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強拐賣兒童案-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幼童構成拐賣兒童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188-024
關鍵詞
刑事/拐賣兒童罪/非法獲利/出賣親生子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被告人邢某強的妻子陳某懷孕,經(jīng)檢查是一對雙胞胎。邢某強想將孩子賣掉,后經(jīng)他人居間介紹,約定孩子出生后,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龍某某夫婦。同年12月19日,陳某生下一對雙胞胎男嬰,邢某強即將兩個孩子抱走,交給龍某某,得款2萬余元。
2012年12月,陳某再次懷孕。被告人邢某強還想將孩子賣掉,主動找人介紹,尋找買家。經(jīng)聯(lián)系,約定若是男嬰,便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黨某某夫婦。2013年1月,陳某生下一名男嬰。邢某強讓孔某某的父親將小孩抱走,得款1萬元。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鄂棗陽刑一初字第0015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邢某強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邢某強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jù)《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6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本案中,被告人邢某強先后兩次將3名親生嬰兒賣給他人,其事先主動聯(lián)系居間介紹人要求幫忙尋找買家,并對孩子明碼標價,收取數(shù)額較高的錢財,在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約定賣出。邢某強并非因生活困難、無力撫養(yǎng)才被迫將孩子送養(yǎng),而是將孩子作為商品,將生育作為牟利手段來獲取非法利益。據(jù)此,邢某強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幼童構成拐賣兒童罪。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目的,實踐中要結合行為人出賣幼童的原因、是否獲取利益、所獲利益大小以及買方撫養(yǎng)的目的、撫養(yǎng)能力等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
一審: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2014)鄂棗陽刑一初字第00152號刑事判決(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