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晉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582刑初123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21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過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晉檢一部刑訴〔2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永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許某某冒充許某身份,以退回購車押金為由,騙取“XX”汽車銷售店老板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0000元。
2.同月12日,被告人許某某以購買二手車需要另加定金為由,騙取被害人許某人民幣6000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許某某在“XX”汽車銷售店內,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警人員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某退賠所有詐騙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在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答辯情況
被告人許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許某某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許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又能主動預繳罰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慮被告人許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對其予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黃小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丁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