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653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洪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標田、被告人羅某某2及其辯護人張曉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丁某某1以民間借貸為名向被害人曹某1出借錢款,并收取高額利息。在被害人曹某1無力償還本金時,通過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曹某126萬余元;被告人羅某某2明知丁某某1實施上述行為,仍然協(xié)助辦理公證、提供銀行卡、幫助轉移犯罪所得。
被告人丁某某1和羅某某2于2019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交易記錄、報警材料、書證、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的戶籍信息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1具有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認為被告人羅某某2具有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及從犯、認罪認罰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被告人丁某某1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丁某某1系初犯;2.被告人丁某某1案發(fā)后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認罪悔罪;3.被告人丁某某1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綜上請求對被告人丁某某1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2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羅某某2無前科,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并未收取丁某某1和曹某1的利息收益、好處費,表示認罪認罰;2.被告人羅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3.同案犯丁某某1已經(jīng)賠償了被害人曹某1并取得了諒解;4.被告人羅某某2認罪認罰。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羅某某2減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或者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丁某某1以民間借貸為名向被害人曹某1出借錢款并收取高額利息。在被害人曹某1無力償還本金時,被告人丁某某1通過虛增借款金額、“轉單平賬”的方式,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共計騙取被害人曹某1人民幣26萬余元。被告人羅某某2明知丁某某1實施上述行為,仍然協(xié)助其辦理公證、提供其銀行卡幫助轉賬、轉移犯罪所得。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曹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5年3月,我因為要還賭債需要借款10萬元,我通過他人找到丁某某1,我和我妻子張某一起去綠地繽紛城的一個門店找的丁某某1提出借款10萬,丁某某1讓羅某某2給我放款,羅某某2當場說要借就借50萬,我們當時簽了50萬的借款協(xié)議,期限12個月,月息1萬。第二天我和張某帶著房屋手續(xù)和丁某某1、羅某某2一起去了大興建委做了一筆50萬的房屋抵押,抵押的房屋是北京市大興區(qū)郁花園三里12號樓1單元603室。后丁某某1給我轉賬43萬至我農(nóng)行卡(尾號9470),并給了我3萬元現(xiàn)金,其余4萬作為服務費被他扣留了。從借款之日至2015年9月,我分多筆以現(xiàn)金的形式還給丁某某140萬左右,當時差10萬左右本金沒還,利息一直還著。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丁某某1到我家找我要未還的10萬元,我還不上就和他商量延期4個月,沒有到4個月的時候,我從我兒子曹某2那里拿了幾萬元現(xiàn)金,以現(xiàn)金的形式給了丁某某1五六萬元,徹底解決了這50萬的債務,給完錢后,我和張某、丁某某1、羅某某2去大興建委給郁花園的房子做了解押。我之前還的40萬都是以現(xiàn)金的形式還的,有20萬左右的現(xiàn)金是從丁某某1給我轉的43萬中分多筆取現(xiàn)后交給了丁某某1,后來我通過朋友孫秀玲借了30萬,從中取了一部分現(xiàn)金交給了丁某某1,截至2015年9月還了本金40萬。以現(xiàn)金的形式還款是丁某某1提出的。2016年9月,丁某某1找我說之前的50萬少收了我4萬,讓我?guī)兔ψ鰝€100萬的業(yè)績,并說給我一筆好處費,我就同意了。丁某某1讓我和張某第二天去新街口的一個工行開一個賬戶,丁某某1還讓張某把密碼設定為123456,開完賬戶后,銀行的工作人員給了張某一張銀行卡和U盾,我當時就把銀行卡和U盾及我和張某的結婚證按照丁某某1的要求給了他,丁某某1去銀行試了一下這張卡,往卡里轉入了100元,轉賬成功后丁某某1把那些東西拿走了。半個月后,丁某某1給打電話讓我查看我的農(nóng)行卡是否收到錢,我查了尾號為9470的農(nóng)行卡,收到25萬轉賬,我就知道是丁某某1給我?guī)退鰳I(yè)績的好處費。半個月后丁某某1找我讓我做個房產(chǎn)抵押,意思是之前請我?guī)兔ψ鲑J款業(yè)績的錢不用還了,他只是拿著這個抵押合同給公司的人看一下,保證只用一天,不會讓我還錢,我就同意了。2016年9月,丁某某1、羅某某2和我、張某簽了100萬的抵押合同,之后還在建委辦理了抵押手續(xù),被抵押的還是郁花園三里的房子,抵押金額是100萬,當時簽了借款合同。2016年年底,我約丁某某1和羅某某2去大興建委解押,去之前我還去大興區(qū)一個公證處將我和丁某某1的債務轉給了我兒子曹某2,當時丁某某1臨時提出讓我給一個姓王的人轉賬4萬才配合解押,后來曹某2轉了錢才完成了解押。我在2017年、2018年分三次跟丁某某1借款30萬、20萬、20萬,共計70萬,這些錢一直沒有還。2018年初,丁某某1跟我說他需要做業(yè)績,要用一下我的卡,丁某某1往我卡里轉賬(農(nóng)行卡尾號9470)打入30萬,我再取現(xiàn)給他,每次取現(xiàn)5萬,30萬都取了給了丁某某1。之后丁某某1還是以這個理由往我農(nóng)行卡打入20萬讓我?guī)退鰳I(yè)績,每次3至5萬不等取現(xiàn)后給了丁某某1。因為要給公司有交代,他讓我打了兩張欠條,一張30萬,一張20萬,現(xiàn)在兩張欠條都在丁某某1手里。在我沒錢還的時候,丁某某1找我說他給我找人借給我錢,每月利息10%,借了20萬,丁某某1帶我去了公證處簽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我簽了名字,不知道當時借款人易殷瑛有沒有去。當時打入農(nóng)行尾號9470的卡上,每天晚上在機器上取2萬,過了晚上12點再去取2萬,都是丁某某1拿走的,大約拿了五六次,每次相隔2、3天,一般周三、周六我給他送到地鐵站,后來就和丁某某1沒有接觸了。
另證實,曹某1辨認出被告人丁某某1。
2.證人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曹某1拿著我們北京市大興區(qū)郁花園三里12號樓1單元603的房本(房本是我的名字),帶我去了綠地一個寫字樓打算借款10萬元,到了之后一個男子接待我們,曹某1跟對方說借款10萬,對方的人稱最低要借50萬。曹某1和我去了大興建委,兩個男子在那里等著我們,其中一個男子拿著一摞材料帶我在建委里面的幾個窗口簽字,什么內(nèi)容我沒看,該男子也簽了字,名字是羅某某2,簽完字我們就回家了。第二天,曹某1讓我和他去積水潭附近的國立公證處,到了之后之前的那兩個人也在,那兩個人讓我簽他們帶來的材料,他們倆也簽字了,我才知道有一個人叫丁某某1,借款時間從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時間1年。2016年3月份,曹某1讓我去趟國立公證處再續(xù)三個月,他說有10萬元沒有還上。我和曹某1到后丁某某1和羅某某2也在,我又簽了一些材料,簽完之后羅某某2就走了。我們當時還沒走,丁某某1讓我給他簽一個100萬的借款合同,我開始不愿意,丁某某1一直跟我說就是幫他做業(yè)績,和我沒有關系,我好心同意了,我和丁某某1簽了一些材料,簽完后他讓我去新街口的工商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我和丁某某1、曹某1去了新街口的工商銀行辦了一張工商銀行卡和一個小白盒,丁某某1讓我設定的密碼是123456,然后他把銀行卡和那個小白盒里面的東西都拿走了,之后我們就回家了。2016年9月份,我看曹某1不對勁,我就去大興建委查了一下,建委的人跟我說我的房本還欠100萬,我才知道被騙了,我就去新街口的工商銀行把卡掛失了,并補辦了一張銀行卡,后來我把這件事跟我兒子曹某2、曹立國說了。2017年年底或者2018年年初,我和曹某1及我兩個兒子去見了丁某某1和羅某某2,我兒子和他們談的,后來去了大興建委簽了一些文件后把房本拿回來了。
3.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我是曹某1的妹夫,我聽曹某1說2015年3月他因為賭博有10萬債務,他找丁某某1借錢,丁某某1讓曹某1跟羅某某2借錢,羅某某2說10萬太少,要借就50萬,曹某1和羅某某2簽了50萬合同,用張某名下的房產(chǎn)作了抵押和公證。過了幾個月,曹某1還了40萬,剩下10萬本金沒還,期間按照羅某某2的要求將10萬借款利息打入趙國棟賬戶,然后再打給羅某某2,到期后曹某1無法歸還又續(xù)借了3個月,截至2016年6月22日。2016年8月15日,曹某1向丁某某1借了30萬,簽了借款合同和公證書,曹某1用這30萬還了羅某某2最后的10萬借款,羅某某2沒有要利息。2016年9月22日,丁某某1、羅某某2以幫忙做業(yè)績?yōu)橛勺尣苣?說服張某把其名下的郁花園三里12號樓1單元603的房子抵押了100萬,丁某某1讓張某建立了一個新賬戶,并當場拿走了銀行卡和優(yōu)盾,問了張某密碼。2016年9月23日,100萬到賬當天丁某某1將75萬元轉入他自己的賬戶,并將25萬元轉入曹某1賬戶,之后五個月,丁某某1每個月轉賬給曹某15000元,共計25000元,曹某1稱這是100萬抵押的好處費。2016年12月5日,曹某1向丁某某1借款20萬,簽了借條并做了公證。2017年1月16日,曹某1又找丁某某1借款20萬,丁某某1把他介紹給一個叫易殷瑛的人,簽了借條并做了公證。2018年1月25日,羅某某2、丁某某1找曹某1辦理了一個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100萬的抵押貸款轉給了曹某1兒子曹某2,當天曹某2歸還了銀行100萬的房屋抵押貸款,并做了解押手續(xù)。2018年4月,丁某某1拿著30萬、20萬、20萬三張借條向曹某1要賬,曹某1沒給,后丁某某1就向法院起訴了這70萬。
4.證人曹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我聽我父親曹某1說,2015年3月初,他經(jīng)人介紹找到了丁某某1,丁某某1讓他和他公司監(jiān)事羅某某2談借錢事宜。2015年3月20日左右,曹某1和羅某某2簽了50萬的合同,并用我母親張某名下郁花園三里12號樓1單元603的房子做了抵押和公證。沒過幾個月,我父親就還了40萬元,只剩10萬元本金未還,隨后的幾個月利息我父親都按照羅某某2的要求打給了趙國棟的賬戶,到期后曹某1因為無法歸還又續(xù)借了3個月,截止到2016年6月22日。2016年8月15日,曹某1單獨找丁某某1借了30萬元,簽了借款合同和公證書,這筆錢打到了他農(nóng)行卡上(尾號9470)。2016年9月22日,丁某某1、羅某某2又以做業(yè)績?yōu)橛烧业轿腋赣H曹某1,讓我母親張某把其名下的御花園三里12號樓1單元603的房子抵押100萬,抵押合同是和羅某某2個人簽的。2016年9月23日,丁某某1讓我母親張某在工商銀行設立了一個新的賬戶(尾號1443),并拿走了銀行卡和優(yōu)盾,還問張某要了密碼。100萬到賬當天,也就是2016年9月23日,丁某某1將75萬轉到他自己賬戶,并將25萬轉到了曹某1名下賬戶(尾號9470)。2016年12月5日,曹某1找到丁某某1借了20萬,簽了借條并做了公證,錢分三筆(5萬、5萬、10萬)打到曹某1名下農(nóng)行卡上(尾號9470)。2017年1月16日,曹某1又找丁某某1借20萬,但丁某某1把曹某1介紹給了一個叫易殷瑛的人,簽了借條并做了公證,錢打到曹某1工行尾號8894銀行卡上。2018年1月25日,我?guī)е腋赣H曹某1、母親張某、羅某某2、丁某某1先是去了大興公證處辦理一個委托丁某某1辦理房屋解押手續(xù),然后我、曹某1、張某、羅某某2、丁某某1一起去大興建委辦理解押手續(xù),我用曹某1的建行卡(尾號9932)分兩筆,一筆50萬,一筆73萬轉給了羅某某2賬戶總計123萬,這123萬包括本金和利息。但現(xiàn)場辦理的時候,丁某某1在一旁起哄并坐地起價,讓我給王某賬戶打了4萬元,我當時問為什么要多打這4萬,丁某某1說必須給這4萬才讓羅某某2辦理解押,我當時想趕緊完事就用我弟弟曹立國的賬戶轉的賬。2018年年中,丁某某1讓我還70萬的欠款,并拿出三張借條,分別是30萬、20萬、20萬,我當時不了解這70萬的情況,后來跟父親對了流水才發(fā)現(xiàn)之前丁某某1劃走了75萬,所以我們認為不欠他錢,我們問丁某某1為什么要轉走75萬,丁某某1說不出緣由,所以就一直沒有還錢,后來丁某某1就拿著這三張欠條去法院起訴我父母了。
另證實,曹某2辨認出被告人羅某某2和丁某某1。
5.證人馮某的證言證實:我是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平臺管理部負責人,丁某某1和羅某某2是我公司員工。丁某某1任職于平臺管理,負責房貸業(yè)務,主要工作是聯(lián)系有借款需求的客戶到公司,達成借款協(xié)議后負責后續(xù)的催收。羅某某2任職于平臺管理,負責房貸業(yè)務,他是公司的債權人,主要負責抵押、公證手續(xù)的辦理。他們兩個配合做抵押貸款業(yè)務,2016年之前他們都是這樣合作的,我們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是趙國棟。2015年3月份,曹某1借款50萬是和羅某某2簽訂的合同,2016年3月份,借款70萬是和出借人簽訂的合同,見證人是中融金。2016年9月借款100萬是和出借人簽訂的合同,見證人是中融金。我們公司不負責放貸,房貸業(yè)務主要是業(yè)務員去找借款需求的客戶來公司,簽訂合同后在平臺尋找出資人,相互匹配后由出資人打款到公司指定賬戶,再打到借款人賬戶中。但是當時和曹某1、張某借款50萬的業(yè)務是和羅某某2個人簽訂的,所以出資人將錢打到公司的指定賬戶,再由指定賬戶到羅某某2賬戶,羅某某2賬戶打給張某。個人賬戶放貸在2016年3月之后就沒有了。業(yè)務員找到客戶借款就能收到公司的渠道費,具體比例不固定,相當于提成。2016年3月由中融金轉入張某賬戶70萬的利息都是丁某某1拿回來的現(xiàn)金,每個月支付11200元利息,共支付了4個月。操作流程沒有具體規(guī)定,當時的操作是給張某放50萬借款,接著收到了張某1萬元利息,給丁某某1打了2500元渠道費,打了5000元利息給出借人。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初,我在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和丁某某1、羅某某2是同事。2016年3月25日,丁某某1給我招行銀行尾號2685的卡轉入404000元。
7.被告人丁某某1的供述:我是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職員,對外稱業(yè)務總監(jiān),之前在公司主要是負責房屋抵押貸款業(yè)務。2015年3月份,曹某1給我打電話說要貸款,我看了房本是曹某1的愛人張某的名字。曹某1稱借50萬,我說月息2%,期限一年,幾天后去了國立公證處簽署了借款合同,去大興區(qū)建委簽署了抵押合同,借款人是曹某1、張某,出借人是羅某某2,3天后放款,打到了張某的賬戶,每月利息1萬元。2016年3月到期后曹某1沒錢還本金想重新申請貸款70萬,因為他的房子還在抵押狀態(tài),我們就同意了,直接去了國立公證處簽署了合同,借款期限6個月,月息2%,打款給張某賬戶70萬,其中51.6萬打給了我,還了之前50萬的本金,1.4萬是70萬的借款利息,0.2萬是公證費。2016年9月份,曹某1還不上70萬貸款,簽署了6個月的借款合同,到期后曹某1稱沒有錢還,2016年9月23日,通過羅某某2的賬戶給張某賬戶打款100萬,之后張某給我賬戶打款100萬,我把其中70萬本金打到公司賬戶,25萬打到曹某1賬戶,5萬元是曹某1預付給公司3個月的利息。當時這100萬是我操作的,因為曹某1和張某不會用優(yōu)盾,之前50萬和70萬打款也是我操作的。曹某1向公司借款,我每個月的提成是借款額的千分之一,共計大約2萬元,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打到我個人賬戶。我和曹某1還有個人債務,2017年1月,曹某1向我借了20萬元,約定3個月,月息4000元,并做了公證,曹某1給了我3個月利息后沒錢還本金,到期又向我借款30萬元,月息6000元,并做了公證,兩個月后沒有還本金,2017年6月,曹某1又向我借款20萬元,我介紹朋友易殷瑛,由易殷瑛借給曹某120萬元,期限1個月,利息4000元并做了公證,到期曹某1沒有還錢,易殷瑛的錢是我轉的,易殷瑛和曹某1他們簽的借款合同。2018年1月份,曹立國承諾幫助曹某1還款,最后曹立國出資123萬元打到羅某某2賬戶,另有4萬元打給了我的朋友王某。
8.被告人羅某某2的供述:我是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權證職員,配合業(yè)務員作抵押。2015年,丁某某1跟我說有一筆50萬借款讓我去做借款公證,把借款人曹某1位于大興區(qū)的房子抵押給我,我和丁某某1去積水潭那邊的國立公證處做的公證,和曹某1及其愛人簽訂了借款合同,丁某某1告訴我說借款50萬,期限一年,第二天在大興建委我和曹某1夫婦做了房屋抵押,我把拿到的曹某1抵押房屋的他項權證交給了丁某某1,幾天后丁某某1告訴我50萬已經(jīng)放款給曹某1,從我名下的哪張卡轉的我不清楚。曹某1一年到期沒還上,2016年3月他就向丁某某1續(xù)借了70萬,2017年曹某1向丁借了100萬,這100萬是通過我的銀行卡轉賬給曹某1的,期間是否和曹某1簽訂了借款合同記不清了。2018年前后,丁某某1告訴我可以解押了并說曹某1的錢實際沒有還完,先幫曹某1房屋解押,曹某1再走銀行貸款還給丁某某1。借款合同放在國立公證處了,他項權證和房產(chǎn)證在我們公司。我只負責丁某某1一個人的業(yè)務,曹某1的兒子曹某2給我的賬戶打了123萬,我把錢轉給了丁某某1。王某是我們公司的網(wǎng)管。
9.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記、借款合同、公證書、借款服務協(xié)議、承諾書等證實:2015年3月20日,張某、曹某1和羅某某2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張某、曹某1向羅某某2借款50萬,借款期限12個月,并于當日將張某名下北京市大興區(qū)郁花園三里12號樓6層1-603的房屋抵押給羅某某2(該抵押于2016年10月14日注銷,原因是貸款結清),2015年3月23日在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對上述抵押借款合同進行公證;2016年3月24日,張某、曹某1與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70萬,期限184天,合同約定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每月還款金額為11200元,2016年9月23日還本金70萬,合同約定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2016年9月22日,張某、曹某1和羅某某2簽訂借款合同,張某、曹某1向羅某某2借款100萬,期限4個月,同日在北京市國立公證處進行公證,同年9月26日將張某名下北京市大興區(qū)郁花園三里12號樓6層1-603房屋抵押給羅某某2并在公證處公證,2018年1月25日抵押注銷,原因是貸款已還清。另2016年8月15日,曹某1與丁某某1簽訂借款合同并公證,曹某1向丁某某1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2017年1月6日,曹某1與易殷瑛簽訂借款合同并公證,曹某1向易殷瑛借款20萬,借款期限1個月;2016年12月5日,曹某1與丁某某1簽訂借款合同并公證,曹某1向丁某某1借款20萬,期限3個月。
10.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5年3月25日,羅某某2銀行賬戶向張某尾號1818銀行賬戶轉入50萬,當日張某該銀行賬戶取現(xiàn)2萬元,次日張某尾號1818銀行賬戶向曹某1銀行賬戶轉賬43萬,同日張某上述銀行賬號取現(xiàn)5萬,曹某1銀行賬戶自當日起該賬戶多次取現(xiàn)。趙國棟銀行賬戶顯示2015年3月25日現(xiàn)金存入1萬元,自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25日,趙國棟銀行賬戶每個月收到曹某1尾號4709銀行賬戶匯款1萬元,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羅某某2銀行賬戶每個月收到1萬元轉賬,備注為張某、趙國棟,后通過羅某某2賬戶將2500元轉賬給丁某某1,5000元轉至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賬戶,余款2500元留存在羅某某2銀行賬戶。
2016年3月25日,羅某某2銀行賬戶分14次共計向張某銀行賬戶轉賬70萬元,當日現(xiàn)支516100元,后再次轉存并現(xiàn)支516100元,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業(yè)務結算書證實2016年3月25日,張某銀行賬戶向丁某某1銀行賬戶轉賬516100元,后張某該銀行賬戶余款均被現(xiàn)支,且自2016年3月28日起,該賬戶一直通過現(xiàn)支方式交易。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對公賬戶顯示該公司銀行賬戶于2016年5月-8月四個月間,每月入賬11200元,2016年9月22日,中融金公司收到張某賬戶轉賬70萬。
張某尾號1443賬戶于2016年9月22日開戶,丁某某1于當天多次匯款,轉入該賬戶70萬,后又轉入中融金公司賬戶;2016年9月23日張某上述銀行賬戶轉入100萬元,當日該賬戶向丁某某1尾號3816銀行賬戶轉入75萬元,向曹某19470銀行賬戶轉入25萬元。2017年10月16日現(xiàn)存100元,掛失、換卡花費、卡年費扣除30元。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對公賬戶顯示該公司賬戶于2016年9月、11月、12月及2017年1月每月收到張某賬戶轉賬16000元,共計64000元,該四筆轉賬備注為100萬還款,中融金公司出具的還款流水顯示該借款100萬于2017年1月20日付清。
2016年8月15日,丁某某1賬戶向曹某19470銀行賬戶轉入30萬,曹某1賬戶于當日向孫秀玲轉賬2萬,同日及2016年9月14日、10月14日、11月9日,每次現(xiàn)支18000元(上述4個月系該筆借款的利息支付給了丁某某1)。
2016年12月1日、2日、5日,丁某某1銀行賬戶共計向曹某1尾號9470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其中于12月5日現(xiàn)支38000元給丁某某1,對此丁某某1在與曹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予以確認。
曹某1尾號為8894的銀行賬戶于2017年1月6日收到易殷瑛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曹某1銀行賬戶顯示當日取款人民幣12萬元,后于同年1月10日至1月19日共計取款3萬余元。
曹某1尾號9932的銀行賬戶于2018年1月20日、21日和22日由曹立國分三次共計向曹某1銀行賬戶轉賬123萬,同年1月25日曹某1銀行賬戶向羅某某2尾號4101銀行賬戶轉賬123萬元,當日羅某某2銀行賬戶將123萬轉賬至丁某某1銀行賬戶。曹立國尾號2962銀行賬戶于2018年1月25日向王某銀行賬戶轉賬4萬元。
曹某1與丁某某1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二人之間有多筆轉賬的事實。
羅某某2工商銀行尾號4101賬戶明細證實丁某某1和羅某某2賬目往來頻繁,多為丁某某1轉賬羅某某2的資金。
綜合以上轉賬記錄,同時結合其他證據(jù)證實曹某1自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間通過轉賬、現(xiàn)金等方式共計收到丁某某1、羅某某2支付款項158萬余元,同時曹某1以轉賬、現(xiàn)金等方式向丁某某1、羅某某2支付本金、利息、服務費等共計185萬余元,丁某某1、羅某某2共計獲利人民幣26萬余元。
11.民事訴訟材料證實:丁某某1向大興法院起訴訴曹某1、張某2016年8月借款30萬、2016年12月份借款20萬及易殷瑛訴曹某1、張某2017年1月借款20萬元,同時主張曹某1、張某返還本金及自合同當日至今按照借款合同月息2%利率計算的計息。
12.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冉北街9號寶藍金園國際中心3層B3001-1,經(jīng)營范圍包括資產(chǎn)管理、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等。
13.工行補換卡單據(jù)證實:張某于2017年10月16日申請補換卡。
14.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證實: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二人的中國銀行賬戶已凍結的事實。
15.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對被告人丁某某1和羅某某2的手機數(shù)據(jù)進行提取,丁某某1與曹某1在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到催要借款、利息的事宜,且部分能夠與二人的轉賬記錄佐證。丁某某1和羅某某2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二人多次就收款、公證等事宜交流,并商量二人到國立公證處為曹某1辦理公證,且在最后丁某某1告知羅某某2曹某1125萬解決,羅某某2表示同意,二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二人在借貸、收款、公證過程中相互配合。
16.扣押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丁某某1黑色奔馳汽車一輛(含鑰匙一把,車牌號×××);扣押被告人羅某某2黑色戴爾電腦一臺。
17.諒解書證實:被告人丁某某1的家屬代丁某某1與被害人曹某1就賠償問題雙方達成和解,且實際履行,曹某1對被告人丁某某1表示諒解。
18.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羅某某2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19.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羅某某2和丁某某1被傳喚到案。
20.被告人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羅某某2、丁某某1的自然人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采納。被告人丁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丁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同時考慮到被告人羅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系從犯,且同案犯已經(jīng)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綜合以上情節(jié),對被告人羅某某2減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1的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丁某某1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采納。被告人羅某某2的辯護人的第2點辯護意見及請求對被告人羅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羅某某2到案后對主要的犯罪事實未如實供述,同時考慮到其犯罪事情、情節(jié),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丁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羅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三、扣押在公安機關被告人丁某某1黑色奔馳汽車一輛、被告人羅某某2黑色戴爾電腦一臺,發(fā)還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已由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人丁某某1、羅某某2的銀行賬戶,依法予以解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金紅
人民陪審員 解春燕
人民陪審員 袁莉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