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8]賠他字第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賠他字第1號《關于王健申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賠償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我院賠償委員會討論,現(xiàn)答復如下:
王健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雖受到部分限制,但實際上沒有被羈押,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宣告無罪后,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沒收的財產(chǎn),因該院并未確認其沒收行為違法,故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宜對此作出應予返還的決定。你院可將應予返還財產(chǎn)的意見向檢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1998]賠他字第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賠他字第1號《關于王健申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賠償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我院賠償委員會討論,現(xiàn)答復如下:
王健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雖受到部分限制,但實際上沒有被羈押,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宣告無罪后,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雅安分院沒收的財產(chǎn),因該院并未確認其沒收行為違法,故法院賠償委員會不宜對此作出應予返還的決定。你院可將應予返還財產(chǎn)的意見向檢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