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單位犯罪的處理
(2024)蘇0492刑初137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5-1-232-001
關鍵詞
刑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單位犯罪/逃匿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馮某系被告單位江蘇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息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全面負責該公司日常經(jīng)營。經(jīng)營期間,某信息公司累計拖欠趙某等4名員工勞動報酬42萬余元,馮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機號碼并逃匿。經(jīng)上述員工投訴,常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經(jīng)營場所張貼《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向馮某戶籍地址郵寄,責令該公司限期足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某信息公司、馮某在指定期限內未予支付。馮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江蘇省常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4)蘇0492刑初137號刑事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某信息公司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合計人民幣四十二萬余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的規(guī)定,單位可以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九條進一步明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本案中,被告單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馮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本案中,被告單位拒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多達42萬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經(jīng)綜合考慮某信息公司、馮某犯罪事實、性質及坦白等情節(jié),人民法院在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定罪處罰,并責令被告單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
裁判要旨
1.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2.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時,依法責令行為人支付所欠勞動報酬。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9條
一審: 江蘇省常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4)蘇0492刑初137號刑事判決(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