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訴江門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4S店隱瞞車輛保險事故獲判車價三倍賠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6-2-084-005
關鍵詞
民事/買賣合同/保險事故/隱瞞/欺詐/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羅某訴稱:2019年3月,羅某到江門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汽車銷售公司)4S店內實地看車,經羅某多次詢問,某汽車銷售公司十分確定地告知涉案車輛僅前保險杠有噴漆及前下護板有更換,無其他維修及出險記錄,后羅某貸款購買涉案車輛,現(xiàn)涉案車輛登記在羅某名下。2020年7月,羅某因故需出售涉案車輛,經二手車商檢測發(fā)現(xiàn)該車于2018年11月有一筆6萬元的商業(yè)保險賠付記錄,維修更換配件包括油底殼、發(fā)動機支架、元寶梁、燃油箱等多達100個。羅某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羅某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存在欺詐的故意,致使羅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與其進行交易,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羅某要求某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和支付相應賠償款,但某汽車銷售公司一直消極處理未承擔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一、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163000元;二、某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損失489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
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構成欺詐,羅某是在充分了解車況的前提下購買涉案車輛,涉案車輛是作為試駕車退役進行個別處置,某汽車銷售公司已按照實際車況據(jù)實合理定價。某汽車銷售公司還多次主動邀請羅某到現(xiàn)場看車,有告知羅某車輛更換過部分配件,已盡告知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羅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二手車定購合同》,約定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羅某出售涉案車輛,車款為158000元(其中凈車價150000元、保險費5000元、按揭手續(xù)費3000元)。2019年4月4日,某汽車銷售公司與羅某辦理了涉案車輛的移交手續(xù)。后羅某發(fā)現(xiàn)涉案車輛曾于2018年11月因發(fā)生事故需更換配件九十多項(包括車輛油底殼、發(fā)動機支架、燃油箱等多個部位)而辦理保險理賠,理賠金額為60000元,并主張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雙方交易前僅告知涉案車輛曾在前面底板、霧燈罩、前杠等部位進行維修而未告知完整出險記錄和維修情況,構成欺詐消費者,遂訴請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及增加賠償車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粵0705民初11513號民事判決:一、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羅某支付賠償款45000元;二、駁回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羅某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粵07民終431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羅某賠償450000元;三、駁回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羅某屬于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消費者。其次,涉案車輛在2018年發(fā)生的事故中更換配件較多、理賠金額較高,根據(jù)當?shù)匾话闶袌鼋灰琢晳T、消費觀念和消費水平,前述事故將嚴重影響消費者對涉案車輛的性質、質量等問題的判斷,屬于消費者在決定是否購買涉案車輛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某汽車銷售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未完整、明確地向羅某告知前述事故及理賠情況,屬于消極隱瞞事實的行為,已實際導致羅某在未能清楚知悉涉案車輛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決定,構成欺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羅某有權請求撤銷涉案《二手車訂購合同》、退貨退款及請求某汽車銷售公司按照涉案車輛價款三倍的金額增加賠償其損失,但鑒于羅某明確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張退還涉案車輛,故支持羅某請求某汽車銷售公司增加賠償車價三倍賠償金的主張,未支持請求退還購車款的主張。
裁判要旨
交易標的(小汽車)曾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銷售者未向消費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義務,并導致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銷售者的行為屬于消極隱瞞事實,構成欺詐消費者,消費者有權依法請求增加賠償三倍損失。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一審: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2021)粵0705民初11513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7日)
二審: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7民終4310號民事判決(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