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653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3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素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間,在天津市武清區(qū)曹子里鎮(zhèn)、天津市武清區(qū)楊村鎮(zhèn)等地,采取虛構幫助被害人武某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合伙做生意等事實的手段,多次騙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幣共計10500元。又虛構給自己妻子買禮物的事實,要求被害人武某某為其分期購買華為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5600元,后將所得手機變賣,贓款揮霍。被告人劉某某后被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其罪行,其家屬已代其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多次詐騙、坦白、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武某某的陳述、證人孔某某的證言、微信轉賬截圖、銀行交易明細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武某某收到退賠款人民幣2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多次詐騙,依法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部分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沈 剛
人民陪審員 劉恩伯
人民陪審員 李克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