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40-014
白某等污染環(huán)境案
——非法處置含礦物油的包裝桶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關鍵詞:刑事 污染環(huán)境罪 非法處置 危險廢物 含礦物油的包裝桶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白某租賃位于重慶市渝北區(qū)玉峰山鎮(zhèn)環(huán)山村一廠房經營 廢舊包裝桶。同年10月至次年4月,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情況下,從被告人吳某等人處收購沾染有礦物油、涂料廢物及廢有機溶劑等物 的廢舊包裝桶,并雇用工人在上述廠房內用洗衣粉、香蕉水或清水清洗后出售,對于較臟的包裝桶切割成塊狀后出售。對于清洗廢舊包裝桶產生的廢水,被 告人白某指使工人傾倒在地上,通過鋪設的管道排放至外環(huán)境。2015年4月14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廠房內查獲了白某收購的廢舊包裝桶共計28.63噸。
被告人吳某于2006年開始銷售殼牌潤滑油,其知曉處理沾染潤滑油的包裝 桶需要相應資質,但在未查驗、也未要求被告人白某出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的情況下,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間,先后向被告人白某出售沾染有潤滑 油的殼牌209升裝廢舊包裝桶共計50.5噸。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白某、吳某 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重慶市渝北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對被告人作出行政處 罰:責令立即停止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并罰款143 700元。被告人白某未繳 納該罰款。潤滑油等礦物油系危險廢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 物、容器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guī)定的HW49類危險廢物。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65號刑事 判決:一、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50 000元;二、被告人吳某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 金8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渝01刑終284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白某撤回上 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被告人白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白某從吳某處收購的 包裝桶未經清洗直接出售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白某從吳某處收購潤滑油包裝 桶后,使用洗衣粉、香蕉水進行清洗的事實,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辯解,以 及證人張開碧、周光強的證言證實,相互印證,故該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白某的辯護人提出白某經營場所周圍系荒地,附近居民少,犯 罪情節(jié)輕微的辯護意見,經查,污染環(huán)境罪中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認定并不以周圍 土地利用規(guī)劃、附近居民數量作為判斷標準,且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非法處置危 險廢物三噸以上,其行為已嚴重污染環(huán)境,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吳某非犯意提起人,無共謀的主觀故意的辯 護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吳某未與白某共謀經營廢舊包裝桶,但其在未查驗、也未要求白某出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系白某向其出售沾染潤 滑油的包裝桶,并嚴重污染環(huán)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人吳某應按 照污染環(huán)境罪的共同犯罪處罰,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吳某的社會危害性小的辯護意見,經查,被 告人吳某向不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白某出售沾染潤滑油的包裝桶,由于 被告人白某不具有相應資質即其不具有相應處理危險廢物的技術、設施和能力,無法按照處理危險廢物的規(guī)定進行有效處置,被告人吳某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勢必會對環(huán)境造成嚴重危害,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人白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嚴重污染 環(huán)境;被告人吳某明知白某無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 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系初犯,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 被告人吳某系初犯,庭審中自愿認罪,依法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 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七條規(guī)定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判定,可以根據非法處置、利用的危險廢物的數量,結合超標排放污染物、傾倒污 染物等情節(jié)加以判斷。行為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收集、貯存、清洗、切割含有礦物油的包裝桶,非法處置的危險廢物在三噸以上并將清洗 廢水排放至外環(huán)境的,可以認定為“嚴重污染環(huán)境”。
2.行為人明知處置危險廢物需要相應資質,雖未與他人共謀經營危險廢物,但 在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其出售提供危險廢物,致使所 涉危險廢物被非法傾倒、處置,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以污染環(huán)境罪的共同犯罪論 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
一審: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2016)渝0112刑初65號刑事判決(2016年 3月17日)
二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渝01刑終284號刑事裁定(2016年 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