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亭受賄案-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轉化為其他財物的追繳原則
(2022)晉04刑初11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404-020
關鍵詞
刑事/受賄罪/違法所得/合法財產/轉化/按份額追繳
基本案情
2001年上半年至2017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楊某亭利用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1470萬余元。其中涉案一套房產,由楊某亭本人支付30萬元定金,剩余房款695.31萬元由行賄人支付。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2)晉04刑初1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二、對調查機關已追繳的被告人楊某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中,對調查機關查封的房產應當追繳處置時房產價值中受賄款項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楊某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當一并追繳。楊某亭所購涉案房產,其本人僅支付30萬元定金,其余房款系行賄人支付。調查機關對涉案房產予以查封,在確定追繳數額時,應當追繳房產價值中受賄款項對應的份額以及相應收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結果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2)晉04刑初1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二、對調查機關已追繳的被告人楊某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中,對調查機關查封的房產應當追繳處置時房產價值中受賄款項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一般應當追繳原物。原物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物的,追繳轉化后的財物。違法所得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轉化為其他財物的,只追繳與違法所得對應的份額及相應收益。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第64條
一審: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晉04刑初11號刑事判決(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