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5刑初463號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寶檢刑訴[2020]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15日至28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在天津市寶坻區(qū)平臺于某經(jīng)營的清雨超市內,以送禮需要香煙為由,從于某處假意購買香煙,謊稱日后支付價款,取得于某信任,共騙取于某香煙121條34盒,共價值人民幣4292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議對何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二年九個月間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欠條、送貨小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涉案卷煙價格認定的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四網(wǎng)查詢及前科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人員信息表等書證;證人的證言筆錄;被害人于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的供述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光盤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賠被害人于某人民幣429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艷陽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陳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