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31-001
姜某財、田某記騙購外匯案-利用跨境外匯支付平臺向銀行騙購外匯,數(shù)額較大的,可以構成騙購
外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姜某財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田某記,利用姜某財實 際控制的某盛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約,向某網絡科技公司提交虛假跨境 電商訂單等材料,通過某網絡科技公司向相關合作銀行騙購外匯,購匯使用人 民幣共計5億余元。其中,田某記參與騙購外匯部分,購匯共計使用人民幣 4.22億余元。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田某記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某通公司,與 某網絡科技公司、某支付公司簽約,向上述兩家公司提交虛假跨境電商訂單等 材料,通過該兩家公司向相關合作銀行騙購外匯,購匯共計使用人民幣5000萬 余元。被告人姜某財、田某記于2022年8月6日被查獲歸案,到案后均能夠如實 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fā)后,二人家屬分別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萬元。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2)京0106刑初929號刑 事判決:一、被告人姜某財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 幣二千七百萬元。二、被告人田某記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 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萬元(其他判項略)。宣判后,被告人姜某財、田某記提 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3)京02刑終 3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姜某財、田某記的行為是否構成騙購外匯罪。姜某財、田某記以某盛公司、某通公司的名義,與取得跨境外 匯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的某網絡科技公司、某支付公司簽訂《跨境外匯平臺合作協(xié)議》《跨境支付服務協(xié)議》,向上述兩家公司提供虛假的跨境電商訂單等材料,該兩家外匯支付平臺公司經審核后下達購匯指令,向合作銀行申請購匯,相 關銀行將外匯轉入姜某財、田某記指定的境外收款賬戶,最終完成騙購外匯犯 罪行為。本案中,姜某財、田某記騙購外匯使用的人民幣高達數(shù)億元,嚴重侵 犯國家外匯管理秩序,過程中雖然增加跨境外匯支付平臺中間審核環(huán)節(jié),但與 直接向銀行騙購外匯在社會危害性上并無本質不同,不影響騙購外匯罪行為性 質的認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向跨境外匯支付平臺提供虛假跨境電商訂單等購匯申請材料,利用跨境外匯支付平臺向銀行騙購外匯,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規(guī)定的,構成騙購外匯罪。
關聯(lián)索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 犯罪的決定》第1條
一審: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22)京0106刑初929號刑事判決(2023年 7月21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刑終385號刑事裁定(2023年 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