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4)昆立管終字第153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4-12-18
合 議 庭 : 賈音方虎萬紹敏
審理程序: 二審
審理經過
上訴人谷峪因不服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9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谷峪稱:股權糾紛應由股權所屬公司的注冊地法院管轄,一審裁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張家玲未提交書面答辯。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景副簧显V人向被告住所地的五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裁定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萬紹敏
審判員方虎
審判員賈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皓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