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山西省繁峙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繁民初字第479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zhuǎn)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4-12-19
合 議 庭 : 劉文娟陳崇恩趙全清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五清訴被告繁峙縣元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轉(zhuǎn)讓糾紛一案中,經(jīng)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自行協(xié)商解決,故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王五清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王五清撤回起訴。
訴訟費452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全清
審判員陳崇恩
審判員劉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崔慧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