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1074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三部刑訴[2020]10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5月9日至21日間,被告人楊某某虛構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狀況與被害人高某1結交男女朋友,在本市豐臺區(qū)太子峪莊子村103A內(nèi),多次編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給工人支付路費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高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91500元。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在本市豐臺區(qū)太子峪莊子村103A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張郭莊派出所民警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高某1的陳述,證人李某、楊某、高某2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檢驗報告,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電子客戶回單,個人貸款信息詳情單、分期貸款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視聽資料,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軌跡查詢單,被告人楊某某身份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工作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自愿認罪認罰,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某退賠被害人高某1人民幣九萬一千五百元。
三、隨案移送的黑色手機一部、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姓名楊振魯?shù)纳矸葑C一張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董曉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馬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