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185-011
葉某林猥褻兒童、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將電子證據全部刪除再前往投案,致關鍵證據無法取得的,不構成自首
關鍵詞:刑事 猥褻兒童罪 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刪除證據 投案 自首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葉某林以玩鬧等為借口,脫下被害人王某(化名,時年 6歲)的褲子,用手觸碰王某的下體并拍攝照片,后將照片發(fā)送給微信好友。
2021年3月開始,被告人葉某林通過“快手”等軟件分別與被害人張某某 (化名,女,時年10歲)等五名幼女相識,后以發(fā)送微信紅包、網絡戀愛交友 等方式,誘騙張某某等五名被害人拍攝并發(fā)送暴露自己或他人隱私部位的視頻 或照片,供葉某林觀看。
2021年6月,被告人葉某林將從網絡上下載暴露身體的視頻以及手機中保存 的被害人張某某等人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視頻或照片,向胡某新等多人售賣,違法所得共計1.3萬余元。經鑒定,在上述葉某林售賣、傳播的視頻或照片中 ,被認定為淫穢物品的視頻共計58個,被認定為淫穢物品的照片共計2張。
2022年5月17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葉某林到公安機關了解情況,葉 某林在刪除手機相冊內所有視頻、照片以及聊天記錄等內容后前往公安機關。
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以(2023)浙1125刑初70號刑事判 決,認定被告人葉某林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犯販賣、傳 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 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 ,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葉某林是否構成自首。葉某林 的辯護人提出葉某林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前往投案,構成自首。經查,該意見不成立,理由如下: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葉某林前來了解情況,葉某林 在刪除手機內保存的所有淫穢視頻、照片以及與被害人、淫穢物品買家的聊天 記錄等證據后才前往公安機關,致使關鍵證據無法取得,葉某林缺乏接受司法 機關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主動性、自愿性,不構成自首。此外,葉某林 明知被害人均不滿十四周歲,仍以誘騙等方法“隔空猥褻”兒童多人、多次,構成猥褻兒童罪,應當從重處罰;葉某林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 通訊終端販賣、傳播淫穢視頻、照片等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又構成販賣、傳 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當數罪并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被告人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故意毀滅關鍵證據再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的,雖形式上符合自首要求的投案、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條件,但實質上系毀滅證據、逃避偵查和審判,缺乏自首要求的主動性、自愿性等實質要件,不構成自首。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37條、第363條
一審: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2023)浙1125刑初70號刑事判決(2023年 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