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56-035
陳某、徐某販賣毒品、洗錢案
——用他人賬戶轉(zhuǎn)移毒贓的行為定性
關(guān)鍵詞:刑事 販賣毒品罪 洗錢罪 毒品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洗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陳某在江西省宜豐縣“某賓館”樓上一KTV包 廂內(nèi),因謝某(已判決)居間介紹,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錢某(已判決)270粒 “元子”(含有尼美西泮成分的固體毒品),陳某提出要現(xiàn)金交易,錢某未帶足 量的現(xiàn)金,就提出通過微信掃碼支付2萬元毒贓。陳某為逃避打擊,擔心微信交 易會留下交易記錄,因此,陳某就虛構(gòu)理由讓其朋友羅某代收2萬元毒贓并幫忙 取現(xiàn),羅某不知道該2萬元為毒贓,就用其本人微信號幫助陳某代收了該2萬元。之后,羅某立即將代收到的2萬元毒贓取現(xiàn)并交給了陳某。
2021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陳某與謝某、杜某(均已判刑)在宜豐某酒店 商量購買“元子”事宜,雙方談妥以5萬元的價格交易500?!霸印?。次日,陳某帶著500粒“元子”和謝某、杜某等人乘坐同一輛小客車從宜豐到豐城市,在豐城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內(nèi),謝某將5萬元毒贓交給陳某,購買了該 500?!霸印薄?021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受肖某(已判刑)委托向謝 某購買“元子”,肖某支付了2萬元給徐某(其中1萬元為現(xiàn)金,1萬元通過微信 掃碼支付)。當天,徐某在上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內(nèi),從謝某處購買了200粒 “元子”,支付給謝某1.7萬元(其中7000元為現(xiàn)金,1萬元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支付)。隨后,徐某將200粒“元子”給了肖某,并告知肖某還需支付數(shù)千元的好處 費和車費。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9日以(2022)贛0981刑初235號刑事判 決:一、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 幣八千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 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 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販 賣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陳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 性質(zhì),采取使用不明真相的他人微信收取毒資并將毒資提現(xiàn),其行為已構(gòu)成洗 錢罪。對陳某所犯數(shù)罪,應(yīng)依法并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實施毒品犯罪之后,進一步實施掩飾、隱瞞等“漂白”的二次行為,利用不明真相的他人微信號收取毒贓,并將毒贓轉(zhuǎn)換為現(xiàn)金,屬于刑法第 191條第1款第5項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 質(zhì)的”,構(gòu)成洗錢罪。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1款、第5款
一審: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2022)贛0981刑初235號刑事判決(2022年 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