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504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于同年9月23日以京海檢一部刑變訴〔2020〕2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中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在本市海淀區(qū)、臺灣省以出售房產、親屬病故、繼承遺產需要繳稅等虛構事由多次騙取被害人伍某(女,31歲)錢款,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570余萬元。曾某騙得款項后均用于個人使用。被害人伍某于2019年10月9日報警,被告人曾某在現場等待,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曾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曾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曾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曾某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此次犯罪系初犯;3、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綜上,提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曾某在本市海淀區(qū)、臺灣地區(qū)以出售房產、親屬病故、繼承遺產需要繳稅等虛構事由多次騙取被害人伍某(女,31歲)錢款,涉及金額共計人民幣570余萬元。曾某騙得款項后均用于個人使用。被害人伍某于2019年10月9日報警,被告人曾某在現場等待,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F被害人已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被害人伍某的陳述、受案登記表、買賣合同、協議、遺贈撫養(yǎng)協議、婚前協議書、公證書、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委托書、銀行轉賬記錄、海淀區(qū)數碼銀座1611室租賃合同及買賣手續(xù)、伍某與曾某微信聊天記錄、對賬單、銀行卡明細、臺幣兌人民幣牌價查詢、到案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辯護人出示了諒解書。
經庭審質證,控辯雙方對上述證據未提出異議。法庭認為,公訴方及辯護人當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曾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現已取得被害人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發(fā)表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32年4月8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曾某退賠人民幣五百七十萬元,發(fā)還被害人伍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樊 強
人民陪審員 趙衛(wèi)民
人民陪審員 呂曉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