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513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魏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莊街××公寓××號樓××商被害人張某經(jīng)營的彩票站內,編造“其二姨生病住院需要看病用錢”的虛假事由,騙取張某人民幣35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點,編造“其代購黃金飾品需要用錢”的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0500元。
2020年1月15日至1月19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點,編造“有客戶中獎10000元、其閨蜜中獎20000元需要兌獎”的虛假事由,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30000元。
2020年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點,編造“其可以幫助張某購買學區(qū)房需交付保證金、手續(xù)費”的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95000元。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點,編造“有客戶購樂刮刮樂中獎需要兌獎”的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659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騙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87090元,并全部用于購買彩票予以揮霍。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日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后投案。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賬戶交易明細、辨認筆錄、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王某某詐騙被害人張某所得財物,依法應予退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經(jīng)濟損失1870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力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