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申請陜西省武功縣公安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申訴案-“長期未結(jié)案”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時賠償請求時效的起算標準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5-4-131-001
關(guān)鍵詞
國家賠償/刑事賠償/刑事違法扣押/申訴/賠償請求時效
基本案情
1999年1月21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功縣支公司以李某某挪用資金6.7萬余元為由報案。同年1月22日,陜西省武功縣公安局立案偵查;1月23日對李某某監(jiān)視居??;2月1日對李某某解除監(jiān)視居住,并對其決定取保候?qū)彙?999年1月29日和2月9日,李某某家屬兩次向武功縣公安局交款共計42279.78元,武功縣公安局將該42279.78元款項退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功縣支公司。2000年11月12日對李某某解除取保候?qū)彙?003年9月10日,武功縣公安局對李某某提請逮捕;同年10月21日,武功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予批捕并提出補充偵查意見書。2021年2月1日,李某某向武功縣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武功縣公安局以賠償請求已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時效為由,作出刑事賠償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陜西省咸陽市公安局復議后維持上述決定。李某某不服,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陜04委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認為李某某的請求超過了兩年的申請時效,駁回賠償請求人李某某的國家賠償申請。
李某某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申訴審查期間,武功縣公安局于2022年5月16日對李某某涉嫌挪用單位資金案,以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由,作出撤銷案件決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陜委賠監(jiān)8號決定,認為李某某的申訴理由成立,指令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決定認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quán)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本案中,武功縣公安局對李某某涉嫌挪用單位資金一案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李某某以其在該刑事案件中財產(chǎn)權(quán)受到侵害為由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時效期間應自其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之日也就是2022年5月16日起計算。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決定。
裁判要旨
1.賠償請求人以人身自由權(quán)受到侵犯為由,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申請賠償?shù)模埱髸r效期間自其收到?jīng)Q定撤銷案件、終止偵查、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等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再審改判無罪的法律文書之日起算。
2.辦案機關(guān)未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4號)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影響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此種情形下,賠償請求時效期間不起算。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4號)第2條
委賠: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1)陜04委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2021年12月21日)
申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2)陜委賠監(jiān)8號決定(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