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利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等加工火鍋鍋底銷售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072-001
關(guān)鍵詞
刑事/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食品原料/廢棄油脂/地溝油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四川省某火鍋店注冊成立,登記經(jīng)營者為被告人史某,經(jīng)營范圍為火鍋制售。2018年5月,為節(jié)約成本、提高收益,史某與負責(zé)店鋪營銷管理的被告人賴某、負責(zé)店鋪后廚管理的被告人蔣某泉共同商議,將店內(nèi)消費者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回收熬制,并添加到火鍋鍋底中再銷售。商定后,蔣某泉安排店內(nèi)廚師被告人梁某升負責(zé)回收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加工熬制火鍋鍋底。截止案發(fā),該店所銷售含有餐廚垃圾、廢棄油脂鍋底的金額為2 289 346.01元。2020年12月1日,四川省三臺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檢查時,現(xiàn)場查獲裝有回收油的油桶等作案工具。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回收油脂247.54千克。
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以(2021)川0722刑初3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史某等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十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二百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于2022年9月20日以(2022)川07刑終10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史某等人利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火鍋紅湯、鴛鴦鍋鍋底銷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銷售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應(yīng)依法懲處。據(jù)此,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屬于國家衛(wèi)生主管機關(guān)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物質(zhì),且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加工食品并銷售的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一審: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2021)川0722刑初31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2年4月8日)
二審: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7刑終10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