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
案??號 (2020)皖0405刑初116號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0405刑初116號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八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洪某2、黃某3、胡某4、蘇某5、陳某6、劉某7、黃某8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榮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邪斯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楊杰、被告人洪某2及其辯護人徐作兵、被告人李榮及其辯護人李輝、被告人黃某3、胡某4、蘇某5、陳某6、劉某7、黃某8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被告人李某1(綽號鐵拐李)伙同“鴨頭”、“斷片”等人在國外建立一個網絡賭博團伙。該團伙先設立于柬埔寨西港市,后搬至菲律賓馬尼拉。該團伙采用公司化經營模式,并設立“澳門威尼斯人”、“澳門銀河”、“澳門金沙”、“C46彩票”四個賭盤,從事“百家樂”、“炸金花”等賭博游戲。該團伙下設客服部、行政部、話務部、推廣部、技術部等部門。
被告人李某1為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股東之一,占有該團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
被告人洪某2,為該犯罪團伙“推廣部”主管,負責該團伙內賭博網站的推廣工作,通過對接國內“百度”、“搜狗”等網站廣告商交取廣告費對網站進行推廣。犯罪嫌疑人洪某2于2017年由被告人李某1帶入進入該團伙,期間違法所得50余萬元。
被告人黃某3,在“牛戰(zhàn)士”(QQ昵稱,真實身份未知)的介紹下在明知該犯罪團伙在網上開設賭博網站,仍同其女友陳某6為該團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黃甜治、黃海明支付寶賬戶為賭場收取賭資900余萬元。
被告人李榮,在明知該犯罪團伙在網上開設賭場的情況下,仍同賭場內胡某4(QQ昵稱為“半夏半心”)對接,查實李榮向該團伙非法販賣10余張個人及對公銀行賬戶,違法所得合計40萬余元。
被告人胡某4,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客服部”工作,負責對接國內販賣銀行賬戶的“卡商”,為賭場購買轉移資金使用的銀行賬戶,期間違法所得10萬余元。
被告人蘇某5,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客服部”工作,負責接待參賭人員,為其提供賭資充值和提現(xiàn)工作,期間違法所得9萬余元。
被告人劉某7,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話務部”從事話務推廣工作,每日撥打“上級領導”李美珍(另案處理)提供的國內電話號碼進行網絡賭場推廣或回訪,期間違法所得8萬余元。
被告人黃某8,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話務部”從事話務推廣工作,每日撥打“上級領導”李美珍提供的國內電話號碼進行網絡賭場推廣或回訪,期間違法所得3萬余元。
2019年12月,偵查機關通過資金分析研判凍結賭場涉案銀行賬戶1000余個,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銀生寶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中鋼銀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重慶易極付科技有限公司”、“易聯(lián)支付有限公司”等相關賬戶100多個。通過犯罪嫌疑人蘇某5、陳某6辨認明確黃海明、黃甜治支付寶賬戶為賭客入款賬戶,兩賬戶共計收取賭資9028860.25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伙同洪某2、胡某4、蘇某5、黃某8、劉某7在網上開設賭場,其六人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3、陳某6明知他人在網上開設賭場仍為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兩人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榮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配套網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3、陳某6、洪某2、胡某4、蘇某5、黃某8、劉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1構成一般立功,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洪某2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黃某3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榮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胡某4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蘇某5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陳某6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7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黃某8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某1系從犯;2.被告人李某1構成重大立功;3.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系坦白、初犯、偶犯。
被告人洪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洪某2系從犯;2.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
被告人李榮對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當庭辯稱其在本案中獲利沒有40萬元。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榮系坦白、認罪認罰、系初犯;2.指控的違法所得40余萬元是其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除了本案的犯罪團伙,還包括其他網絡賭博團伙。
被告人黃某3、胡某4、蘇某5、陳某6、劉某7、黃某8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1(綽號鐵拐李)伙同“鴨頭”、“斷片”等人在國外建立一個網絡賭博團伙。該團伙先設立于柬埔寨西港市,后搬至菲律賓馬尼拉。該團伙采用公司化經營模式,并設立“澳門威尼斯人”、“澳門銀河”、“澳門金沙”、“C46彩票”四個賭盤,從事“百家樂”、“炸金花”等賭博游戲。該團伙下設客服部、行政部、話務部、推廣部、技術部等部門。
被告人李某1為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股東之一,占有該團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
被告人洪某2為該犯罪團伙“推廣部”主管,負責該團伙內賭博網站的推廣工作,通過對接國內“百度”、“搜狗”等網站廣告商交取廣告費對網站進行推廣。被告人洪某2于2017年由被告人李某1帶入該團伙,期間違法所得50萬元。
被告人黃某3通過“牛戰(zhàn)士”(QQ昵稱,真實身份未知)的介紹,在明知該犯罪團伙在網上開設賭博網站,仍同其女友陳某6為該團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使用黃甜治、黃海明支付寶賬戶為賭場收取賭資9008860.25元,二人違法所得共計10萬元。
被告人李榮在明知該犯罪團伙在網上開設賭場的情況下,仍同賭場內胡某4(QQ昵稱為“半夏半心”)對接,向該團伙非法販賣個人及對公銀行賬戶,其中有11張對私賬戶,每張賣得4000元,3張對公賬戶,每張賣得10000元,違法所得為74000元。
被告人胡某4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的“客服部”工作,負責對接國內販賣銀行賬戶的“卡商”,為賭場購買轉移資金使用的銀行賬戶,期間違法所得10萬元。
被告人蘇某5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的“客服部”工作,負責接待參賭人員,為其提供賭資充值和提現(xiàn)工作,期間違法所得9萬元。
被告人劉某7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的“話務部”從事話務推廣工作,每日撥打“上級領導”李美珍(另案處理)提供的國內電話號碼進行網絡賭場推廣或回訪,期間違法所得8萬元。
被告人黃某8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在該開設賭場犯罪團伙中的“話務部”從事話務推廣工作,每日撥打“上級領導”李美珍提供的國內電話號碼進行網絡賭場推廣或回訪,期間違法所得3萬元。
2019年12月,偵查機關通過資金分析研判凍結賭場涉案銀行賬戶1000余個,第三方支付公司“上海銀生寶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中鋼銀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重慶易極付科技有限公司”、“易聯(lián)支付有限公司”等相關賬戶100多個。通過被告人蘇某5、陳某6辨認明確黃海明、黃甜治支付寶賬戶為賭客入款賬戶,兩賬戶共計收取賭資9028860.25元。
另查明,根據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警大隊2020年12月1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1向其律師提出其可以對在菲律賓的三個同案(蘇明順、蘇尚坤、李美珍)進行勸投,并委托律師帶話給蘇清花,要求蘇清花聯(lián)系上述三人,轉達李某1的意思。后蘇清花與三人取得聯(lián)系,勸三人回國投案自首,2020年12月8日,上述三人回國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物證手機、筆記本電腦、硬盤、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卡,書證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搜查證及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洪某2手機內容及其農業(yè)銀行流水、賬戶情況、支付寶賬戶流水、QQ聊天記錄、李榮銀行卡交易流水、黃甜治、黃海明支付寶賬戶流水、林某銀行交易流水、馬銳支付寶記錄及銀行交易流水、查封決定書及不動產檔案信息、分析研判報告、情況說明等,證人陳某、李某、林某、劉某、常某、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1、洪某2、黃某3、李榮、胡某4、蘇某5、陳某6、劉某7、黃某8的供述和辯解,遠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在境外建立網絡賭博團伙,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洪某2、胡某4、蘇某5、劉某7、黃某8明知他人系在境外開設賭場的網絡賭博團伙,仍加入該團伙并提供相關服務;被告人黃某3、陳某6明知他人系在境外開設賭場的網絡賭博團伙,仍幫其收取賭資、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配套網銀,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及部分指控事實成立。
關于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1入股網絡賭博團伙,被告人洪某2、胡某4、蘇某5的供述均證實李某1是賭場老板,其系主犯,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1構成重大立功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雖然被告人李某1委托家人成功勸說三名同案犯回國投案,但該三名同案犯尚達不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故被告人李某1不構成重大立功,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榮違法所得40余萬元及被告人李榮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李榮違法所得40余萬元是其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不僅僅是針對被告人李某1團伙的違法所得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榮當庭供述其向本案犯罪團伙販賣11張對私賬戶,每張賣得4000元,販賣3、4張對公賬戶,每張賣得10000元,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榮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更正,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洪某2、黃某3、胡某4、蘇某5、陳某6、劉某7、黃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洪某2、黃某3、李榮、胡某4、蘇某5、陳某6、劉某7、黃某8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1委托家人勸說同案犯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洪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胡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蘇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李榮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陳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劉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黃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違法所得、涉案賭資予以追繳;隨案移送的手機23部、銀行卡113張、筆記本電腦3臺、硬盤1個、營業(yè)執(zhí)照50個依法予以沒收;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由查封、扣押、凍結的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馬鳳偉
審 判 員 王瑞瑞
人民陪審員 潘玉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