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某尋釁滋事案-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與搶劫的界分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5-1-269-002
關(guān)鍵詞
刑事/尋釁滋事罪/搶劫罪/強拿硬要/輕微暴力/少量財物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顧某帶領(lǐng)張某等五名未成年人(檢察機關(guān)均作不起訴處理)商量去“抓駱駝”搞點錢消費。凌晨1時許,顧某等人在江西省泰和縣縣城某網(wǎng)吧先后以幌子將四名中學生騙至門口,采用扇耳光、搜身等方式強要錢財;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后,強拿了三名中學生共計90元,后買水、買煙、買檳榔等消費掉了。凌晨2時許,顧某等人又在縣城另一網(wǎng)吧騙出一名中學生,將其圍住后搜身,并以言語威嚇的方式,強拿了從其身上搜出的20元;該中學生請求留點錢吃早餐,顧某便返還了4元,剩余的錢被后顧某等人買水消費掉了。凌晨4時許,顧某某等人再次在縣城各網(wǎng)吧尋找“駱駝”無果,遂返回第一次得手的網(wǎng)吧,將中學生涂某圍住,強拿了900元;經(jīng)涂某懇求后,顧某某當即返還了100元,剩余的錢被顧某等人一起吃宵夜、買煙等消費了。被告人顧某某主動投案后,規(guī)勸了張某等人投案,其家屬代為退賠了部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被深夜強索錢財?shù)脑谛V袑W生,不同程度上留下了心理陰影,學習和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贛0826刑初7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顧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顧某糾集多名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強凌弱,圍住他人后采用言語威脅、輕微暴力等方式,強拿硬要他人少量錢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顧某糾集多人以言語威脅、輕微暴力等方式,當場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確有“搶劫”的部分行為特征,但是綜合考慮其犯罪故意的具體內(nèi)容、作案動機、參與人員年齡特點、挑選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實施威脅、暴力的程度、強拿錢財?shù)臄?shù)量、強拿過程中的討價和退讓細節(jié)、事后行為表現(xiàn)等,認定其行為構(gòu)成“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此,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構(gòu)成搶劫罪,并系多次搶劫,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顧某參與提議、決定具體分工、積極實施、支配犯罪所得并決定所得錢財?shù)奶幚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告人顧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協(xié)助抓捕其他同案犯,構(gòu)成一般立功;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退賠了部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是,被告人某糾集多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侵害對象也均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為對受害未成年在校學生產(chǎn)生了一定的心理陰影和精神壓力,對其學習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從嚴把握從輕處罰的幅度。遂作出前述判決。
裁判要旨
“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與搶劫的界分問題?!皬娔糜惨汀睂め呑淌路缸镄袨椋哂挟攬鍪褂帽┝?、當場取得財物的“兩個當場”特征,容易與搶劫罪混淆。但是,搶劫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的犯罪,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應當達到使侵害對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嚴重程度。雖然行為人使用了輕微暴力、威脅等方法,當場取得了他人少量財物,但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脅方法不足以達到使侵害對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沒有達到一般人普遍認識的搶劫所具有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對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帶領(lǐng)未成年人使用輕微暴力當場強搶他人較少財物的行為,應著重分析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實施暴力或者威脅的方式、程度,強搶的環(huán)境、具體細節(jié),以及強搶財物的數(shù)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準確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jù)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行準確定罪,不應不加區(qū)分地一律認定為搶劫罪,部分案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更妥當。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
一審: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19)贛0826刑初72號刑事判決(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