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訴中國工商銀行某分行合同糾紛案-金融機構再另行要求交納服務費但未提供服務的屬于變相收取利息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8-2-483-005
關鍵詞
民事/合同/融資服務費/變相收取利息
基本案情
陳某訴稱:中國工商銀行某分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某分行)向其發(fā)放貸款的同時,以提供個人融資顧問服務為由向其收取2萬余元的服務費,但從未向其提供過個人融資顧問服務, 實質是工商銀行某分行違法收費,應當返還。
工商銀行某分行辯稱:個人融資顧問服務費屬于市場調節(jié)收費的項目,個人融資顧問費服務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工商銀行某分行按約提供了融資顧問服務,陳某成功獲取了貸款。案涉融資顧問費折算為整個貸款期間的年利率不高于法律保護水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6日,陳某與工商銀行某分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安慶分行個人融資顧問服務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陳某聘請工商銀行某分行提供融資顧問服務,協(xié)調落實融資需求,融資顧問費26438元于協(xié)議簽署60日內一次性劃入工商銀行某分行指定賬戶。協(xié)議有效期為201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6日。2011年9月19日,陳某將26438元匯入工商銀行某分行個人融資顧問業(yè)務收入賬戶。同日,陳某與工商銀行某分行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雙方約定:工商銀行某分行向陳某發(fā)放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借款金額29萬元,貸款期限為120個月,貸款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貸款利率以貸款發(fā)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15%(執(zhí)行利率為8.1075%),還款方式按等額本息按月還款。當日,根據合同約定工商銀行某分行向陳某放款29萬元。此后,陳某按照合同約定還款,現(xiàn)已還清合同借款,該借款合同已履行完畢。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皖0803民初1284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文虎、曾麗蘭的訴請請求。陳文虎、曾麗蘭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皖08民終2326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工商銀行某分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陳文虎、曾麗蘭個人融資顧問服務費26438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工商銀行某分行向陳某收取26438元個人融資顧問費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度珖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第51條規(guī)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本案中,工商銀行某分行除在金融借款合同約定利息外,另行收取了陳某個人融資顧問費。從時間上看,融資顧問服務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1年9月6日,借款合同簽訂時間為2011年9月19日,兩者時間非常接近;從融資顧問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看,雙方約定按融資額(貸款額)的20%支付;從服務的內容看,主要即是幫助借款人獲得29萬元的貸款。因此,該融資顧問服務費與涉案貸款直接相關聯(lián)而沒有直接表現(xiàn)為借款合同中明示的利息。工商銀行某分行向陳某發(fā)放29萬元貸款,系正常開展貸款業(yè)務行為,不能視為提供了應有的融資顧問服務,其收取該費用實質上變相增加了融資成本,顯然不合理,應予返還。
裁判要旨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融資顧問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時間、服務費計算方式、協(xié)議約定服務內容與雙方另行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相關聯(lián),但金融機構并未提供除正常借貸業(yè)務之外的其他融資顧問服務,所收服務費屬于變相收取利息,借款人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條、第509條
一審: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2022)皖0803民初1284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23日)
二審: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8民終2326號民事判決(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