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300-007
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及朱某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單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和處理
關鍵詞:刑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單位犯罪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犯罪所得利益
基本案情
朱某良為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工作人員,有直接決定收購物資的職權。2011年5月21日、6月13日,罪犯閆某(已判刑)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某小區(qū)一處倉庫,先后兩次盜竊黃銅排氣閥、活結、三通等水暖件1 470件(價值人民幣7 885元)。盜竊后,閆某先后兩次將上述盜竊物品賣給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朱某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廢品的價格予以收購。2012年5月4日,經(jīng)閆某指認,朱某良被公安人員抓獲。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及朱某良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東刑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被告單位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朱某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被告人朱某良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及其直接責任人被告人朱某良,明知是罪犯閆某盜竊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紤]到被告單位及朱某良在案發(fā)后積極退贓,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本質上仍屬于自然人犯罪,應適用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區(qū)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重要界限就是犯罪所得利益歸屬單位還是歸屬參與犯罪的自然人。犯罪所得由單位所得,納入單位財務體系和分配體系中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所得歸屬單位,其他條件符合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僅僅由參與行為人包括決策人員對犯罪所得進行分配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所得歸屬單位,因而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只能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第52條、第53條、第312條
一審: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2)東刑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