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強奸案-被害人未反抗情形下“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82-010
關鍵詞
刑事/強奸罪/不敢反抗/違背婦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方某隱瞞已婚身份與被害人許某某(在校大學生)戀愛,許某某發(fā)現(xiàn)后與方某分手,方某反復糾纏,以公開私密照片、報復許某某家人、朋友等言語及自殘自殺行為,迫使許某某與其復合。后許某某不堪忍受方某偏激、極端性格,再次提出分手。2022年8月28日20時許,方某到許某某宿舍樓要求復合被許某某拒絕,到宿舍內將許某某手機拿走,將許某某引至樓下偏僻處。方某反復糾纏許某某要求復合仍被拒絕,遂搶走許某某手機,用力拉拽并強行將許某某背在后背上帶離。因事發(fā)地點在學校,許某某擔心事態(tài)擴大未出聲報警。方某將許某某帶至其租住處,強行脫掉許某某衣物,親吻其胸部,許某某拒絕。方某告訴許某某房內有刀具,許某某心生恐懼不敢反抗、呼救,后方某強行和許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次日7時23分,許某某離開小區(qū),于7時44分向公安機關報警。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以(2022)閩0102刑初62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方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方某提出上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以(2023)閩01刑終17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方某將許某某背在后背強行帶離學校時,許某某沒有向路人求助,在發(fā)生性關系時亦沒有呼救或激烈反抗,能否認定方某違背許某某意志強行發(fā)生性關系。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未作意思表示存在“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兩種性質不同情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jù),分析客觀原因后作出評價。本案發(fā)生前,許某某已明確向方某表示不再聯(lián)系,被告人方某頻繁向許某某打電話、發(fā)短信,以自殺自殘、報復許某某親友、公開私密照片等威脅許某某復合,已使許某某產(chǎn)生壓力和恐懼,形成一定的心理強制。案發(fā)當晚,方某將許某某從學校強行背走,許某某陳述因擔心事態(tài)擴大而沒有向路人或同學求助,符合其年齡身份特點。監(jiān)控顯示,許某某在轉身回宿舍時被方某背走,到方某租住小區(qū)時被方某強行拉進電梯,表明許某某對與方某一同離開是抗拒的。到方某住處后,方某在發(fā)生性關系前,告訴許某某住處有一把刀,足以使許某某的恐懼心理進一步升級,被迫“順從”方某發(fā)生性關系。次日,許某某離開20分鐘左右即報警,進一步印證并非自愿與方某發(fā)生性關系,依法認定方某構成強奸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斷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fā)生的時間、周圍環(huán)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簡單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志的唯一判斷標準。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可結合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案發(fā)時的反抗能力、被告人是否實施脅迫等因素綜合考慮。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22)閩0102刑初623號刑事判決(2023年1月16日)
二審: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閩01刑終179號刑事裁定(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