫某某的抵押,其告訴對方一抵數額大,找平安普惠公司做二抵,抵押不出多少錢。梁某詢問如果墊資把抵押涂銷,讓平安普惠公司進一抵最大抵押額多少。其聯系了平安普惠公司負責這項業(yè)務的趙某,得知最大抵押320余萬元,年化率10%左右,其轉告了梁某。2017年7月,梁某打電話說做王某的這個業(yè)務,其把宅易貸產品的有關情況發(fā)給他,就是客戶在貸款前用本人手機號碼下載“平安普惠APP”,后點擊宅易貸產品,按照APP的流程注冊、人臉識別、填寫個人房屋信息、個人工作信息等資料,后發(fā)送給平安普惠APP的業(yè)務代表,由業(yè)務代表把客戶的情況傳到總部,系統(tǒng)自動評測出一個最大抵押數額,具體貸款值以簽訂貸款合同為準。三四天后,梁某說客戶申請完額度了,和其告知的數額相同。下一步是貸款中介給客戶做件兒,即提供必要的貸款資料,包括購銷合同、客戶流水、房本、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章是客戶和對手雙方的,根據平安宅易貸產品的特點,客戶需要提供房屋作為抵押,擔保購銷合同的金額,如果不還錢,平安普惠公司將經法院拍賣房屋還貸款。給客戶做件一般是中介做,放貸企業(yè)如銀行和保險公司看貸款人房屋抵押,只要抵押物合規(guī)足值,對于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等不看重,關鍵看房子價值。梁某表示會去做件兒,期間梁某說王某是劉某1的客戶,后劉某1就貸款事也與其聯系過。做件兒后需要客戶和公司業(yè)務代表簽訂貸款合同等,由業(yè)務代表將簽好字的購銷合同和其他材料審核后再上傳平安普惠公司系統(tǒng)進行書面遠程審查,客戶需要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并簽字拍照。系統(tǒng)認定貸款合同成立后,工作人員帶客戶到房管局進行抵押登記,后公司放款。簽約當天其沒去,趙某告訴其是2018年9月12日王某去平安普惠公司辦理的貸款手續(xù)。這筆業(yè)務趙某給其返點6.5萬,其留4000元,給了梁某6.1萬元。
8.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系平安普惠公司的渠道專員。公司經營個人貸款業(yè)務,有金融許可證。其通過張某的介紹,知道王某有貸款需求,王某曾辦理過平安普惠的宅易貸抵押貸款,那筆貸款不需要交易對手,直接給借款人放款,那筆貸款還清了。2018年9月12日,王某和曹某某、劉某1、曹某來和平區(qū)赤峰道國際金融中心17層,這次辦理的宅易貸需要交易對手。根據貸款規(guī)則,王某提供房屋作為抵押,貸款出來的資金打到交易對手曹某的賬戶,用于王某與曹某的化妝品購銷合同的履行,曹某某和劉某1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催促其盡快辦。其將房屋抵押貸款合同和告知書給王某、曹某,她倆閱讀后王某簽字蓋章,曹某往化妝品購銷合同上加蓋了一個公章。其只負責將客戶約到公司,保證客戶身份真實,貸款的意思表示真實。貸款品種選擇和貸款利息等由客服和法務部對接。王某的貸款銀行是系統(tǒng)隨機生成的,如果王某不還款,公司墊付給銀行,然后公司再根據抵押合同去法院起訴并拍賣王某的抵押物房屋。2018年12月起公司安排其找王某催收,王某說錢被曹某某給坑了,讓其找曹某某要錢,其聯系曹某某,他讓其寬限幾天。其催收到2019年2月,曹某某一直沒還錢,其將逾期的貸款件交給貸后部。其審核過王某的貸款材料,從外觀上沒問題,王某貸款的意思是真實的,也提供了足額的抵押物。對于王某和曹某之間的假化妝品買賣合同這事,其當時沒有讓雙方提供稅務機關的手續(xù)和進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來確定雙方的合同真實性,其沒有把關到位,存在過失。王某的這筆貸款大概是324萬元,其給張某咨詢費81150元。
9.證人位樂樂的證言證明:其是平安普惠公司天津赤峰道第一分公司受理柜員,負責與客戶簽約和審核工作,2018年9月12日王某來公司簽約,其作為業(yè)務人員必須看著客戶親自在合同上簽字。在面簽之前,客戶下載平安普惠APP,并填寫申請貸款的所有文件,提供相應的合法合規(guī)的材料上傳后,系統(tǒng)自動判定一個出值,客戶拿著這個出值來公司面簽。其審核了王某上傳的材料與現場帶來的材料一致,才進入下一個環(huán)節(jié)簽約。其詢問了王某申請這筆貸款是否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王某表示是自愿的,她本人在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清償協(xié)議、婚姻承諾書、電子簽名確認書等文書簽字了,其的業(yè)務完成。其無法審核出王某的收入證明和購銷合同是虛假的,下戶是另一個部門負責,不認識曹某某、孫某、劉某1。平安財險公司與其公司是一個集團。
10.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系華夏銀行廈門分行普惠金融部總經理助理。銀行與平安財險公司、平安普惠公司有合作,銀行全部是線上機器審核。三方獨立審核,貸款人需要符合準入條件。銀行審核材料,對于收入證明、流水是綜合看貸款人的個人資質,例如個人房產等情況。監(jiān)管部門要求30萬以上的資金必須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1.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平安融資擔保(天津)有限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其公司以及平安惠普公司、平安財險公司是一個集團,業(yè)務上統(tǒng)一安排。王某與其公司做過兩筆業(yè)務,都是以她自有的天津市和平區(qū)康達公寓2-1505房屋設置抵押給其公司。第一筆業(yè)務是2017年5月31日放款,現已結清并涂銷抵押。第二筆是2018年9月14日放款,現已逾期違約。2018年9月12日,王某到和平區(qū)赤峰道國際金融中心17樓簽訂了貸款合同、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合同、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并在和平區(qū)房地產登記制證中心辦理了抵押登記。這筆業(yè)務的貸款銀行是華夏銀行廈門分行,由銀行提供貸款資金,其公司提供保證。王某購買了其公司的保險,以她的房屋在其公司設置抵押,平安財險公司系該筆業(yè)務的抵押權人。王某申請的這筆貸款是互聯網簽約加王某簽字。貸款行與其公司存在合作,無論是否派員到場,該業(yè)務均可成立。王某簽訂的這筆貸款業(yè)務全稱叫宅易經營貸,簡稱宅易貸,是為企業(yè)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創(chuàng)設的產品,貸款合同中要求客戶只能將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貸款只能打入與客戶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關聯人即交易對手的賬戶。王某的這筆貸款交易對手賬戶是建設銀行尾號1808賬戶。王某知道貸款產品的合同約定,其公司盡到了交易的合理注意義務,保證讓客戶知悉交易的品種、價格。2018年9月12日,其公司一名柜員和業(yè)務員倆人在場,對王某的購銷合同已盡到了審核義務,認為申請貸款是真合同。這筆貸款王某只還了兩期,2018年12月15日起王某違約,未能還款,其公司根據保證合同和保險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向貸款銀行廈門分行全額理賠,代為清償了債務共3068553.53元。因王某違約造成公司的損失,采用民事訴訟方式找王某追償,拍賣王某的抵押物房產優(yōu)先受償?,F公司尚未完成追償過程,目前經濟損失無法確定。
12.證人孟某的證言證明:系平安普惠公司的法律顧問。因王某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是唯一房屋,目前由王某及她兒子居住,且已被查封,所以公司暫時無法實現擔保物權,損失的具體數額主張3068553.53元,不包括違約金和可能產生的執(zhí)行等費用。王某這個業(yè)務流程是客戶APP操作加線下簽約,最終由銀行放款,客戶的房屋抵押在平安財險公司,如果客戶不還錢,平安財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代償銀行貸款,后向客戶追償,平安財險公司通過民事訴訟挽回損失。
13.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0月13日,曹某某聯系其,稱他的前員工王某因平安普惠公司的一筆貸款需要還月供,以曹某某姐姐的驗資款作保證向其借6萬元,月息4200元,借款期一個月,次日其向王某轉款6萬元。一個月后,其讓王某還款,王某說沒錢,讓其找曹某某,他也不還錢。同年11月18日其對王某提起民事訴訟,其勝訴。判決生效后,法院查封了王某位于康達公寓的房屋。
14.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系曹某前夫的表弟。2017年7月21日,曹某將實際是她前夫所有的一套和平區(qū)西康路房屋在銀行抵押貸款570萬,2018年底,被人上門要賬。
15.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其與曹某某租房居住,生育二個孩子。因曹某某外債很多,所以其選擇同居不結婚。其不知道曹某某犯法的事情。
16.證人董某的證言證明:因王某房屋抵押后,貸出來的錢償還了曹某欠梁某的債務20萬元本金一事,2020年8月17日,其代兒子梁某退賠王某23萬元,加上同年1月10日梁某退賠王某2萬元,一共退賠25萬元。
三、書證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110接處警單、移送案件通知書、立案決定書證明: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王某到東麗分局張貴莊派出所報案稱,2018年2月通過曹某某認識他的姐姐曹某,后通過二人,王某在位于和平區(qū)赤峰道國際金融中心的平安普惠公司抵押房產貸款324.6萬元,后發(fā)現被曹某某、曹某詐騙。公安東麗分局當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將案件移送至公安和平分局,同年4月23日公安和平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6月13日,將被告人曹某某抓獲。
2.王某不動產權證書證明:和平區(qū)哈密道128號康達公寓×號房屋為王某名下單獨所有。2017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抵押平安普惠公司336.5萬元;2018年5月2日至2028年5月2日抵押孫某270萬;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抵押平安財險公司436.8萬元。
3.以王某的房產向劉某1借款、王某房產做抵押及資金去向的書證
⑴借款合同證明:2018年5月2日簽訂,貸款人孫某,借款人王某,借款270萬,期限2018年5月2日至2028年5月2日,王某用康達公寓做抵押,雙方簽字。
⑵抵押合同、知曉函證明:2018年5月2日簽訂,抵押權人孫某,抵押人王某,抵押金額270萬,房屋抵押。雙方對此知曉。
⑶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
①王某尾號0578農行卡交易明細:2018年5月2日孫某存入270萬,當日現支58.6萬;當日及同年5月14日轉入尾號0043曹某某農行卡100萬+45萬+25萬元=170萬;37萬轉入平安普惠公司。
②曹某某尾號0043招商銀行卡交易明細:2018年5月2日余額85.96元,當日王某轉入100萬+45萬;2018年5月14日,該卡內余額3327元,當日王某轉入25萬。上述資金去向:曹某某轉賬給曹某65萬、鄭某3.7萬、劉學順37500元、楊冬梅8050元、招行5200元、信用卡還款16811.43元、錢金鵬269200元、郭鵬13萬,向其本人賬戶轉賬408990元。
4.在山東高速借款280萬元的證據及資金去向證明
⑴王某名下尾號8429中信銀行卡賬戶明細:2018年9月10日,山東高速公司存入100萬+100萬+80萬=280萬,同日該卡支取270萬+8.4萬+取現15908元,剩余92元。
⑵王某270萬元還款的去向:2018年9月10日,孫某劃款270萬元入其尾號0814帳戶,后向劉某1尾號6111帳戶轉帳100萬元+100萬元+57.84萬元=257.84萬元。
5.曹某某向劉某1借款15萬元
⑴孫某賬戶明細:2018年8月13日,曹某某尾號0043銀行卡轉入15萬元;次日轉給張某415萬元。
⑵張某4賬戶明細:2018年8月14日,孫某轉入15萬元,同日轉出給劉某1。
⑶劉某1賬戶明細:2018年8月13日,劉某1尾號8998中國銀行卡轉出30萬元,次日收回15萬元。
6.以王某房產向平安普惠公司貸款及資金去向的書證證明
⑴王某在平安普惠APP申請額度手機截屏:證實王某房屋貸款額度情況。
⑵王某貸款材料,包括
①天津市不動產登記簿查詢證明:王某名下和平區(qū)哈密道128號康達公寓×號房產情況。
②照片:王某手持身份證在天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一部門前;王某手持身份證與趙某工作證照;APP捕捉人臉照片;王某身份證照片。
③不動產權證書:平安普惠公司權利價值336.5萬元和孫某權利價值270萬元。
④化妝品采購合同:甲方(賣方)環(huán)球融通公司,乙方(買方)天津市東麗區(qū)朝霞化妝品經營部,雙方蓋章,甲方開戶名曹某,開戶行建設銀行,賬戶尾號2080。
⑤居民戶口簿、說明、民事調解書:王某婚姻狀況。
⑥還款明細表。
⑦平安財險公司與王某關于保證保險業(yè)務及債務清償協(xié)議書。雙方蓋章簽字。
⑧王某收入證明:系手寫。朝霞化妝品營業(yè)部證明王某在該公司個人年收入240萬元。
⑶最高額抵押合同:抵押人王某,抵押權人平安財險公司,抵押期限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抵押擔保金額463.8萬元,抵押物康達公寓B幢1523-1527,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⑷平安財險公司擔保的王某于2018年9月12日申請最高額抵押貸款材料,包括:
①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甲方王某,乙方平安普惠公司,雙方就甲方與平安財險公司簽署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保險責任及數額情況。
②華夏銀行個人最高額融資合同:甲方王某,乙方華夏銀行廈門分行。甲方可向乙方申請使用最高融資額度324.6萬元,用于個人經營性貸款使用。自2019年9月6日至2023年8月16日,在最高額融資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融資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平安財險公司出具以乙方為被保險人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單。王某簽字。
③最高額保證合同:甲方平安普惠公司,乙方平安財險公司。為確保借款人與乙方簽訂的協(xié)議履行,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般保證擔保。雙方蓋有公章。
④服務委托書:王某委托平安普惠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提供綜合性融資咨詢及相關服務。王某愿意支付服務費。分別有委托方簽字、受托方蓋章。
⑤平安財險公司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人王某,被保險人華夏銀行廈門分行,保險人平安財險公司,按月繳納保費。投保人王某簽字。
⑥平安財險公司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單:投保人王某,被保險人華夏銀行廈門分行,平安個人借款保證保險金額的情況。
⑧個人借款合同(個人經營類—華夏銀行廈門分行線上貸款專用)、還款計劃表:合同:甲方借款人王某,乙方貸款人華夏銀行廈門分行,貸款用于天津市東麗區(qū)朝霞化妝品經營部生產經營。貸款金額324.6萬元,貸款期限36個月。以及年利率、月償還本金和月償還利息金額等情況。
⑸王某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收入5000余元。
⑹朝霞化妝品營業(yè)部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基本信息(戶卡)、天津市環(huán)野外景游艇銷售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基本情況(戶卡)、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截屏證明:朝霞化妝品營業(yè)部于2018年9月6日注冊,負責人王某;環(huán)野外景游艇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東華,實繳2.94萬,股東王某實繳6000元。
⑺平安財險公司出具的說明:2019年2月26日,平安財險公司向華夏銀行廈門分行理賠,理賠金額3068553.53元(包括本金3031126.12元,利息35743.98元、罰息1683.43元),平安財險公司獲得代位追償權,有權向王某追回理賠金額以及違約金。
⑻履行保險責任證明書:系華夏銀行廈門分行出具,平安財險公司根據保險單,于2019年2月26日向該行理賠本息合計3268553.53元。
⑼平安財險公司、平安普惠公司天津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公司章程、住所登記信息表、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注冊材料:經營范圍。平安普惠公司天津赤峰道第二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區(qū)勸業(yè)場街赤峰道136號天津國際金融中心24層02室。
⑽曹某尾號2808建行卡交易明細:2018年9月14日,華夏銀行廈門分行匯入曹某賬戶324.6萬元,同日轉出280萬給王鵬(山東高速公司);轉出23.44萬元給梁某;同日21.16萬元轉出至給曹某某,最后交易日2018年9月14日,余額0。
⑾梁某尾號2792招商銀行卡號明細:2018年9月14日,曹某尾號2808銀行卡轉入234400元;同日轉給孫某46400元,轉給郭峙驛94000元;2018年9月18日張某轉入61560元,同日轉給孫某48690元。
7.王某房產抵押最初抵押的情況證明:
⑴平安普惠公司擔保的王某2017年5月24日申請最高額抵押貸款材料,反擔保抵押物的房屋:津(2016)和平區(qū)不動產權第1003407號。
⑵平安普惠公司出具王某貸款材料情況說明:2017年5月31日,王某向重慶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金安公司)借款50萬,由平安普惠公司提供保證擔保,王某以其所有的房屋在平安普惠公司設立抵押反擔保。2018年5月3日,王某提前結清貸款,平安普惠公司抵押權注銷。
⑶還款明細表:2018年5月3日,王某還本金361529元,利息277.17元;擔保費2000元。
⑷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證照片、王某身份證照片、承諾書。
⑸最高額委托擔保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反擔保抵押合同、王某不動產抵押登記記錄材料、授信協(xié)議、證明:2017年5月24日,王某通過平安普惠公司向金安公司做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期限至2022年5月23日,王某以自有房屋康達公寓房產做抵押等手續(xù)情況。
8.環(huán)球融通公司私營公司基本情況(戶卡)、天津市恒升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基本情況(戶卡):環(huán)球融通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成立,曹某是法定代表人,恒升文化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成立,董偉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是股東,認繳出資90萬,實繳0元。
9.王某和曹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8年9月6日,王某向曹某發(fā)324.6萬元審批中的截圖;2018年9月8日,王某:大姐,我到津塔了,一樓咖啡廳;2018年9月14日,發(fā)還款中的截圖,曹某均未回復。
10.微信轉賬截圖證明:2018年9月6日,劉某1收到曹某某轉賬2000元,轉給李某500元。
11.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檔案和天津市東麗區(qū)萬新街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出具的自查報告證明:王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合規(guī),王某自取營業(yè)執(zhí)照。
12.民事裁定書證明:2019年12月9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原告平安財險公司與被告王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因王某已在公安和平分局立案,故該院裁定駁回平安財險公司的起訴。
13.查封決定書、協(xié)助查封通知書,協(xié)助執(zhí)行告知書、執(zhí)行通知書證明:因王某欠馬某6萬元及欠平安普惠公司貸款,2019年1月24日、2019年5月16日,王某名下和平區(qū)康達公寓×號房產分別被查封。該房產已設定抵押權登記(平安財險公司)。
14.曹某某個人信用報告證明:曹某某向王某借款前,曹某某的多張銀行卡顯示逾期。
15.匯款回單、收條、諒解書、承諾書、說明證明:證實王某于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8月17日期間,收到劉某1、孫某退款共58.6萬元;梁某退款25萬元。
16.轉款記錄:系曹某某與王某之間相互轉賬情況,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曹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方式給付王某共計124517元。
17.辨認筆錄:被害人王某指認出被告人曹某某。
18.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況。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其和王某之間是朋友間借貸關系,不存在詐騙。其是餐廳老板,她是服務員,認識多年了。2018年4月王某找其幫她聯系貸款,找一個利息比較低的,2017年她貸款50萬元,有近40萬元貸款沒還,她需要貸款五六十萬,還貸款以及他前夫要一二十萬。其認識人多,她相信其,其說幫她聯系。在這個過程中其和王某商量說,其有項目需要用錢,讓王某用房產多貸一些給其,找王某借款170萬元,其按照年利息24%給她,她同意。后其聯系了以前在亞聯財公司貸款時認識的孫某,其說朋友(王某)在平安普惠公司做了一抵,到期還不上需要重新做。孫某問了房子情況說可以做,其跟孫某說借款200萬元左右,讓孫某聯系貸款,因為貸款需要先把之前的抵押消了,所以需要孫某先聯系墊資;其又因急用錢做銀元生意,想墊資時把錢借出來盡快拿到錢。孫某就帶著其和王某找劉某1談貸款,當時談的是劉某1幫其聯系銀行貸款,劉某1先給其提供過橋墊資220萬元,以王某的康達公寓房子做抵押,劉某1說聯系華明鎮(zhèn)的農商銀行,一個多月貸款就能下來,墊資月息3%,其和王某用錢心切就同意了。王某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劉某1墊資220萬元,期限2個月,月息6.6萬元,當時其和王某約定其承擔利息。后其、王某和孫某去了和平區(qū)房管局,孫某以他的名義進抵押時填了借款270萬元,他說這是行規(guī),以后用錢不需要跑手續(xù)了。這次借款到王某賬戶270萬元,孫某立即打到他的農行賬戶58.6萬元,包括第一個月息6.6萬元,孫某的好處費2萬元,這8.6萬元是談好的,剩下的是多抵押的那50萬元。當時王某問怎么回事,孫某還是進抵押時的說辭用多少錢還多少,其也跟王某這么解釋。之后王某與其到銀行給其轉了145萬元,過了十幾天,王某又給其轉了25萬元。轉145萬元時,其給她打了借條,約定借款三年返還,年息24%,但借條在其這,后來丟了,再后來在勸業(yè)場派出所又補了一張借條,也在其手里。轉25萬元時,其沒打借條,說好以后補。王某借給其17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三年,本金最后還,月息2%,給利息的時間不固定。這170萬元的實際用途:2018年5月份其分幾筆轉給其姐曹某80萬元用于她還戚萌了,剩下的90萬元其還了個人的債務。王某不知道這170萬元的去向,其沒有跟她說。
2018年5月3日孫某和王某去房管局清理了平安普惠公司一抵的尾款,之后劉某1約了銀行的人下戶,但那段時間王某和他前夫鬧矛盾,銀行的人沒法下戶做貸款。6月、7月其都給劉某1轉了利息,因為其這方的原因導致銀行貸款辦不成,劉某1跟其說只要每月正常給利息就延續(xù)這個借款,其同意。8月其也給劉某1利息了,9月1日其沒給利息,劉某1讓其打了6.6萬元的欠條,讓其姐曹某做擔保。其和曹某一直相互拆借。2018年6月戚萌要錢時,其知道曹某找孫某等小額貸公司借錢了,因戚萌要的急,金額大,戚萌一是因家人患病,二是認為資金不安全了,找曹某要錢,其和曹某說了找王某借款170萬元用于做銀元生意,曹某說先借給她80萬元周轉二三個星期。其跟曹某轉完錢后,知道她把錢還給了戚萌,因為她欠戚萌的錢,當時曹某和戚萌都說是突發(fā)事情,戚蔭已經回加拿大了。其當時轉給曹某80萬元沒夠用,她后期又找其借幾十萬。從2018年6月后,其和曹某的經濟狀況都出了問題,6月、7月還劉某1的利息都是找的民間高息借款。2018年8月13日因為其姐曹某需要用錢,其就找孫某,他讓其去找劉某1,劉某1讓其簽了協(xié)議,其姐是借款人,其是擔保人,約定借款15萬元,借期一個月,借15萬元還30萬元,如果提前還,可以減息,因為急用錢就同意了。當時給其打款共30萬元,讓其立即往孫某的賬戶轉回去15萬元,其實際到手15萬元,其不欠孫某錢,是劉某1讓其轉給孫某的。
其用王某的房子貸款找了好幾家公司都貸不下來,2018年8月底,孫某跟其和王某、曹某說,梁某在平安普惠公司有關系可以辦宅易貸,這個產品不需要下戶,孫某讓其和王某準備手續(xù)。當時劉某1急于抽回資金,孫某說先得找一家墊資的,把劉某1的墊資撤了,因為有抵押的房子不能做貸款,孫某或劉某1找津塔的山東高速公司做墊資,把孫某和劉某1的錢撤了,并帶著曹某和王某辦理了銀行卡和U盾。2018年9月用王某的房子在山東高速公司借款280萬元,其中270萬元還了劉某1、孫某,包括220萬元的借款、九月份的6.6萬元利息、違約罰息6.6萬元、孫某好處費2萬元、曹某的欠款4.8萬元,以及劉某1借給其15萬元還30萬元的借款。其和曹某借款15萬元還30萬元的債務不應算到王某身上,其次其和劉某1當時約定了辦下來銀行貸款后利息可以減免,但最后他沒減免還對其罰息,曹某的欠款4.8萬元也是硬扣的,其不認可。給山東高速公司手續(xù)費8.4萬元,還有1萬多元其取現都給孫某了,他說是各種手續(xù)費、下戶費。
宅易貸需要抵押物,當時劉某1和孫某都知道其沒有償還能力,只能利用王某的房子作為抵押。其當時投資失敗,也欠了不少家欠款,沒有再找別人借款的能力了。劉某1知道其這個處境,其欠著他的錢,別的地方不可能借給其錢。宅易貸就是以借款人的房屋作抵押,以有買賣經營為由向銀行借款,錢款直接打到交易對手賬戶,這都是孫某在辦這事過程中告訴其和王某的。孫某、劉某1找其要了王某的照片和身份證,還要了2000元好處費用于給王某辦營業(yè)執(zhí)照,其去東麗區(qū)工商所找姓李的取回了營業(yè)執(zhí)照,實際上王某不經營朝霞化妝品店。去面簽之前,梁某讓其找王某下載APP做了個臉識別,系統(tǒng)出了一個貸款值是324.6萬元。其和王某商量愿意貸款324.6萬元,平安普惠公司一個月要還12萬多,月息百分之一點幾,盡可能先把前三個月的還款貸出來。其向王某承諾,王某借給其的錢以及多貸出來的錢放在曹某那,曹某給王某分紅和返利,曾做了一個股份協(xié)議,但沒成。孫某和梁某還找曹某要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等。曹某在孫某,劉某1、梁某處有欠款,他們讓曹某當假交易對手。9月中旬,去了赤峰道上的平安普惠公司辦理宅易貸面簽,王某、曹某、孫某在屋里,因為王某的身份證、戶口本、房本等材料都在孫某手中,所以他也在里面辦手續(xù),其和梁某、劉某1在樓道等著。簽完協(xié)議其看到有一份買賣協(xié)議,不知道是誰做的。面簽后平安普惠公司的人員下戶,之后進抵,最后用王某的房子抵押貸款324.6萬元,因為當天王某接孩子,讓其從孫某處拿銀行卡,孫某給其銀行卡時告訴其有280萬元還了墊資的山東高速公司,23.44萬元還了曹某欠梁某的錢,讓其姐與王某做手續(xù),其也想著讓曹某與王某寫個借條,讓曹某還,這筆錢實際是孫某、梁某硬扣的。其查了這張卡里還剩下21萬余元,其取現2萬元,余款其用網銀轉走,給了曹某8萬元急用,其余的錢其用于還款了。
其沒有騙王某,其找王某借款是為了做銀元的投資業(yè)務。2017年12月其簽訂了代理服務協(xié)議,看好銀元的升值空間,想募集300萬至500萬元去民間購買收集銀元。其找王某借錢時有大量的古玩古董,準備找拍賣公司拍賣,其找王某借款三年,這期間其能把項目做起來。其實際沒做成銀元生意,找王某借的170萬元都用來還債了。其有投資500萬元左右的古玩古董,大部分在其姐的公司放著,即使其沒錢了可以賣這些古董還給王某。2018年7、8月份,其姐的經濟狀況急轉直下,有些古董被高利貸公司抱走了,還有些被其姐抵押了。其本人投資藝術品文玩10余年,至2014年其為投資文玩多舉外債,已無力清償,其從民間花1萬多元收購了銀元,本打算將這些銀元在北京鑒定后出賣賺差價,但經鑒定這些銀元都是假貨,所以沒做成,算上鑒定、收購、交通費用共花了不到2萬元。因為古玩古董變現周期很長,行情不是特別好,不好成交。其被羈押前籌劃一個快餐連鎖半年多了,朋友出錢,其經營,已到選址階段,其有能力還上錢,王某之所以借給其錢也是知道其的實力。2018年與王某補充借款協(xié)議時,王某認可其和她的借款關系。2017年其開始借錢經營周轉,找朋友和小額貸借款。到2018年已欠百八十萬了,在向劉某1借款之前,其有二百多萬元的債務。這些債務包括其欠其姐100多萬,信用卡欠十幾萬,小額貸欠二三十萬元,還有找朋友借了五六十萬,月息3%-4%,當時找王某借錢也是想降低還款壓力,找王某借錢是月息2%。其名下的房子在2016年底賣了,車輛過戶給前妻了,也沒有存款,現在其名下無任何資產。其經濟來源于出售部分藏品,2017年賣了玉器、硯臺之類有幾萬元,2018年出售的比較零碎也是幾萬元,其的經濟來源不夠養(yǎng)家用的。其之前承諾的24%年利息沒給王某,其當時跟王某說獲利得一年后,所以沒給王某利息,當時沒想到資金鏈出了問題。借款后給王某轉了十幾萬,是什么錢其倆人沒算清楚。
找劉某1借款220萬元,還款270萬元,多還50萬元是他們硬扣的,這50萬元包括其跟曹某的欠款,借15還30萬元;6.6萬元是9月份的利息;還有一個6.6萬元是罰息,因為9月1日利息沒錢還,讓其簽了借條,欠劉某16.6萬元;4.8萬元打給梁某,是曹某的欠款;還有2萬元不知道是什么錢。王某的這筆324.6萬元貸款,其個人借款170萬元,從孫某手中拿到曹某的銀行卡將余額21多萬元劃走用于償還個人債務了。剩下的錢與其沒關系,都是劉某1、孫某、梁某強迫王某替其和曹某償債,收取高額的利息、手續(xù)費。有20多萬元經孫某操作進入梁某賬戶,孫某說是曹某欠梁某的錢,其不認可這種扣款方式。曹某認為她欠梁某的錢,但當時她沒錢,也沒說怎么還,還有50萬元是王某償還她自己的舊債務。
王某知道其和曹某資金鏈斷的事情。2018年7、8月份孫某告訴王某說其外面欠了很多債務,王某問其是否有這個情況,其告訴王某小心劉某1和孫某,盡量別單獨接觸,別輕易相信他們。因為進抵押的是王某的房子,當時的貸款下不來,其也沒錢還。其還告訴王某,其姐周轉一下就還給其,其還能做投資用。剩下的90萬元其償還個人債務了,告訴王某買的這些古董拖欠著別人的貨款,這些古董肯定能賣出去回款的。實際上這90萬元不是貨款,是還信用卡透支、小額貸的錢以及還了找別人的借款。其對王某說會按照借款的約定兌現利息和本金,有大量古玩古董變現后都能償還她,所以王某沒再說什么。其找王某借款時說需要一些資金周轉,但她不知道其的經濟狀況。
其知道王某母子被趕出房屋的事情。這是因為2018年7月底其姐為了給戚萌還錢,找呂某借錢30萬元,月息15%,到手24.5萬元。當時曹某資質不行,找王某擔保。2018年11月王某告訴其,因曹某沒還錢,呂某用王某的房子簽了十年的租賃合同,將她和孩子趕出來了。曹某愿意承擔向呂某的借款30萬元,跟王某補了借條。2018年12月中旬,其的債務狀況更嚴重,其和曹某欠很多高額債務。其當時告訴王某,平安普惠公司處理這個房子是早晚的事情,要及時止損,讓王某賣房后租房住,還說法院拍賣價格比自己賣的低。王某最后一次與其見面時,其讓王某賣房止損,當時王某跟著其,其就跑了,但后來還微信聯系,微信給她轉生活費,其沒有詐騙她。王某不同意賣房,報案了。
以上證據,業(yè)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辯護人提交了下列證據:
1.借款協(xié)議:主要內容,借款人曹某某從出借人王某處借款170萬元,雙方約定2021年5月31日前全額一次性返還。按照年利息24%支付利息,雙方簽字,日期2018年5月31日。辯護人提出,該協(xié)議是2018年12月在勸業(yè)場派出所,由曹某某與王某自愿簽訂,協(xié)議上的日期是倒簽的,該協(xié)議雙方未約定借款用途,以證明雙方就是借貸關系。
2.借條:主要內容,借款人曹某某從出借人王某處借款145萬元,該款通過王某的招商銀行尾號0043卡轉賬,日期2018年5月2日。以證明雙方是借貸關系。
3.股權轉讓協(xié)議:主要內容,2018年1月3日甲方曹某,乙方王某,就環(huán)球融通公司的股權轉讓達成協(xié)議。曹某同意將持有的環(huán)球融通公司股權以17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股權轉讓后由曹某繼續(xù)出任公司法人,為王某代持該公司51%的股權。乙方承諾最晚于2018年5月31日前全額支付170萬元;曹某承諾轉讓資金全部到位后,公司每年給王某的分紅利潤不低于40萬元。2021年5月31日后,在乙方提出申請的條件下,甲方同意以不低于170萬元價格回購乙方持有的股權,支付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以證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姐姐曹某與被害人王某簽訂協(xié)議,將自己公司股份轉給被害人,但被害人王某沒有配合轉股手續(xù)導致變?yōu)榻杩睢?/p>
4.藝術收藏品抵押借款居間服務合同、代理商合作協(xié)議書、天津弘豐雅軒藝術品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弘豐雅軒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⑴居間服務合同,借款方(甲方)曹某某、曹某,居間方(乙方)覽圣堂(天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甲方因正當合法經營的臨時性資金短缺,擬向出借人借入資金15萬元,委托乙方提供借款業(yè)務和藝術品(借款人個人持有)抵押評估的系列服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出具各類藝術品25件,構成藝術品收藏品資產總價值約60萬元(藝術品持有人自行報價),借款月利率3%,借款期限2個月,由環(huán)球融通公司和公司股東曹某提供(擔保)瓷板畫一幅,價值800萬元(藝術品持有人和擔保人自行報價)。委托乙方尋找有合法資金的出借人,按甲方要求時間落實資金。甲方按借款15萬元總金額的3%月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雙方簽字、蓋有公章、2018年10月31日。⑵代理商合作協(xié)議書,甲方:北京公博古錢幣藝術品鑒定有限公司,乙方弘豐雅軒公司。2017年12月15日訂立,甲方授予乙方在天津(但不限于天津地區(qū))進行錢幣及藝術品鑒定評級的代理收集業(yè)務,代理有效期從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⑶弘豐雅軒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注冊資本100萬元,成立時間2015年1月27日,經營范圍:藝術品、珠寶首飾、字畫等。以證明被告人曹某某在積極做生意還錢,合同中的名畫值800萬元,有償還能力。曹某某曾經有過多家公司,只是暫時遇到困難,不代表以后沒有還款能力。
5.成交確認單、文玩照片及目錄:2013年至2015年期間,曹某某拍賣花瓶、掛件、把件等,金額總計26036元。以證明曹某某是做文玩的商人,一直在拍賣藏品變現。雖然文玩市場不景氣,變現困難,不代表曹某某沒有還款能力。
6.照片:2016年3月,曹某某在日本帶南開大學訪問團訪問日本文化遺存,以證明曹某某是古玩鑒賞家,有正當生意及還款能力。
7.文章:系著名文物鑒賞家楊某4先生的文章,上面提到曹某某與南開大學合作拍攝《日本傳統(tǒng)工藝》等教學片,該文章無出處、時間。以證明曹某某不是詐騙犯。
8.現金收條:曹某書寫,收到王某出借的現金21萬元,2019年1月22日,還款日2019年4月21日,該收條無王某簽字。以證明該款是324.6萬元中曹某某從曹某卡中支出的21萬元,由曹某向王某借款,并寫了收條。
9.賬單詳情: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間,曹某某向王某轉款總計105280元,以證明曹某某與王某之間有經濟往來。
10.微信:王某向曹某某微信:借條我當然要,我沒有以這個借條說事,從開始到現在,咱倆沒急著寫借條,我是給你去周轉,你現在一筆生意都沒錢回來,我一分錢沒見到。我跟孩子怎么辦,你意思說三年內還給我,我都依著你們,誰讓那錢給你們,按照約定,三年之內還我錢就行。以證明王某讓曹某某三年之內還錢。借款尚未到期。
被害人王某當庭對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提出,其沒有與曹某進行股權轉讓;曹某某的借條是在派出所寫的,當時因其被曹某借款的債權人呂某催債,被趕出其住房,報警后曹某某補寫的;其讓曹某某寫324.6萬元的借條,他一直推脫;曹某的21萬元借條上面沒有其簽字,其沒有收到;其不知道曹某某、曹某使用其的錢還債。
公訴人對辯護人提交的證據當庭答辯,170萬元的借款協(xié)議上雖然沒有寫明借款理由,但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被害人王某的陳述一致,曹某某是以做生意的名義借款,且王某陳述曹某某表示每年有分紅也沒有兌現;代理商合同協(xié)議早于曹某某向王某的借款,曹某某此后沒有經營行為,協(xié)議中為借款抵押的一幅畫系自報價;在2018年向王某借款前就存在借新還舊的高利借貸行為;曹某某向王某的微信轉賬,當庭曹某某供述微信轉賬是出于王某租房及朋友間的贈與,與本案借款、還款無關;曹某出具的21萬元借條沒有王某的簽字,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證據及辯護人以此提出的證明觀點,經審查,本院認為:證據1、2,只能證實曹某某在事后補寫借條、借款協(xié)議的情節(jié),不能達到辯護人以此證明被告人曹某某借款的目的。證據3、4、5、6,系曹某某在向王某借款前的行為,不能證明辯護人以此證明曹某某有還款能力的經濟狀況。證據7,以本案事實無直接關聯。證據8,不具有證據形式,且結合曹某的證言,與辯護人所證目的相悖。證據9,該部分確系向王某轉款,二人有經濟往來,予以確認,是否為涉案的還款需結合其他證據認定。證據10,王某的微信提到曹某某借款時間是三年,不影響對曹某某詐騙事實的認定。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所證明的事項不能成立,其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被告人、辯護人及公訴機關的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于被告人辯稱其行為系民間借貸,沒有詐騙,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經查,刑法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詐騙罪與非罪之間的區(qū)分關鍵在于被告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
1.被告人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從借款的實際使用上看,經查,被告人曹某某向王某借款時稱用于生意周轉上,有銀元等項目,實際上這些借款都用于償還其對外債務,未告知被害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被害人對此不知曉,違背了民間借貸的誠實信用原則,由此反映被告人在借款時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
從借款時的財務狀況上看,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其向王某借款時已有二百余萬元的欠款,且其所稱擁有的古玩古董在2007年變賣2萬元,2008年變賣2萬元,在向王某借款前無房無資產,無穩(wěn)定的經濟來源,其信用報告上多張信用卡處于逾期狀態(tài),曹某某隱瞞負債累累的經濟狀況而向被害人王某借款,且明知該款客觀上已無歸還可能,因此,其騙錢還債的故意明顯,隱瞞了其沒有償還能力的真相。
從出具借條的性質上看,被告人曹某某辯解其與王某有借款協(xié)議,借款用途沒寫約定必須干什么用,且約定是三年還款,未到還款期限。經查,證人孫某、劉某1、曹某及被害人王某均證實,曹某某借款是為了做生意,借款協(xié)議是在平安普惠公司貸款后王某因曹某債務被趕出房屋,報警后在派出所期間,曹某某補簽,其目的是為了搪塞王某,是掩飾真相的借口,此時借款已全部被曹某某還債,仍未如實告知借款的用途,實際去向,且以借款協(xié)議上無約定來掩蓋其詐騙行為,是其虛構借款的幌子,在補簽借款之時亦無產生收益的經營以保證歸還借款。
2.被告人曹某某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被告人以高利息為誘餌,使被害人王某誤認為曹某某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具有償還能力,而將唯一住房進行抵押所獲的資金出借給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從找劉某1過橋墊資、山東高速公司過橋墊資,到平安普惠公司的貸款,被告人曹某某在獲得王某借款170萬后,從銀行賬目顯示所借資金轉手用于還債,為了長期占有該“借款”,且繼續(xù)騙取更多的錢款,一步步誘騙被害人,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在平安普惠公司貸款僅剩20余萬元的情況下,被告人曹某某仍將該款用于個人還債,最終使得被害人處于還貸無能的境地。
綜上,被告人曹某某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系,但實質上是在不具有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被害人錢款,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詐騙數額的認定
被告人曹某某及辯護人所提,在向王某借款后,曹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方式向王某轉款,是歸還王某的借款的意見,且曹某某個人向劉某1的借款、曹某個人向梁某的借款是孫某持卡硬扣走的,與曹某某無關的意見。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詐騙數額,以被害人在平安普惠公司貸款額324.6萬元,扣除被害人王某自用的41.4萬元,認定曹某某詐騙283.2萬元。經審查,應以被告人曹某某實際獲得數額認定,包括以王某的房產做抵押向劉某1借款220萬元中騙取王某的資金170萬元歸還個人債務;以及在平安普惠公司貸款后,曹某某從孫某手中拿到銀行卡支取21.16萬元用于歸還其債務,以上二筆總計191.16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人曹某某與被害人王某在微信、支付寶等有頻繁轉賬記錄,經統(tǒng)計,曹某某向王某轉款共計108609元,因被害人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視為曹某某歸還款,予以扣除,故認定曹某某詐騙數額共計180.2991萬元。又查,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資金因包括了曹某的欠款、曹某某的欠款,系孫某持卡自行轉出用于歸還劉某1、梁某的個人債務,故該部分認定被告人曹某某詐騙數額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且被害人的此部分損失現已由劉某1、孫某、梁某退還。被告人曹某某在山東高速公司過橋墊資期間,從王某卡中支取15908元自用,因曹某某向王某轉款124517元已涵蓋此數額,系已歸還,故此部分不予認定為詐騙數額。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其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的事實,掩蓋其對所獲資金的真實用途,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指控的詐騙數額不當,予以更正。被告人曹某某未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責令予以退賠。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雙方系民間借貸關系,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采納,所提犯罪數額的意見酌情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調整。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180.2991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陳 媛
審 判 員 邢瑾璘
人民陪審員 陶柘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