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406刑初251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陳XX與朋友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潘集區(qū)鎮(zhèn)村南側(cè)路段時,與魏德玉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兩車損傷,并致魏德玉車輛乘車人夏某受傷。陳XX肇事后逃逸,且在被***找到后仍逃避檢查。后民警將陳XX帶至淮南第五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5月11日,經(jīng)鑒定:陳XX血液乙醇含量為215.33mg/100ml,大于80mg/100ml。
2023年5月21日,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魏德玉及夏某無責任。2023年5月30日,經(jīng)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夏某因交通事故致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陳XX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陂_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并無不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