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56-012
黃某、代某販賣毒品案
——“互聯(lián)網(wǎng)+快遞”方式販賣毒品的認定
關(guān)鍵詞:刑事 販賣毒品罪 互聯(lián)網(wǎng) 快遞 非接觸式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代某販賣毒品事實:2021年10月19日,趙某聯(lián)系閆某購買毒品,并向閆某支付毒資人民幣1 250元,后閆某向代某支付毒資人民幣1 000元,次日,閆某將從代某處購買的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郵寄給趙某指定的地址。11月1日,趙某聯(lián)系閆某購買毒品,后趙某通過閆某向代某支付毒資人民幣5 000元,次日,閆某將從代某處購買的3.2克甲基苯丙胺郵寄給趙某指定的地址。11月8日,代某聯(lián)系閆某問趙某是否購買毒品,次日,趙某通過閆某向代某支付毒資人民幣5 000元,后閆某將從代某處購買的3.8克甲基苯丙胺郵寄給趙某指定的地址。
二、被告人黃某販賣毒品事實:2021年11月20日,閆某聯(lián)系江某為趙某購買毒品,黃某通過江某、閆某收取趙某毒資5 000元,后閆某將從江某、黃某處購買的4.7克甲基苯丙胺郵寄給趙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3月13日,大慶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民警在黃某的住處搜查出其持有的紅色顆粒狀物品20.59克及一包白色晶體狀物品1.28克。經(jīng)鑒定,上述紅色顆粒狀物品及一包白色晶體狀物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綜上,被告人代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三次共計8克;被告人黃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一次計4.7克,在黃某的住處搜查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紅色顆粒狀物品20.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一包白色晶體狀物品1.28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數(shù)量較大;被告人代某向多人販賣甲基丙苯胺,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行為依法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應(yīng)予懲處。黃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黃某、代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yīng)從重處罰。代某還有其他犯罪前科,酌定從重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快遞”等非接觸手段實施販賣毒品行為的,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
一審:大慶市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22)黑0603刑初171號民刑事判決書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