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04-026
壽某年受賄案
——低價購房型受賄犯罪中明顯低于市場價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受賄罪 低價購房 明顯低于市場價 差價絕對值
基本案情
1999年至案發(fā),被告人壽某年先后擔任某縣縣長,某區(qū)區(qū)長、區(qū)委書記,某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壽某年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單位在資產處置、項目審批和開發(fā)、政策扶持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與特定關系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1144萬余元。其中,壽某年分別以92.6478萬元的價格購買價值328.1893萬元的房屋,以313萬元的價格購買價值364.342萬元的房屋,以391.2萬元的價格購買價值553.424萬元的房屋各 一套。被告人壽某年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涉案款物均已追繳到案,其中壽某年通過家屬退繳贓款352.5294萬元。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浙07刑初60號 刑事判決:被告人壽某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一審宣判后,壽某年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壽某年是否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了涉案房屋。房屋作為貴重商品,在低價購房型受賄犯罪中,將差價絕對值多少或者折扣率高低作為判斷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唯一標準均有失偏頗,應當以差價絕對值為基礎,同時兼顧折扣率的高低,綜合判斷交易行為是否嚴重背離公平交易規(guī)則,購房價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在本案中,壽某年從行賄人處購買涉案三處房產,購房價只有市場價的70.69%至85.91%,單套房屋的差價在51萬元至162萬元之間,無論是折扣率還是差價絕對值,均能反映出壽某年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了三處房產。壽某年明知所獲差價并非正常的市場優(yōu)惠,而是權錢交易的結果,差價金額均應當計入其受賄犯罪數額。
裁判要旨
低價購房型受賄犯罪中,應當基于受賄犯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以市場價與購房價之間的差價絕對值為基礎,兼顧折扣率的高低,綜合判斷交易行為是否嚴重背離公平交易規(guī)則,購房價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避免造成打擊面過寬和放縱犯罪兩個方面的弊端。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
一審: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7刑初60號刑事判決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