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1038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付亞寧指使被告人李某1、李某2分別駕駛在其公司待修的“雷諾牌”小型轎車(車牌號:×××)和一輛“梅賽德斯一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某小區(qū)西北門偽造交通事故,騙取某保險公司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7130元。
被告人付亞寧、李某2于2020年9月1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某汽車修理公司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莊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李某1于同日接民警電話后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莊派出所接受處理。同年9月21日,三被告人退賠全部理賠款并取得諒解。同時認為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等情節(jié),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付亞寧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1、李某2分別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付亞寧、李某1、李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均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亞寧、李某1、李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對被告人付亞寧、李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李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付亞寧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1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2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為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謝志嬌
書 記 員 倪旭菲