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某甲失火案-亂扔煙頭過失引發(fā)草原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1-1-018-003
關鍵詞
刑事/失火罪、草原火災、煙頭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澤某甲在四川省紅原縣瓦切鎮(zhèn)省道301線827路牌向東18KM溝口處因吸煙后煙頭處理不當,導致紅原縣瓦切鎮(zhèn)發(fā)生草原大火。經紅原縣林業(yè)和草原部門認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2020年2月12日紅原縣瓦切鎮(zhèn)草原火災發(fā)生后,當?shù)厝罕姾透骷壵畱惫芾聿块T組織人員和設備撲火,此次草原火災于2020年2月14日7時左右撲滅。2020年2月12日正值全國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紅原縣瓦切鎮(zhèn)草原失火,致使救災人員大量聚集,給公眾造成不確定性的安全隱患。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川3233刑初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澤某甲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淺咖啡色藏裝一件作為物證收集在案。判決后,被告人澤某甲表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澤某甲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過失引起草原火災,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屬于農業(yè)部發(fā)布的《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guī)定》的Ⅲ級,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失火罪。
裁判要旨
行為人亂扔煙頭過失引發(fā)大面積草原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
一審: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法院(2020)川3233刑初4號刑事判決(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