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77-021
顧某遠故意殺人案
——家庭成員間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的處理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情節(jié)較輕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顧某遠系被害人顧某和(歿年55歲)次子。顧某和長期對其妻子趙某杰實施家庭暴力。2020年1月30日8時許,在吉林省農安縣巴吉壘鎮(zhèn)某村顧某和家中,顧某和無故謾罵、毆打趙某杰,顧某遠在與顧某和理論此事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后在村干部調處下顧某遠向顧某和下跪道歉。當日17時許,顧某和辱罵顧某遠,加之顧某和長期對趙某杰實施家庭暴力,顧某遠遂產生殺害顧某和的想法,顧某遠到其居住處取一把尖刀,后持尖刀刺顧某和左胸、左肋、右腿等部位數(shù)刀,致顧某和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fā)后,顧某遠向公安機關投案。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吉01刑初5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顧某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顧某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顧某和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顧某遠作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顧某和長期對顧某遠的母親實施家庭暴力,對引發(fā)案件存在過錯,顧某遠認罪認罰,可對其依法從寬處罰。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予以采納。
裁判要旨
因被害人對被告人母親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屬被害人存在過錯的情形,應與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區(qū)別對待,考慮到被告人作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家庭成員之間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一方面法律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法律也禁止公民“以暴制暴”。本案中被告人顧某遠在母親長期遭到其父親家庭暴力并案發(fā)當天再次被家暴的情況下,將其父親殺害,一方面顧某遠非法剝奪其父親生命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不但違法,也有違傳統(tǒng)道德,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其父親對案發(fā)存在過錯,量刑應與普通殺人案件區(qū)別對待。被害人顧某和長期對顧某遠母親實施家庭暴力,案發(fā)當日又無故毆打顧某遠母親,雖經村干部調解后和解,但案發(fā)時又無故謾罵顧某遠及其母親,對激化矛盾,引發(fā)案件具有責任,應該認定其具有過錯。
另一方面,被害人雖然長期對其妻子有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但顧某遠母親并未受嚴重傷害,暴力程度不是很高,顧某遠僅因此便實施了剝奪其父親生命的行為,雖不屬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形,但顧某遠作案后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家屬也對顧某遠諒解,作案前顧某遠常年在外打工,系家庭支柱,村民也反映顧某遠品行良好,請求法院對顧某遠從寬處理,量刑時充分考慮以上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顧某遠判處較輕刑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67條
一審: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吉01刑初51號刑事判決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