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修水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0424刑初71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3-05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檢察院以修檢公訴刑訴〔2020〕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修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訓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底被告人湯某在“閑魚”網(wǎng)絡平臺謊稱有口罩出售,自2020年1月至2月通過其朋友張某1、羅某、車某的支付寶騙取被害人黃某、張某等人人民幣4505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湯某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期間,利用電信網(wǎng)絡,假借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的口罩,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湯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證明、前科證明、轉賬記錄截圖、聊天記錄截圖、閑魚注冊信息截圖、閑魚貨物信息截圖、扣押清單、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湯某對修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湯某在“閑魚”二手交易網(wǎng)絡平臺上發(fā)布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謊稱自己有口罩出售,被害人黃某、張某等人看到該信息后,通過“閑魚”平臺與被告人湯某聯(lián)系購買。被告人湯某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再發(fā)貨,通過其本人或者其朋友張某1、羅某、車某的支付寶二維碼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貨款后,被告人湯某便將被害人拉黑。2020年1月底至2月初期間,被告人湯某通過該方式共收取了被害人黃某、張某等人支付的貨款人民幣4505元。
另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湯某返還了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100元。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湯某歸案后,公安機關在其處扣押了人民幣4505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交易平臺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湯某自愿認罪認罰,且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量刑情節(jié)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湯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由扣押機關修水縣公安局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陳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胡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