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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5-04-17   閱讀:

網(wǎng)友:李律師,請問哪些情況下受傷可以認定工傷?

李林律師: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2024年)北京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海淀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職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1.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2.職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視為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以及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此種情況下員工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依法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2024年)李某英訴沐川縣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給付工傷保險金案-已領取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超齡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建設工程單位已通過項目參保方式為該類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該類務工人員在相應建設項目工作過程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以務工人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領取退休待遇為由拒絕支付其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東城區(qū)人力資源、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用人單位應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超齡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024年)西烏珠穆沁旗某車床加工部訴西烏珠穆沁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為本單位利益從事非本人固定崗位(或所分配工種)的其他相關工作受傷害的工傷認定: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為本單位利益從事非本人固定崗位(或所分配工種)的其他相關工作(例如協(xié)助他人搬運貨物等)所受傷害,應當屬于“工作原因”,也應當理解為“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符合最大限度保障職工權益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3年)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訴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在新興業(yè)態(tài)從業(yè)人員工傷認定中的適用:高某準備上班送餐工作,因電池故障導致火災,并引起90%重度燒傷,于同日送醫(yī)搶救,經搶救無效于2018年8月12日死亡。高某工亡是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

(2024年)重慶某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為完成單位工作“串崗”受傷的,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認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要綜合考慮職工受到傷害時“串崗”從事的相關工作與其本職工作的關聯(lián)程度,主觀目的是否是為了單位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單位領導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

(2024年)謝某訴湖北省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因工外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在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舉證責任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2024年)康某忠訴北京市懷柔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案-快遞員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三工”情形下工傷事故的認定:快遞員送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在認定工傷時,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進行認定,而不應適用該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進行認定。

(2024年)蕪湖某電子商務公司訴蕪湖市灣沚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政府工傷認定案-專送騎手雖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yè)簽訂勞務合同,但本質系勞動關系的,屬工傷認定范疇:專送騎手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yè)構成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在配送平臺派發(fā)的外賣送餐任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2024年)上海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靜安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確認及行政復議案-工傷認定案件中“違法轉包”的認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024年)某建筑安裝公司訴安徽省樅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付保險待遇案-按項目參保的,社保機構不能僅以職工未登記備案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的對象為該項目所有職工,在參保期內,未報備登記職工在該項目范圍內發(fā)生工傷后,保險經辦機構以未報備為由拒絕核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胡某業(yè)訴沈陽市渾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用人單位在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注銷工商登記,人社部門應當受理勞動者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針對職工受傷在先、用人單位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在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后續(xù)問題,人社部門應該按照工傷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若人社部門認定受傷職工為工傷,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工傷保險待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精神,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單位又已經注銷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對企業(yè)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可依法將清算組列為被告主張權利;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可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精神處理。

(2024年)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沒有證據(jù)證明受傷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且在案證據(jù)不能確定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的,人社部門應當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事實,及時作出工傷認定。沒有證據(jù)證明受傷職工對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24年)劉某訴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案-工傷認定中“履行工作職責”的認定:關于履行工作職責中受到暴力傷害的能否認定工傷,關鍵在于判斷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的關聯(lián)性程度?!豆kU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后的救濟。從制度價值的角度適用該條款認定是否屬于工傷時,要從暴力傷害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等綜合判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工作糾紛處理不當不屬于阻卻認定工傷的理由。

(2024年)王某某訴上饒市廣豐區(qū)人民政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案-工傷認定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認定:沒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職工存在引發(fā)暴力侵害的其他個人因素情況下,不宜僅以暴力侵害沒有當場發(fā)生即暴力侵害的發(fā)生具有滯后性為由,否定職工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2024年)重慶百某物流有限公司訴重慶沙坪壩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對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傷認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矛盾與同事發(fā)生爭執(zhí)打斗,能夠證明傷害后果系因職工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的,或者職工對傷害后果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不應認定工傷。

(2024年)王某亮訴嫩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職工下班后回到職工宿舍后再回到家庭住所地的途中發(fā)生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對“上下班途中”的判斷標準,需考量職工行程的意圖是否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圖之下實施了出行行為,同時兼顧職工的出行時間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出行路線是否屬于“合理路線”。職工的家庭住所地與工作地相隔兩地,法定節(jié)假日或約定休息日期間,職工為上下班往返于工作場所到職工宿舍再到家庭住所地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

(2024年)天津某勞務公司訴天津市武清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職工下班返回宿舍收拾行李并乘車回家的整體過程屬于“上下班途中”:職工在下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前往乘車地點、回家這一整體過程,符合職工工作、生活銜接的客觀需要,應當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職工在此途中受到非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4年)肖某生訴上海市黃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政府工傷保險資格認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案-對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時間內”的理解和適用:如何理解和適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是裁量當事人離開工作單位后開展其他活動,并在此后返回居住地路上受到事故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的關鍵。對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應當規(guī)范把握,不宜作過于寬泛的理解。

(2024年)張某甲訴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應當合理,如果屬于非正當合理的時間,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無法認定為工傷。

(2023年)江蘇某某公司訴蘇州市姑蘇區(qū)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案-采購項目成交單位即使主張其資質被他人借用亦不影響其成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精神,在對外關系上,一般可將資質出借方和資質借用方作為一個整體,使之共同成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特別是在發(fā)包人、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對資質出借方出借資質事實不知情的情況下,出于招投標對外公示的信賴以及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將資質出借方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無不當。在這種情形下,采購項目成交單位即使主張其資質被他人借用亦不影響其成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

(2024年)項某訴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在車輛掛靠關系中,對駕駛員勞動權益的保護應采取勞動者傾斜保護原則。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收取掛靠費,應與掛靠人共同承擔經營運輸風險,僅以協(xié)議約定不能免除其作為被掛靠人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被掛靠單位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主張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天津某公司訴天津市寧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不能泛化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提供了獲得工傷賠償?shù)穆窂?,但在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聘用的工人在從事工作中傷亡,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2011年)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

請示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應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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