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危險駕駛案-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問題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6-1-055-021
關(guān)鍵詞
刑事/危險駕駛罪/醉駕/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3年11月1日3時59分許,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云南省昆明市彩云北路某體育城星某國際門前道閘口處倒車時,與他人駕駛的轎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48.6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云 0111 刑初9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陳某某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無論是按照行為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還是按照審判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均應(yīng)從重處理。考慮到陳某某造成的事故程度一般,系財產(chǎn)損失,未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輕傷的較嚴重后果,且事后積極賠償,取得事故對方的諒解,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總體從寬處理。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醉駕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意見》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yī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理,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被告人雖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但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不具有《意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可依法適用緩刑。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2條、第14條
一審: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2024)云0111刑初99號刑事判決(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