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
案??號 (2020)津0113刑初527號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一部刑訴〔2020〕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犯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春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偽造XX(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XX(天津)電子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以及二者之間的租車合同,后向被害人王某編造從中賺取高額汽車租賃費的虛假理由,騙取王某提供用于出租的車輛。2019年6月20日,王某在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小區(qū),將新購買的一輛牌照號為津C2××××寶馬汽車交給夏某某。后夏某某并未將王某的寶馬汽車用于出租,于2020年1月9日,將該寶馬汽車變賣。期間,2019年9月12日,夏某某編造“出租汽車需給中間人好處費”的虛假理由,騙取王某人民幣1.25萬元。經價格鑒定,被騙寶馬BMW7200MF(BMW320i)汽車的價格為人民幣22萬元。
2019年9月,夏某某以同樣手段,偽造XX(天津)機械有限公司公章以及XX(天津)機械有限公司與天津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車合同,后向被害人天津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理李某從中賺取高額汽車租賃費的虛假理由,騙取李某提供用于出租的車輛。李某先后將公司的兩輛牌照號為津RV××××、津AN××××別克牌GL8商務汽車、一輛牌照號為津C5××××奧迪A6L汽車交給夏某某。夏某某并未將該三輛汽車向外出租,而為掩人耳目將車輛停放在XX(天津)機械有限公司門口附近路邊。李某發(fā)覺情況可疑,遂通過車輛定位將三輛汽車追回。
經鑒定,檢材落款“出租方”處蓋印的“XX(天津)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印文與樣本上相同內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2020年5月27日,夏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建議本院以詐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夏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偽造XX(天津)有限公司與XX(天津)電子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車合同,騙取被害人王某提供用于出租的汽車。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王某在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小區(qū)將新購買的一輛牌照號為津C2××××寶馬牌小轎車交付給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取得車輛后未將被害人王某提供的寶馬牌小轎車出租,于2020年1月9日將該寶馬牌小轎車處分。經價格認定,被騙寶馬牌小轎車的價格為人民幣22萬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編造“出租汽車需給中間人好處費”的虛假理由,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25萬元。
2020年5月27日,夏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2020年10月20日,公安機關將被害人王某牌照號為津C2××××寶馬牌小轎車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勘驗照片、車輛租賃合同、車輛交車單、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產權證復印件、機動車銷售發(fā)票、電子繳款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銀行電子回單、車輛買賣合同、公司公章印模、文件檢驗鑒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微信聊天截圖、微信賬單詳情截圖、微信朋友圈詳情截圖、汽車租賃行業(yè)價格問詢明細、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情況說明、人員詳細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夏某某詐騙天津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事實,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被害人王某寶馬牌小轎車一輛,由扣押機關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王某。責令被告人夏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佳
審 判 員 劉 陽
人民陪審員 趙玉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洪健
書記員張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