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2刑初838號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津南檢三部刑訴〔2020〕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海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12月間,被告人魏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售賣手機及化妝品的虛假信息,騙取他人信任,多次詐騙他人通過微信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670元,其間,其在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歸還200.94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騙取山東省德州市居民曲某通過微信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元,同年3月14日退還人民幣200.94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騙取天津市津南區(qū)居民朱某通過微信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800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3.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魏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騙取山西省交城縣居民張某通過微信方式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870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綜上,被告人魏某某共作案三起,詐騙三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8469.06元。
案發(fā)后,經(jīng)被害人報警,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家屬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行為。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
另經(jīng)審理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某賠償三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人口信息表,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被害人朱某、張某、曲某陳述,證人李某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微信截圖,電詐平臺查詢交易明細,電詐平臺關聯(lián)案件查詢,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方位圖,情況說明,收押人員查體體檢表,檢驗報告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魏某某對于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在法庭辯論階段未發(fā)表辯解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在家屬陪同下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蘋果牌手機一部,依法發(fā)還被告人魏某某,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 波
審判員 張 誠
審判員 劉永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王金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