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528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三部刑訴〔2020〕7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于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德勝門西大街,虛構有固定工作、固定住址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韓某(女,56歲)信任并成為男女朋友。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在該住所地,謊稱同事老黃突發(fā)腦梗需要用錢為由,騙取被害人韓某人民幣20000元。其間,被告人劉某某又從他人處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購買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南禮士路的房屋所有權證1本,經(jīng)鑒定系偽造。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劉某某將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交予被害人韓某保管。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劉某某因其他案件被公安機關傳喚,2020年6月30日被解除傳喚。當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莊派出所民警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F(xiàn)涉案錢款未起獲。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家屬協(xié)助下賠償被害人韓某人民幣20000元,獲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韓某的陳述,證人羅某、金某的證言,照片,受案登記表,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諒解書,視聽資料,北京中融安全印務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到案經(jīng)過,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亦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應與其所犯詐騙罪并罰。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在家屬的幫助下將涉案錢款退賠并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房屋所有權證作為證物,予以保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小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杜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