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1刑初191號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及指定辯護人冉國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3月至7月間,被告人黃某某虛構“父親病重、有巨額遺產繼承”等事實,并利用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騙取被害人焦某的信任,使其在北京市東城區(qū)百榮嘉園1號樓3單元1604號的家中,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方式向黃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被民警抓獲,贓款未起獲。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定罪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亦無辯解。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7月間,被告人黃某某虛構“父親病重、有巨額遺產繼承”等事實,并利用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騙取被害人焦某的信任,使其在北京市東城區(qū)百榮嘉園1號樓3單元1604號的家中,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方式向黃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377880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被民警抓獲,贓款未起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焦某的陳述證實,焦某在玩網絡游戲時與黃某某結識,后添加微信成為朋友。黃某某自稱是寧波人,有車有房,是一家跨國公司的高管。2019年3月,黃某某告知焦某,其父在汗蒸時突發(fā)腦溢血,需要看病,向焦某借錢。出于對朋友的信任,焦某向黃某某轉賬。后黃某某稱父親過世,需要辦理喪事,繼續(xù)向焦某借錢。焦某要求還款時,黃某某稱已將自己的房屋變賣,并發(fā)送了其與“陳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照片。后黃某某又以“繼承七千萬遺產需要繳稅”等事由,繼續(xù)借錢。2019年6月,黃某某失聯(lián),焦某報警。后黃某某再次聯(lián)系焦某,稱自己因其他事情被司法機關拘留,故而失聯(lián)。焦某要其還款時,黃某某稱錢款已投資其他公司,如要提款,需繳納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焦某代為繳納手續(xù)費后,黃某某出具委托書,讓焦某與投資公司客服聯(lián)系。焦某與客服溝通時,對方讓其繼續(xù)繳費。此時,焦某發(fā)現(xiàn)客服QQ號名為“陳俊”,與之前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陳俊”同名,且頭像圖片高度近似,遂產生懷疑,再次報案。自2019年3月,焦某在北京市東城區(qū)百榮嘉園1號樓3單元1604號的家中,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方式向黃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
2、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證實,黃某某在玩網絡游戲時與焦某結識,2人之間曾有錢款的往來。2019年3月,黃某某虛構“父親病重、繼承千萬遺產”等事實,多次向焦某借款。期間,為拖延還款日期并再次行騙,其還偽造與“陳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將之發(fā)送焦某。其父實際并未患重病及死亡,其本人亦沒有進行房屋買賣,更未有千萬遺產繼承。騙取的錢款,部分用于日常消費,部分進行投資理財。黃某某還借用“陳俊”QQ號,冒充北京承點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員與焦某聯(lián)系。
3、歸案經過、到案經過證實了被告人黃某某歸案的情況。
4、工作說明證實,被告人黃某某的父親黃全林未死亡注銷戶口;其妹妹黃婷婷亦稱黃全林未死亡,家中無七千萬遺產繼承,家中房屋有出售意愿,但因客觀因素無法出售。
5、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證實了北京承點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信息,黃某某并非投資人。
6、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證實了被告人黃某某偽造其與“陳俊”買賣房屋的情況。
7、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涉案資金流查控研判報告證實了被害人焦某與被告人黃某某資金往來的情況。
8、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了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焦某之間微信聯(lián)系的內容及資金轉賬的情況。
9、扣押清單證實了涉案物品被扣押的情況。
10、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了被告人黃某某的主體身份及前科情況。
11、視聽資料證實了涉案的詢問及訊問情況。
經質證,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的主要內容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黃某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黃某某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三十七萬七千八百八十元,發(fā)還被害人焦某。
三、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曉鵬
人民陪審員 張 藝
人民陪審員 趙力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道平
書 記 員 袁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