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起訴
【辦案結果】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D某
【辯護人】趙嬋律師,儲博剛律師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份,D某在“某”app上與網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銀行卡、手機、身份證幫助他人取現(xiàn)便能獲得一定的報酬,由于D某當時經濟緊張,網友告訴D某可以給其取現(xiàn)金額5%的報酬,D某便同意幫助取現(xiàn)。后D某帶著銀行卡按照網友的要求分三次取現(xiàn)共計50000元,取現(xiàn)后D某將現(xiàn)金全部交給網友,D某獲得報酬共計2500元。
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D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的資金流轉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資金流轉,協(xié)助他人進行取現(xiàn)操作,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辯護過程】
1.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接受D某本人委托,第一時間將手續(xù)提交檢察機關并閱卷,研讀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況,制作閱卷筆錄,分析案件情況;
2. 依據(jù)犯罪嫌疑人D某陳述以及閱卷情況,承辦律師進行了全覆蓋法律與案例檢索,認為D某實施的行為可能不構成掩飾犯罪所得罪。共提出三點法律意見:首先,上游犯罪未查證屬實,對于本案的構罪認定缺少關鍵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無法確認其真實身份,上游犯罪事實亦未能查證屬實,認定D某構成掩飾犯罪所得罪證據(jù)不足;其次,D某主觀上不具有幫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對取現(xiàn)款項的性質并不“明知”;最后,即便認定犯罪嫌疑人D某實施了掩飾犯罪所得的行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對其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3. 后辯護人向檢察院提交無罪法律意見書,同時檢索形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調研報告”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例檢索報告”,印證D某的行為特征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
4. 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見后,辯護人多次與檢察官溝通量刑意見,重點就“本案犯罪所依據(jù)的上游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與檢察官進行交流;
5. 2023年8月,檢察官采納辯護人的法律意見,對D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辦案小結】
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在閱卷時應重點查閱偵查機關是否已提供確實證據(jù)證明上游犯罪已查證屬實,只有上游犯罪已查明屬實,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才能有成立的基礎。
承辦過程中辯護人應主動積極地與案件承辦人溝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辯護重點,進行闡述,同時需參考類似案例,作充足的案例檢索工作,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