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2刑初686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6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通過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梁欣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至今,被告人趙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區(qū)西四賓館、平安116客棧等地,虛構投資“軍民融合”項目以及入股“北京廣融信托有限公司”等事實,騙取被害人賀某、姚某現(xiàn)金30多萬元。2020年7月15日,經被害人報警后,被告人趙某某被民警抓獲。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趙某某家屬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某家屬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了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無再犯危險,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還有被害人賀某、姚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李某、遲某、王某、趙某的證言,贓證物照片,手寫記賬單復印件、銀行賬戶交易情況、微信聊天截圖,錄音光盤,北京國盾信息中心司法鑒定所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衙門口亨通資產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關于對20世紀50年代房地產權證照效力問題的意見,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到案經過證明材料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且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成立。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無再犯危險,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家屬已代為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