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1686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6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白鷺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以幫助購買共有產權房、辦理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辦理銀行貸款等為由,騙取被害人姜某(女,34歲)、凌某(女,46歲)、段某(男,29歲)、黃某(男,36歲)錢款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被告人李某某于案發(fā)前退還黃某人民幣1.01萬元,退還姜某人民幣2.2萬元,退還凌某人民幣2.5萬元;于案發(fā)后退還黃某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獲。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被害人陳某證言、辨認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建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中指控的內容沒有提出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部分退贓,建議法庭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分別以幫助購買共有產權房、辦理北京市小客車購車指標、辦理銀行貸款等理由,先后騙得被害人姜某的人民幣61萬元,被害人凌某的人民幣7.1萬元,被害人段某的人民幣3.55萬元,被害人黃某的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李某某于案發(fā)前退還被害人黃某人民幣1.01萬元,退還被害人姜某人民幣2.2萬元,退還被害人凌某人民幣2.5萬元,于案發(fā)后退還被害人黃某人民幣4萬元。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合同”,“貸款協(xié)議合同”,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姜某、凌某、段某、黃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的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對于未能追繳的部分犯罪所得,依法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人民幣六十七萬九千四百元,發(fā)還被害人姜某五十八萬八千元,發(fā)還被害人凌某四萬六千元,發(fā)還被害人段某三萬五千五百元,發(fā)還被害人黃某九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李 加
審判員 劉玉清
審判員 魏 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齊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