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犯同種數(shù)罪分案被先后判處緩刑和實刑的處理
(2024)蘇08刑再1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168-003
關鍵詞
刑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同種數(shù)罪/分案處理/撤銷緩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某?;锿嗽诮K省盱眙縣成立傳銷組織,開展傳銷活動騙取財物,違法所得累計人民幣90100元。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19)蘇0830刑初36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齊某福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齊某福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蘇08刑終26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安機關出具的前科查詢載明齊某福無前科,齊某福供述其無前科。
罪犯齊某福被交付執(zhí)行后,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司法局聯(lián)系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告知齊某福于2020年1月6日被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魯0305刑初606號刑事判決認定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緩刑考驗期為2020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前述江蘇一、二審法院在對齊某福作出裁判時,齊某福均處于(2019)魯0305刑初606號刑事判決確定的緩刑考驗期之內。另查明,齊某福在江蘇、山東等地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時間有交叉。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蘇08刑再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齊某福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撤銷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305刑初606號刑事判決的緩刑部分,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六千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爭議問題為:犯同種數(shù)罪的同一被告人被分案處理,先后被兩地法院分別判處緩刑和實刑,且后罪宣告時緩刑考驗期尚未屆滿的,宣告后罪的法院如何處理為宜。
對此,不宜簡單執(zhí)行兩個判決,而通過再審程序撤銷兩個判決又不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特別是,在兩個判決作出法院跨省的情況下,通過再審程序撤銷兩個判決操作更為困難?!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從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和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出發(fā),可以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后宣告的判決,參照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精神,撤銷緩刑,予以并罰。
本案中,原裁判生效后發(fā)現(xiàn)新情況,即在原裁判生效前被告人齊某福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已被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且在本案一、二審裁判宣告時,齊某福均處于前判決確定的緩刑考驗期之內。嚴格意義上講,本案齊某福所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屬于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情形,理論上可以通過兩地同時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后再合并審理的方式糾正。但是,考慮跨地域合并審理的繁冗等因素,為提高司法效率,本案參照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精神,對后宣告的判決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在該程序中直接撤銷前判決中對齊某福的緩刑執(zhí)行部分,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通過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裁判要旨
對犯同種數(shù)罪的被告人分案處理,先后分別判處緩刑和實刑,且后判宣告時緩刑考驗期尚未屆滿的,可以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后宣告的判決,參照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的精神,撤銷緩刑,予以并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第1款、第240條之一
一審: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2019)蘇0830刑初362號刑事判決(2021年6月30日)
二審: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8刑終264號刑事裁定(2021年10月15日)
再審: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8刑再1號刑事判決(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