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2年08月1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8月10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關于規(guī)范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辦法(試行)》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 年度第十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執(zhí)行過程中的意見,請及時報送本院民三庭(聯系人:陳慶賓,聯系電話:65996072)全文如下: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破產程序中財產處置的辦法(試行)
為規(guī)范破產辦理程序,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高效處置債務人財產,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破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包括:存款、現金;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應收賬款、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第二條 處置債務人財產應當以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能夠通過企業(yè)整體處置方式維護企業(yè)營運價值的,應優(yōu)先考慮適用整體處置方式,盡量避免對債務人財產零散出售,最大限度提升債務人財產的經濟價值,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管理和處置債務人財產時,必須符合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承擔包括環(huán)評、修復、報廢等義務在內的環(huán)境保護責任。
第四條 管理人應當于收到法院指定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對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的調查和接管,以及對債權的登記、審查等工作。
第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完成對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的接管,并在接管完成后向法院書面報告。債權申報期滿仍不能完成接管的,應當向法院書面報告接管現狀,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材料,或者有其他妨礙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行為的,管理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法采取搜查、強制提取、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zhí)行。根據案情需要,受理破產案件法院的執(zhí)行、法警部門應當協助破產業(yè)務庭予以實施。
管理人應當及時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和合肥法院破產案件一體化管理平臺的管理人工作平臺錄入包括財產情況在內的案件信息,定期披露破產清算工作進展第六條管理人可以通過合肥法院破產案件一體化管理平臺提出申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
第七條 執(zhí)轉破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問題,按照本院《關于執(zhí)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破產業(yè)務庭需要查閱執(zhí)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執(zhí)行部門辦理財產處置等事項的,執(zhí)行部門應予以協助配合。
第八條 財產以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按照本院《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管理人可以將破產財產以債權人內部競價、協議轉讓、以物抵債等方式進行變價或分配,但法律法規(guī)禁止通過上述方式處置的除外。對于變價所得預計不足以支付變價費用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管理人可放棄對破產財產的變價處置。
第十條 管理人處分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前十日書面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和法院。債權人委員會和法院可以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要求管理人對處分行為作出相應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依據。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法院作出決定。
法院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應當責令管理人停止處分行為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提交債權人會議重新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十一條 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 債權人會議決議 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jiān)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作出決定;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上述信息資料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保密義務或者簽署保密協議;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就該特定財產變價處置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管理人應及時變價處置,不得以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等為由拒絕,但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破產財產整體價值而需要進行整體處置的除外。拍賣或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yōu)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第十三條 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在處置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礙破產案件審理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向法院、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作虛假陳述回答;
(二)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賬簿、文書等材料,或者偽造其他重要證據材料;
(三)隱藏、轉移、銷毀拒不交出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其他重要證據材料;
(四)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強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組處置企業(yè)財產的,參照適用本意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上級法院或本院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