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公開判決書是否構成侵權?
蘇義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決在裁判文書上隱藏個人信息問題的答復》如下,在互聯(lián)網公布裁判文書是案件審判結果的公開,其重要目的是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便于公眾對司法進行監(jiān)督,同時通過上網公布真實的裁判文書,推動全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切實履行司法的社會責任。上述價值的實現(xiàn),均要求在互聯(lián)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基于信息保護而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外,必須做到內容真實。為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互聯(lián)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實名公開也是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但是,由于實名公開自然人的姓名,可能會對其生活、學習、就業(yè)帶來一定的影響。從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隱私權和其他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之間的利益關系的角度來考慮,在與公共利益關系不是很密切或確有必要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信息予以特別保護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當對部分案件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化處理。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類:1.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的姓名;3.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且不屬于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的姓名。
南方都市報曾經報道一篇張貼判決書被起訴案例(記者盧冬紅 通訊員余志紅 馮小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法律文書向社會公開而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隱私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市中院認為張貼法院判決書內容并不構成侵犯隱私權,駁回原告上訴,維持海珠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
馬某某和溫某某是海珠區(qū)某小區(qū)的住戶,廣州市某房產公司是該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雙方曾因物業(yè)管理收費問題訴至法院。去年7月18日及今年1月21日,廣州市某房產公司在未經得馬某某和溫某某的同意下,先后兩次將一、二審法院判決書張貼在該小區(qū)的公告欄里。
馬某某和溫某某認為,該房產公司在未征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分別將法院的判決書擅自張貼在該小區(qū)內,使他們的姓名、年齡、組織等基本情況公告于大庭廣眾之下,侵犯了他們的姓名權和隱私權,因此在今年初將該房產公司告上海珠區(qū)法院,要求房產公司在報紙上公開向他們道歉,并賠償每人500元的精神損失費。
海珠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馬某某和溫某某作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及名譽權,具有使用其姓氏及名字的專有權利,并有權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姓名。被告該房產公司雖然在其管理的小區(qū)范圍內張貼了法院就其與兩原告因該小區(qū)物業(yè)管理糾紛所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書,但法院的判決書是針對原、被告爭議問題所作出的具體評價,且判決書中的內容并無涉及兩原告的隱私,公開該文書亦不會降低社會公眾對兩原告的總體評價。被告在主觀上沒有侵害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侵權后果,于是于4月30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馬某某、溫某某的訴訟請求。
判后,馬某某、溫某某不服,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近日經審理認為,由于判決書中所涉及個人年齡、住址等情況尚不屬明顯的個人隱私性質,所以,該房產公司公開判決書內容并不構成侵犯馬某某和溫某某的隱私權,遂駁回馬某某和溫某某的上訴,維持海珠區(qū)法院的原判。
先點新媒報道一篇關于央視公開一份處罰決定書被起訴侵權案列:
央視惹上了麻煩,被一名律師羅某告了。
羅某認為央視一則報道其“霸鋪”的新聞,侵犯了他的名譽權,遂將央視訴至法院。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駁回了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那么所謂的“霸鋪”報道,到底怎么回事?法院依據什么做出判決?一起往下看。
事情發(fā)生在2018年12月8日,在一趟武昌開往上海南的Z25次列車上,身為職業(yè)律師的50歲的男子羅某購買了一張短途臥鋪車票到站后,卻拒絕下車,也不愿意補票,硬“霸”在臥鋪車廂拒不下車,并惡言相向,乘客無奈只好找來列車員。
期間,羅某拒絕列車員對其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并一度顯得情緒激動。勸說無效之后,工作人員隨即攜攝像設備對現(xiàn)場情況進行錄,但卻讓這名男子的情緒更加的激烈,竟做出搶奪攝像設備的動作,并伴有語言辱罵。
隨后警方趕到,列車??奎S石站期間將其帶到派出所調查,羅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最終武漢鐵警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在派出所內羅某依舊囂張,對民警說:“你法律書讀太少了,知道嗎?”
2018年12月11日,央視四套、央視二套相關欄目分別對男子囂張“霸鋪”事件及拒補票、擾亂秩序被行拘的事件進行了新聞報道。
但身為律師的羅某認為央視的報道侵犯了他的名譽權,于是就將央視起訴至法院。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央視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于他在火車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行為并被處以行政處罰的真實事件,依據有鐵路警方的處罰決定書,內容真實。央視的報道評論內容,是在履行媒體輿論監(jiān)督職責下的闡述,符合評論行為正當性、合理性的原則。
另外,央視在報道中已經對他進行隱名和打馬賽克的處理,盡到了一定的審慎保護義務,央視報道及評論行為合法。
羅某作為一名職業(yè)律師,本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預計,并承擔相應后果。法院認為,在央視違法行為并不存在的這一大前提下,羅某提出了名譽權侵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所以不予支持,并駁回了關于其提出的賠償侵權損害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