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664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關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彭燕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關某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某村等地,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謊報肇事人等方式,分三次騙取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3326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關某在出租房被民警抓獲到案,案發(fā)后賠償涉案保險公司人民幣157496元,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同時認定被告人關某具有自首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關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間,被告人關某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某村等地,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謊報肇事人等方式,分三次騙取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金共計人民幣23326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關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莊派出所接受審查,案發(fā)后賠償涉案保險公司人民幣157496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證人韓某、王某、雷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關某的供述,照片,接報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立案決定書、車險理賠調(diào)查委托書、保險信息查詢單、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超級柜臺客戶回執(zhí)、情況說明、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書、人員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關某接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關某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依法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關某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關某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本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關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陶 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喬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