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30
阿某危險駕駛案
——換領的國內駕駛證到期的不屬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關鍵詞:刑事 危險駕駛罪 醉駕 換領駕駛證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1時許,被告人ALI (伊拉克國籍,以下簡稱“阿某”)飲 酒后駕駛別克牌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于同日2時許行駛至浙江省義烏市賓王 路與某某大道交叉口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阿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2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經查,阿某持有境外駕駛證,于2012年申領過國內駕駛證 ,2018年駕駛證到期后未及時換領駕駛證。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月2日 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于同月31日以法律政策發(fā)生變化為由提出撤訴 。義烏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浙0782刑初99號刑事裁定,準 許公訴機關撤回對阿某的起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發(fā)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實 施前,但提起公訴是在《意見》實施后,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 意見》。被告人阿某持有境外駕駛證,曾于2012年申領過國內駕駛證,2018年 駕駛證到期后未及時換領駕駛證,不屬于《意見》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未取 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情形。同時,阿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不具有《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意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以法律 政策發(fā)生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裁判要旨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與駕駛證被吊銷、暫扣存在區(qū)別。《意見》第十條使 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一概念,指自始未取得國內機動車駕駛證,而不包括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暫扣的情形。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 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2條
一審: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2刑初99號刑事裁定(2024年 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