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深中法民二再字第3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 2011-02-16
審理經過
申請再審人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子景順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佳潔口腔醫(yī)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潔口腔醫(yī)院)合作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終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量子景順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09)粵高法民二申字第671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佳潔口腔醫(yī)院一審訴稱,2007年9月,其與量子景順公司簽訂《業(yè)務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由其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購買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佳潔口腔醫(yī)院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深圳市亞洲××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8月24日和8月31日分別向量子景順公司支付轉讓款人民幣430萬元、948萬元和300萬元,合計人民幣1678萬元。后雙方合同沒有繼續(xù)履行,量子景順公司沒有將45%的股權轉讓給佳潔口腔醫(yī)院,但是也沒有將其支付的人民幣1678萬元返還。另外《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中關于股權轉讓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量子景順公司應當將股權轉讓款返還給佳潔口腔醫(yī)院并且承擔相應的利息。因為公司的轉讓應該以公司的股東名義轉讓股權,而不是以公司的名義轉讓;股權轉讓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故請求法院判令:1、量子景順公司返還佳潔口腔醫(yī)院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678萬元并承擔款項占用期間的損失人民幣124339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7年9月1日暫計至起訴之日并要求繼續(xù)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量子景順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
量子景順公司一審反訴稱,2007年9月,其與佳潔口腔醫(yī)院訂立《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佳潔口腔醫(yī)院出資5000萬元人民幣與其合作經營項目收購與投資業(yè)務。并約定該資金應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位人民幣3000萬元、2007年12月30日前到位人民幣2000萬元。佳潔口腔醫(yī)院為表合作誠意,在《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磋商階段,其即通過其關聯企業(yè)深圳市亞洲××有限公司分三次匯款共計人民幣1678萬元到量子景順公司帳戶?;诖?,量子景順公司積極廣泛尋求有價值的投資項目,最終與第三方深圳×翔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收購深圳市××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項目的《專項委托收購協(xié)議書》,并按該協(xié)議約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幣1800萬元和預付了傭金人民幣84萬元。此后量子景順公司一再催促佳潔口腔醫(yī)院將合作出資余款到位,以供履行《專項委托收購協(xié)議書》中的收購業(yè)務,但佳潔口腔醫(yī)院最終違約,未再按《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支付分文合作投資款。佳潔口腔醫(yī)院的違約行為致使量子景順公司因無法支付收購款造成對第三方違約,除支付的定金人民幣1800萬元被沒收外,還損失了數百萬元的業(yè)務經費。量子景順公司與佳潔口腔醫(yī)院訂立的《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曾約定如乙方(佳潔口腔醫(yī)院)未按期出資,甲方(量子景順公司)有權沒收乙方(佳潔口腔醫(yī)院)已到位資金,以抵償甲方(量子景順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但由于佳潔口腔醫(yī)院未按期出資的違約行為給量子景順公司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遠不止乙方(佳潔口腔醫(yī)院)已到位資金,甲方(量子景順公司)沒收乙方(佳潔口腔醫(yī)院)已到位的資金遠不足以彌補量子景順公司的損失,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量子景順公司提起反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佳潔口腔醫(yī)院賠償損失人民幣122萬元給量子景順公司。2、案件訴訟費用由佳潔口腔醫(yī)院承擔。在庭審中,量子景順公司明確反訴請求為:因×翔公司沒收其1800萬定金,而佳潔口腔醫(yī)院僅支付人民幣1678萬元,相差人民幣122萬元,故請求佳潔口腔醫(yī)院賠償差額人民幣122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9月,佳潔口腔醫(yī)院與量子景順公司簽訂一份《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佳潔口腔醫(yī)院同意出資人民幣5000萬元,與量子景順公司合作經營項目收購與投資業(yè)務,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位人民幣3000萬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到位人民幣2000萬元;佳潔口腔醫(yī)院以上資金到位后30天內,由量子景順公司通過辦理股權轉讓或增資手續(xù),使佳潔口腔醫(yī)院擁有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量子景順公司對佳潔口腔醫(yī)院權益的行使提供以下保證:1、以上權益轉讓處分已獲得量子景順公司現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并予以授權;2、量子景順公司擁有深圳市××礦業(yè)有限公司90%的股東權益,對該公司的資產重組、權益配置、經營管理擁有完全的支配和控制權力,該公司擁有××省境內約162平方公里的礦山開發(fā)權;量子景順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在佳潔口腔醫(yī)院正式持有量子景順公司45%股份后,量子景順公司董事變更為3人,其中量子景順公司委派2人,佳潔口腔醫(yī)院委派1人,董事長由量子景順公司委派董事擔任,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佳潔口腔醫(yī)院可在2007年12月底前增加出資4500萬元人民幣,購買深圳市××礦業(yè)有限公司45%股權;佳潔口腔醫(yī)院未能按期出資,視為放棄量子景順公司股東權益認購,量子景順公司有權沒收佳潔口腔醫(yī)院已到位資金,以抵償量子景順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上述協(xié)議由佳潔口腔醫(yī)院的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簽名及加蓋公章,量子景順公司方僅由法定代表人曾邦某簽名,未加蓋公章。上述協(xié)議書簽訂后,佳潔口腔醫(yī)院通過深圳市亞洲××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8月24日和8月31日分別向量子景順公司支付轉讓款人民幣430萬元、948萬元和300萬元,合計人民幣1678萬元。此后,因上述協(xié)議未能繼續(xù)履行,佳潔口腔醫(yī)院于2008年10月7日起訴并提出上列的訴訟請求。量子景順公司亦提起反訴及上列的反訴請求。另查,量子景順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80萬元,共有股東4人,法定代表人為曾邦某,4股東分別為:趙某(出資額人民幣354萬元、出資比例為17.0192%)、林某某(出資額人民幣118萬元、出資比例為5.673%)、曾邦某(出資額人民幣900萬元、出資比例為43.2692%)、曾慶某(出資額人民幣708萬元、出資比例為34.0384%)。關于佳潔口腔醫(yī)院、量子景順公司間的股權轉讓是否經過量子景順公司股東的一致同意及授權,在庭審過程中,量子景順公司稱已得到股東的認可,但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對于具體如何轉讓股權給佳潔口腔醫(yī)院,量子景順公司稱并沒有具體約定將哪個股東的股權轉讓給佳潔口腔醫(yī)院,并稱若有股東不愿意轉讓或者操作不便,可利用增資的方式來實現。
一審法院認為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案件中,量子景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邦某個人與佳潔口腔醫(yī)院簽訂《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就量子景順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事宜進行了相關的約定,但曾邦某個人的股權在量子景順公司中所占的出資比例僅為43.2692%,未達到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45%的轉讓股份份額。根據上述協(xié)議的約定,量子景順公司應保證權益的轉讓已獲得量子景順公司現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并予以授權,但量子景順公司在庭審辯論終結前并未能提交其他股東授權表示同意向佳潔口腔醫(yī)院轉讓股權的證據,也未能明確其股東之間如何具體向佳潔口腔醫(yī)院轉讓股份。因此,量子景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邦某個人無權處分量子景順公司中其他股東的股權,其與佳潔口腔醫(yī)院簽訂的上述《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應屬無效合同,量子景順公司已收取佳潔口腔醫(yī)院的投資款人民幣1678萬元,應返還佳潔口腔醫(yī)院。至于佳潔口腔醫(yī)院主張量子景順公司支付占用該投資款期間的利息損失,應從佳潔口腔醫(yī)院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2008年9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至還清款之日止。關于量子景順公司反訴請求佳潔口腔醫(yī)院賠償損失人民幣122萬元,因量子景順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其請求的損失與佳潔口腔醫(yī)院、量子景順公司間的協(xié)議存在關系,故其反訴請求并無事實依據,予以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深圳市佳潔口腔醫(yī)院管理有限公司返還投資款項人民幣1678萬元;二、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深圳市佳潔口腔醫(yī)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前項投資款項期間的利息(以人民幣1678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08年9月27日起計至付清款之日止);三、駁回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本訴受理費人民幣129940元、反訴受理費人民幣789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142830元,均由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深圳市佳潔口腔醫(yī)院管理有限公司已預交訴訟費用人民幣134940元,可于本判決生效后申請退回;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訴訟費用人民幣134940元。
二審上訴人訴稱
量子景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案件的糾紛是基于《協(xié)議書》的合同關系產生的,而《協(xié)議書》是曾邦某作為量子景順公司的股東代表與佳潔口腔醫(yī)院簽訂的,曾邦某等股東才是案件的當事人,并非是量子景順公司。量子景順公司所收到的資金是佳潔口腔醫(yī)院代股東(曾邦某等)支付的增資擴股的資本金或股權轉讓金,而不是佳潔口腔醫(yī)院的投資款。所以,佳潔口腔醫(yī)院要解決《協(xié)議書》的糾紛,應當依法起訴《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曾邦某等股東,而不是起訴量子景順公司。一審法院在事實不清、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下認定曾邦某個人與佳潔口腔醫(yī)院簽訂的《協(xié)議書》無效,判決量子景順公司返還佳潔口腔醫(yī)院的投資款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駁回佳潔口腔醫(yī)院在一審的起訴,并由佳潔口腔醫(yī)院承擔案件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在二審中,量子景順公司又提交書面申請,請求本院追加曾邦某和香港××集團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佳潔口腔醫(yī)院口頭答辨稱:1、從《協(xié)議書》的內容來看,佳潔口腔醫(yī)院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量子景順公司的股權,故本案應定性為股權轉讓糾紛;2、簽訂《協(xié)議書》的主體是量子景順公司與佳潔口腔醫(yī)院。曾邦某是量子景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權轉讓款也是直接支付至量子景順公司的帳戶,且量子景順公司在一審中也是基于《協(xié)議書》向佳潔口腔醫(yī)院提出反訴,因此,應認定曾邦某簽署《協(xié)議書》的行為是代表量子景順公司,而非個人行為;3、認定《協(xié)議書》無效的原因不是曾邦某個人侵犯了其他股東的權益,而是量子景順公司無權處分股東的股權,在此點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4、量子景順公司在二審申請追加曾邦某和香港××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三人,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事實上,均缺乏依據。綜上,一審判決適當,應予維持。
二審法院查明
本院二審除認定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在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又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量子景順公司提交了一份《協(xié)議書》文本,該文本開頭部分列明的"甲方",是以手寫方式填寫的"曾邦某、深圳市量子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文本結尾部分"甲方"簽章處,有曾邦某的簽字和量子景順公司的簽章。佳潔口腔醫(yī)院亦另行提交一份《協(xié)議書》文本,該文本開頭部分列明的"甲方"處為空白,文本結尾部分"甲方"簽章處,也有曾邦某和簽字和量子景順公司的簽章。而在一審中,佳潔口腔醫(yī)院提交的《協(xié)議書》中,開頭部分列明的"甲方",是以手寫方式填寫的"深圳市量子景順公司",結尾部分"甲方"簽章處只有曾邦某的簽名,并無量子景順公司簽章。鑒于雙方在一、二審中提交的《協(xié)議書》文本均不相同,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就上述《協(xié)議書》文本進行了質證,最終雙方均確認以佳潔口腔醫(yī)院在二審中提交的《協(xié)議書》文本為準。2、量子景順公司提交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審理的HCA1093/2009案件中,CHEN某提交的書面主張。在該案件中原告為量子景順公司,被告為黃某某及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根據CHEN某的陳述,2009年5月25日,佳潔口腔醫(yī)院根據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將其人民幣1678萬元債權中的人民幣600萬元部分,分配給了香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委托公證人劉某某律師證明,該份文件與香港高等法院存檔文件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二審認為,本案在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當事人是量子景順公司與佳潔口腔醫(yī)院,還是曾邦某;2、本案案由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還是合作合同糾紛。3、量子景順公司在二審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就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又各自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協(xié)議書》文本,在這兩份《協(xié)議書》上,量子景順公司均加蓋了公章。由此可見,量子景順公司是《協(xié)議書》的簽約主體。雖然量子景順公司主張合同的"甲方"應當是量子景順公司與曾邦某,但是,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在《協(xié)議書》中曾邦某有獨立于量子景順公司之外的意思表示。因此,曾邦某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的行為,是其作為量子景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其職權代表量子景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職務行為。且從一、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已付的人民幣1678萬元款項也是由佳潔口腔醫(yī)院直接付給量子景順公司,而非付給曾邦某或其他股東。故根據雙方最終確認的《協(xié)議書》文本以及前述事實,本院二審認定本案當事人為量子景順公司與佳潔口腔醫(yī)院。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二審認為,在雙方當事人基于對《協(xié)議書》條款理解的不同而對《協(xié)議書》的性質產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協(xié)議書》的性質。從涉案《協(xié)議書》的標題及內容來看,首先,其標題明確訂立為"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第二,從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一條關于"乙方同意出資5000萬元人民幣,與甲方合作經營項目收購與投資業(yè)務"的約定以及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所使用的詞句情況看,均大量使用了"合營"和"合營公司"。第三,從合同目的來說,佳潔口腔醫(yī)院之所以與量子景順公司訂立《協(xié)議書》,其目的就是通過與量子景順公司合作,出資購入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并進而通過持股及后續(xù)增加投資,再行購買深圳市××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最終達到擁有對深圳市××礦業(yè)有限公司所有的××省境內約162平方公里礦山開采權。綜合上述三點,本院二審確定涉案《協(xié)議書》的性質為"合作經營合同",本案案由亦應相應確定為"合作合同糾紛"。量子景順公司關于本案案由的上訴意見具合理之處,本院二審予以采納。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確定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不當,本院二審依法糾正。在涉案《協(xié)議書》中,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能否被合法轉讓持有,是雙方當事人的合作經營能否依法開展的最前提的基礎。量子景順公司承諾將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轉讓給佳潔口腔醫(yī)院,并稱該行為已經得到了量子景順公司股東的一致同意和授權。但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權轉讓量子景順公司股權的只能是量子景順公司的股東,量子景順公司無權處分股東的股權。在一、二審過程中,量子景順公司不能提交量子景順公司股東委托量子景順公司代為處分其持有股權的證據,量子景順公司股東也未向本院出具書面文件,追認量子景順公司處分其股權的行為。有鑒于此,量子景順公司承諾向佳潔口腔醫(yī)院轉讓45%股權的行為,由于未得到量子景順公司股東的授權和追認,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書》無效。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相互返還。鑒于量子景順公司并不否認佳潔口腔醫(yī)院為履行《協(xié)議書》而向其支付人民幣1678萬元款項的事實,因此,一審判決判令量子景順公司應當將該筆款項返還給佳潔口腔醫(yī)院,并從佳潔口腔醫(yī)院在一審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其占用該筆資金期間的利息,直至還清本息之日止并無不當,本院二審對此予以維持。關于量子景順公司在二審申請追加第三人的問題,本院二審認為,曾邦某作為量子景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量子景順公司承擔。即便曾邦某簽字的行為超越了量子景順公司授予其的權限范圍,除非量子景順公司能舉證證明佳潔口腔醫(yī)院知悉該事實,否則仍應由量子景順公司向佳潔口腔醫(yī)院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曾邦某非本案當事人。對于量子景順公司在二審要求追加曾邦某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本院二審予以駁回。同時,雖然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在另案中陳述,其已受讓佳潔口腔醫(yī)院在本案中的部分債權,但是,佳潔口腔醫(yī)院向案外人轉讓債權是否合法、有效,是獨立于本案之外的另一法律關系,當事人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院二審在此不予審理。況且佳潔口腔醫(yī)院是否向案外人轉讓債權,并不會影響量子景順公司的債務負擔。因此,量子景順公司要求追加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參加訴訟的請求,本院二審亦不予支持。至于量子景順公司在一審提出的反訴請求,因其在二審調查時明確表示未對反訴部分提出上訴,故本院二審對此不予涉及。依照《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7830元由量子景順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比例不變。
量子景順公司申請再審,請求:一、撤銷(2009)深中法民二終字第1694號判決書;二、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請,確認其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三、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用。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二審法院"確定涉案《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下稱《協(xié)議書》的性質為合作經營合同",但卻認定"雙方訂立的《協(xié)議書》無效",沒有查明造成《協(xié)議書》違約方的責任事實,而適用"股權轉讓"的公司法,是適用法律錯誤,認定責任不清,造成守約方即申請人的損失,顯失公正。一、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2007年9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訂立《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二、《專項委托收購協(xié)議書》是申請人履行協(xié)議書即合營公司收購與投資項目的具體實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訂立《協(xié)議書》后,開始履行協(xié)議的義務,于2007年11月26日與深圳×翔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翔公司)訂立了《專項收購協(xié)議收》下稱《收購協(xié)議書》。三、被申請人遲延履行合作經營公司項目出資款1322萬元,未履行合營公司出資款2000萬元,是嚴重違約,是導致協(xié)議書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訂立《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后,申請人認真履行協(xié)議,積極落實投資項目,并于2007年11月26日與×翔公司達成了項目收購《專項委托收購協(xié)議書》,并支付了項目收購所必需的定金1800萬元。而被申請人并未按《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的時間、數量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協(xié)議書無法履行進而也導致《收購協(xié)議書》的物業(yè)項目無法實施,并造成定金1883.155萬元損失;(2)協(xié)議書的本質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以收購項目投資為紐帶、以合作經營設立公司為形式(或載體)、以出資設立合營公司獲取股份為經營手段、以合作經營公司的出資比例獲得收益為目的,以合作經營公司獲取深圳市××礦業(yè)公司的礦山開發(fā)權為目標,進而實現進入投資項目、進入礦產能源獲益的最后宗旨和目的;(3)本案實質是合作經營進行項目收購和投資業(yè)務的合同糾紛,而根本不是股權轉讓糾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訂立《協(xié)議書》目的很明確,就是出資設立合作經營公司開展項目的收購和投資業(yè)務,而通過出資后獲取申請人45%的股份,從而再出資4500萬元獲取深圳市××礦業(yè)公司45%的股權,都是為了收購項目和投資業(yè)務而獲取收益的分配比例而言。二審法院認定雙方是投資合作經營,無疑是正確的,但認定是合作經營,又認為雙方是進行股權轉讓糾紛,是"張冠李戴",是錯誤的;(4)合作經營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合伙形式、可以是股權形式、也可以是約定收益(分紅)形式。確定是合作經營形式,不排除合營公司中約定雙方出資占有的股份比例,是為了以后便于收益分配和增資及擴大投資而容易確定各自所持份額;(5)本案中,如就二審中認定的股權轉讓處理,申請人和曾邦某(協(xié)議書訂立人)用自己持有的43.26%股權出讓給被申請人45%,也只是股權出讓的小缺失,而不是根本不能履行,況且,申請人己出具的"委托聲明、授權委托書"均反映了公司股東委托申請人及曾邦某完全轉讓股權與被申請人進行業(yè)務合作的權力。也根本不存在什么"協(xié)議書"無效之說,就是說并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要件。也符合《公司法》第72條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6)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在認可投資項目后需出資收購時,根本不出資,在擬設立合作經營公司時,又遲延出資,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而不是適用《公司法》應適用《合同法》第8條、60條、107條、114條、115條的規(guī)定和{協(xié)議書}第7條的規(guī)定,由被申請人支付因收購項目未出資而造成的沒收定金損失180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的全總訴訟費用。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實,對協(xié)議書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違約責任不清,損害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第13條1款、2款、5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由高院提審,追究被申請人的違約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被申請人佳潔口腔醫(yī)院答辯稱:一、本案的法律關系為股權轉讓合同法律關系,而非合作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從正面講,雙方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是股權轉讓,即我方向量子景順公司支付5000萬元人民幣,量子景順公司按照協(xié)議向我方轉讓其公司的45%的股權,且股權轉讓的時間、價款等主要合同條款都非常明確,屬典型的股權轉讓合同;至于合同標題和合同條款中出現的"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合營"等字眼屬合同用語規(guī)范的問題,并不能真實直接的反映出本合同的具體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能僅僅依據上述字眼而直接認定本案中的合同為合作經營合同。至于合同中其他條款的約定是反映了量子景順公司為何要受讓股權及受讓股權后所享有的權利和量子景順公司在轉讓股權時的附隨義務,佳潔口腔醫(yī)院也正是基于量子景順公司在合同中的的保證承諾和自身對受讓股權的價值的認識和期冀,方受讓上述股權。因此,本案中的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為轉讓股權和支付價款,故二審中法院認定合同的性質屬合作合同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本案中的民事法律關系為股權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的屬性應為股權轉讓合同。從反方向講,合同條款根本無法反映和體現出合作經營的法律關系。如果是合作經營合同,應是合營雙方對某一項目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從而成立一個合作經營的項目主體,且合同條款應對具體的合作項目、合作經營方式、合作經營期限、合作利益分配等基本權利義務要素做出明確約定,但本案中的合同對上述事項未有任何約定。至于二審判決書提到的"被告保證其擁有××省境內約162平方公里的礦山開發(fā)權"的條款,并不是雙方的合作項目,而是量子景順公司承諾中的控股公司自身擁有的獨立項目,條款中的約定正是原審原告基于量子景順公司可能擁有上述礦山開采權而簽訂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出發(fā)點之一,合同中并未約定佳潔口腔醫(yī)院出資購買礦山開采權的收益,而是約定了享有基于受讓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基于上述事實與理由,依據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案中的合同性質應為股權轉讓合同。二、關于合同的主體即本案的訴訟主體的問題。本案中的合同主體和訴訟主體應為量子景順公司,而非其法定代表人曾邦某個人或其他東。三、關于量子景順公司在申請再審期間提供的趙某、曾慶某、林某某的所謂的《授權委托書》、《委托聲明》及《股東會決議》證據的問題。首先,我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確認,由于上述證據是由非本案當事人的其他人提供,所以,針對其來源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都無法確認。況且即使上述證據是合法和真實的,根據其顯示的內容,其授權也是不明的,并未明確股權轉讓的具體數額及轉讓的價格,同時,其他三股東的授權也是授權給曾邦某個人,而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是佳潔口腔醫(yī)院和量子景順公司,并非曾邦某個人,所以,該份證據不能視為上述三人授權量子景順公司處分其股權的合法有效證據。其次,上述六份證據根本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根據量子景順公司在申請再審時提交的三份《授權委托書》顯示的委托日期為2007年8月3日,即在2007年8月3日量子景順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曾邦某已經獲得上述三份證據,根本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新發(fā)現、新取得或者新出現的證據,同時,在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中都非常明確的表明,量子景順公司在上述訴訟過程中根本沒有提交上述已經獲得的證據,也從未向佳潔口腔醫(yī)院進行告知或送達。至于上述三股東在2009年4月出具的《委托聲明》,其所謂的產生的時間也是在二審2009年9月29日作出判決前,且也未向法院和原審原告出示。因此,上述六份證據也不屬于原審中已經提交的證據。綜上所述,量子景順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并非司法解釋中的新證據,而屬其故意隱匿證據從而達到拖延訴訟目的的手段,是浪費司法資源的惡劣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嚴懲。最后,即使上述證據是真實的,也不構成法律上的追認。根據上述三股東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聲明》顯示的時間,分別是在一審立案前和二審判決前,在此期間,量子景順公司一直未向一審、二審法院和佳潔口腔醫(yī)院提出和出示過,因此,應該參照法律關于催告權一個月期限的規(guī)定,在一個合理的期限進行追認,如在判決生效后在進行追認,無疑對被追認方顯失公平,也會擾亂司法秩序和有損司法尊嚴,趙某、曾慶某、林某某三人未在一個月內作出表示,應視為拒絕追認。四、基于上述三個方面,雙方之間簽訂的《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為股權轉讓合同,屬無效合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且其他股東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合同違反上述強制性規(guī)定,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合同屬無效合同。同時,根據工商登記變更信息顯示的內容,曾慶某、林某某、曾邦某三人的股份已經轉讓給其他個人,如果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客觀上也不能根據合同實際履行。五、雙方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屬自始無效合同,根本不存在因該無效合同而產生違約的問題;且量子景順公司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不對一審中的反訴部分提出上訴,因此,其在再審時提出的二、三項意見與本案無任何關聯性;同時,我方對其在二、三項中提供的證據是由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不能確認。綜上所述,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為股權轉讓合同,且屬于自始無效合同,量子景順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屬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的新證據,也無法確認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再審請求,維持原二審判決。
再審過程中,量子景順公司提交了《股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會決議》各一份,以證明全體股東于2007年8月2日完全同意授權曾邦某與佳潔口腔醫(yī)院就業(yè)務合作、項目投資開展工作授權曾邦某與佳潔口腔醫(yī)院洽談股份轉讓、股權增減相關事宜;股權轉讓、股權變更、股權增減都按各股東現持有的股份為基數按比例增減。量子景順公司還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及《委托聲明》各三份,以證明2007年8月3日其股東趙某、曾慶某、林某某將各自持有的股權授權公司法人代表曾邦某與佳潔口腔醫(yī)院進行業(yè)務合作及股權轉讓事宜,該委托至2009年4月10日仍有效。
本院認為
本院再審認為,量子景順公司在再審過程提交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決議》、《授權委托書》與《委托聲明》等證據,其證明的內容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產生重大的不同,因此本案的再審焦點在于這些證據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其證明的事實再審能否采信。從時間上來看,《股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會決議》形成于2007年8月2日,《授權委托書》形成于2007年8月3日,均在本案一審訴訟之前,并在量子景順公司的掌握之中,不屬于在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量子景順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原審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提供上述證據存在障礙。原一審判決在行文中已明確闡述了"被告(量子景順公司)應保證權益的轉讓已獲得被告現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并予以授權,但被告在庭審辯論終結前并未能提交其他股東授權表示同意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證據,也未能明確其股東之間如何具體向原告(佳潔口腔醫(yī)院)轉讓股份",該表述實際上明確了量子景順公司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量子景順公司不服原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過程中仍然沒有根據一審的判決理由提出上述證據。因此,量子景順公司在舉證期限之內未能提交上述證據沒有正當理由。另外,一審庭審時,對于具體如何轉讓股權給佳潔口腔醫(yī)院,量子景順公司稱并沒有具體約定將哪個股東的股權轉讓給佳潔口腔醫(yī)院,并稱若有股東不愿意轉讓或者操作不便,可利用增資的方式來實現。從量子景順公司提交的《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來看,當時量子景順公司全體股東同意股權轉讓、變更或增減都按各股東現持有的股份為基數按比例增減,這與量子景順公司一審庭審所述不符,故該證據的真實性存疑。因此量子景順公司再審過程提交的上述證據不屬于"新的證據",其證明內容本院不予采信。
綜合《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書》的整體內容來看,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能否被合法轉讓持有,是雙方當事人的合作經營能否依法開展的基礎。佳潔口腔醫(yī)院出資,首先是要獲得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如果股權轉讓無法有效達成,則合作經營也無從開展。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其實集中在雙方的股權轉讓糾紛。股權屬于股東,只有當公司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并予以授權,量子景順公司才可能按照協(xié)議使佳潔口腔醫(yī)院擁有量子景順公司45%的股權。因此量子景順公司在協(xié)議中保證"權益轉讓處分已獲得合營公司現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并予以授權",是其能使佳潔口腔醫(yī)院獲得股權的前提。在合同履行及原審訴訟過程中,量子景順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對于轉讓45%的股權,其股東已一致同意并予以授權。因此量子景順公司對轉讓該股權的承諾構成無權處分,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協(xié)議內容無效。該部分協(xié)議被確認為無效,雙方當事人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相互返還。原審判決判令量子景順公司將人民幣1678萬元返還給佳潔口腔醫(yī)院,并從原審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其占用該筆資金期間的利息,直至還清本息之日止并無不當。
綜上,量子景順公司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維持本院(2009)深中法民二終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龍
代理審判員胡劭
代理審判員張樂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