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S某將名下商鋪出租給W某,租期一年,W某告知S某用于經(jīng)營汽車配件,在租賃兩月有余,因W某在商鋪中違規(guī)使用化學品造成爆炸,導致商鋪發(fā)生火災,造成租賃商鋪受損同時火災擴大至周邊商鋪,后相鄰商鋪所有人評估損失后訴請S某作為出租人未盡注意義務需對其損失60余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辦案經(jīng)過】
丁帥、趙嬋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核實了S某與W某的租房協(xié)議,并對出租用途進行詢問核查后,考慮到出租時間短,且出租用途系承租人W某欺騙了S某,S某作為出租人,不應苛求其過高的注意義務,原告方訴請我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因此我方便及時提交租方協(xié)議等證據(jù)給法院,并提交我方的答辯意見,最終在庭審中,法院采納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方要求委托人S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成功為委托人減損6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